职业危害管理程序 2020年RBA 6.0 责任商业联盟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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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理与预防,改善职工的作业环境,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体系范围内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和部门。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

3.1.1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危害禁忌症人员的调离与教育工作;

3.1.2负责监督并协助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

3.1.3负责对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及员工健康监护;

3.1.4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3.2各部门要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污染,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

4工作程序

4.1相关定义

4.1.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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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2职业危害申报

4.2.1行政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4.2.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3员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4.3.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4.3.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4.3.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4.3.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4.3.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4.3.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4.3.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4.4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防辐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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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劳动)

4.4.1预防措施

4.4.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预评价。职业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4.4.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4.4.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4.4.1.4行政部每年制定《员工健康检查计划》,组织对新入职员工和特殊岗位人员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4.4.1.5行政部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清单》,对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1.6行政部负责识别作业岗位职业危害,为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配置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4.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4.4.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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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2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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