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习题

更新时间:2023-03-14 09:0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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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习题 一、填空题

1、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3、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

6、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7、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

8、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

10、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 11、(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12、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13、临时用地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14、土地管理监察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土地监察检查证件)

15、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16、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 矿产资源法填空题

1、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4、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5、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6、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 7、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8、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公务法填空题

1、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模式与各国普遍实行的做法一致,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中的科学管理方法,改变了过去党政干部单一模式管理所有人员的制度。

2、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之一。 4、公务员如果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项权利被称为是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 6、国家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等类别。

7、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8、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项,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进行设置。 9、公务员的考核重点考核的是公务员的工作实绩。

10、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

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行政法填空题

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3、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5、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生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

外的行政处罚。 6、(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

期改正)违法行为。

8、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9、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证据的收集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1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1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13、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1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5、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作出的行政处罚,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土地法单选题

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B) A 征用 B 征收或征用 C 收购 D 购买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B)管理

A 指导性 B 指令性 C 市场化 D 强化性 3、(C)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示

A 县级以上 B县级 C乡镇 D 县级和乡镇 4、建设项目用地实行(A)预审

A 分级 B 属地 C 行业 D 部门

5、工业项目所需要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B)

A 6% B 7% C 8% D 10%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C)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A 半年 B 一年 C 两年 D 三年

7、符合规定的预审申请和初审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受。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C)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包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受

A 一日 B 3日 C 5日 D 10日

8、土地利用总体规定修编,必须保证现有(C)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A 耕地 B 农用地 C 基本农田 D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9、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C)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A 100 B 300 C 600 D 1000

10、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C)可以转用做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A 30% B 50% C 60% D 80%

11、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B)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A 补充耕地计划指标 B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C 土地出让计划指标 D土地转让计划指标 12、地籍调查的核心是(A)

A 权属调查 B 界址调查 C 用途调查 D 图形调查 矿产法单选题

1、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A)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A采矿许可证、B勘查许可证、C安全生产许可证、D营业执照 2、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C)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A安全生产、B税收、C环境保护、D知道保护

3、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B)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消。 A管理、B管理行政C行政、D决定 公务法单项选择题

1

1、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C)制度。

A党政干部单一的管理模式B对公务员中统一管理的模式C分类管

理D根据职位分类管理

2、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重新做了界定,根据规定公务员必须

具备三个条件,其中哪个是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D)。 A依法履行公职。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D三项均属于。

3、下列那一项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条件(D)。 A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司法资格证书。

B身体健康。C无刑事犯罪记录。D大专以上学历。

4、关于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的规定,以下说法哪项不正确(A)。 A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共有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

项职位。

B除公务员法列出的三类职位外还有检察官、法官等职位。 C以后根据实践需要还将划分新的职位类别。

D对于具有特殊性要求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 5、职务序列的设置是根据()。B A级别层次B职位类别

C领导与非领导职务D职能要求

6、非领导职务应当在哪个级别以下设置()A A厅局级B县处级C乡科级D科员

7、公务员的录用范围是:担任(A)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

领导职务公务员。

A主任科员B副主任科员C乡科级领导职务D乡科级副职

8、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对于少数民族报

考者()。D

A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平等对待B由民族自治地方自行规定录用办

C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录用 D予以适当照顾

9、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B)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

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A所报考部门所属机关B省级C市级D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10、以下情况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是()。C

A、曾被除数记行政处分的B、受过行政拘留的C、曾被开除公职的D、大专学历

11、录用公务员的首要程序是()。C

A、审核编制限额B、审核职位空缺情况C、发布招考公告D、进行资格审查

12、公务员法对领导成员职务的任免实行的是()。D A、委任制B、选任C、聘任制D、任期制

13、竞争上岗的方式是公务员法对传统委任制的改革,请问下列那个职务应当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C)。 A安全厅机关内部内设机构领导职务。B机关副调研员。 C地方党委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职务。D机关调研员。 14、关于公务员降职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D)。

A、降职不属于公务员的任用方式。B、降职是公务制度中的一种行政处分。

C、公务员被降职使用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D、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15、以下关于公务员受处分的法律后果不正确的是(A)。 A、受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B、受记过处分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C、受降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也不能晋升工资档次。

D、受开除处分的后不得再次被录用为公务员。 16、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有哪些法律后果(C)。 A、受处分时间为十八个月。B、不一定降低级别。 C、按照规定降低级别。D、不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17、调任是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之一,请问其交流的正确方式是:(D)。 A在机关内部进行交流的一种方式。B是机关外部与机关内部相互交流的一种方式 。

C是适用于选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交流方式。

D只是机关外部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内部的交流方式。

18、今年上半年中组部,国家人事部选派中央机关的干部到东北地区各级政府中交流任职,这种干部交流方式属于(D)。 A调任 B转任 C录用 D挂职锻炼

19、根据公务法的规定,挂职锻炼的形式是(D)。

A上级机关的公务员到下级机关进行锻炼的交流方式。B在不同地

区机关进行交流的方式。

C下级机关的公务员到上级机关进行锻炼的交流方式。

D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 20、以下情况中哪一个没有违反公务员法中的需要任职回避的规定情形(A)。

A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厅机关工作,分别在不同的处理科里任科员。 B在同一个处里处长与处里的科员为直系血亲关系。

C、在同一机关里有亲属关系的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该机关的监察部门工作。

21、根据公务员法中地域回避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A公务员在原籍和成长地任职需要进行地域回避。

B公务员在原籍的中级人民法院担任领导职务不需要回避。 C公务员在成长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一律需要回避。 D乡级机关属于基层机关,一般不需要地域回避。

22、国家实行(B)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

A工资比较制度B工资调查制度C调查比较制度 D调查研究制度

23、国家对公务员工作时间,实行(C)。 A换休制度B轮休制度C工时制度D工龄制度

24、辞职包括公务员辞去公职,公务员辞去公职,请问这两种辞职有什么样的区别(B)

A二者都取消了公务员的身份。

B前者的结果是机关与公务员的作用关系归于消灭,后者的结果使公务员丧失原来担任的领导职务。 C二者均出于自愿。

D前者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后者须经任免机关批准。

25、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公务员要求复核的申请书后的(A)内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A)起内作出处理决定。

A三十日,六十日 B三十日,九十日C十五日,三十日D六十日,九十日

26、关于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 A与委任制公务员的管理规定相同。B公务员法的管理规定均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

C聘任合同的内容中可以有不执行公务员法管理规定的部分。 D聘任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更改或者解除。

27、关于人事争议仲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提交仲裁以双方自愿为前提。B一方申请仲裁就可以受理。 C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数应当是三人以上。D仲裁裁决并不是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 28、对各级机关违反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是(D)。

A行政监察机关B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C原处理机关的人事部门D公务员主管部门

29、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的在辞去公职后(C)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30、公务员在退休后的从业有一定限制,在公务员法中是如何规定的(C)。

A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B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C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D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活动 行政法单项选择题 行政法单项选择题

1. 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C )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 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C ) 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监督检查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

3.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C )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

2

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4.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A )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5. 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D )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6. 部委规章可以创设行政处罚的范围是下列哪个选项? ( B ) A.警告与罚金B.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款C.警告、罚款与没收财产D.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7. 国务院某部制定一行政规章,规定对某种行政违法行为,除处罚单位以外,还要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设定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章是否违法?( C )

A.违法。因为规章无权规定行政处罚B.违法。因为规章无权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

C.违法。因为本规章超出了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D.不违法

8. 在某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中明确规定,将对某一违法行为的罚款权“委托”给某一组织。根据这一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 B )

A.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B.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C.可以自由地行使罚款权D.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9. 某厂因污染事故被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限期治理;(2)罚款5000元;(3)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6000元;(4)要求赔礼道歉。上述决定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B )

A.责令限期治理B.罚款5000元C.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6000元D.要求赔礼道歉

10. 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聚众赌博,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B ) A.对李某违法行为不进行追究B.公安机关应对李某予以处罚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11. 某企业对县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 A )申请复议。

A.该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B.县人民政府C.该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和县人民政府D.该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或县人民政府 12. 1998年甲违反海关法的规定,走私香烟入境,尚未达到犯罪标准。2001年,甲走私的违法行为被举报。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D )

A.由公安机关处罚,予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B.由海关处罚,给予罚款

C.由海关处罚,给予罚款,如果海关认为对甲应予行政拘留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决定D.不予处罚

13. 温某在一家医院偷了一老人携带的400元钱,当他准备离开医院时,听见被偷老人在医院大门口大哭,向周围的人诉说自己用来给孙子看病的钱被人偷了。温某动了恻隐之心,将偷来的钱还给了老人。对温某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 A )

A.不予处罚 B.从轻处罚C.减轻处罚 D.给予处罚

14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当场处以罚款的数额为( A )

A.50元 B.60元C.100元D.200元

15. 钱某出售劣药,使购买其劣药的李某吃后中毒住院抢救,钱某这一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对此,钱某应当( D )

A.受到行政处罚B.依法承担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C.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D.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要依法承担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民事责 任

16. 农民吕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皮鞋厂,由于不具备污水处

理设施,皮鞋厂污水随意外流,严重污染了附近的一条小河,对此,

河两岸的群众反映强烈,纷纷要求乡政府采取措施,予以罚款或命令停产停业,对皮鞋厂的这种行为有权予以罚款的行政机关是下列哪个? ( D )

A.乡人民政府 B.县工商行政管理局C.镇派出所 D.县环保局

17. 某市环保部门发现一家工厂违反规定排放大量工业污水,准备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在以下行为中,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哪个?( D )

A.环保部门应告知该造纸厂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B.造纸厂在收到告知书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决定于某月15日举行听证,并于该月6日将听证通知书送达该工厂,告知一切必要事项

C.听证由该工厂代表、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D.该工厂收到听证通知书后,决定申请通知书中所载的听证主持人回避,并于该月10日提出

18.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听证范围的是( A )

A.行政拘留B.吊销营业执照C.责令停产停业D.较大数额的罚款

19. 某县卫生局委托该县卫生防疫站对非法制血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则县卫生防疫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 A)

A.县卫生局D.县卫生防疫站C.县卫生防疫站执法队D.县人民政府

20. 下面有关行政处罚设定的范围,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C ) A.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B.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C.法律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D.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1. 甲与邻居乙发生争执,将乙打伤,当时鉴定为轻微伤。市公安局决定对甲处以行政拘留10天。6个月后,乙以鉴定结论有误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甲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经重新鉴定,乙的伤情构成轻伤。某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拘役一个月。关于甲刑罚的执行,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 )

A.甲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B.行政拘留决定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而拘役的判决是人民法院

作出的,故甲被行政拘留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C.行政拘留是行政

处罚措施,拘役是刑罚,二者性质不同,不

能相互折抵D. 甲的行政拘留时间,能否折抵刑期.应由人民法院

酌定

22. 在行政处罚中,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将给予较重的处罚的,处罚机关应如何作出决定(D )

A.由处罚机关的行政首长决定B.由办案人员集体讨论决定C.报上级机关决定D.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3. 与下列选项相关的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使如何确定?( B ) A.违法行为地 B.违法行为发生地C.行政行为地 D.规章制定机关所在地

24. 某村村民胡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致使村民多人喝其酒后中毒,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受害人亲属向当地县工商局举报,县工商局前来调查处理,调查结果认为,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对此,县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 C )

A.对胡某进行最严厉的行政处罚B.自行进行侦察,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C.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D.对胡某进行行政处罚,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25. 谭某未经批准在某市B区建楼房,施工期间,B区建设管理部门多次同谭某交涉并劝阻。谭某拒不理睬,终将房屋建好,用以居住。B区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对谭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30日内拆除此违章建筑。谭某不理睬,期满后,B区建设管理所强行将楼房拆除。拆除过程中未通知谭某到场,对房内物品也未能妥善保管。致使谭某利益受损.谭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怎样做?( C )

A.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B.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C.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D.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26.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应当依法

3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C )

A.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 伙同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D.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7.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 A)

A.行政机关 B.国库 C.指定的银行 D.人民法院

28.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A )加处罚款。 A.百分之三 B.百分之五 C.百分之十 D.百分之一 29.某造纸厂因污染事故被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限期治理;(2)追究个人责任;(3)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10000元。上述决定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D )

A.责令限期治理B.罚款50000元C.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6000元D.无 30.李某因违规驾驶被交通警察房某口头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李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房某拒绝。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

A 该处罚决定不成立B 该处罚决定违法C 该处罚决定可撤销D 该处罚决定无效

土地多选题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对清理后拟保留的开发区,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ABD)的原则严格审核

A 布局集中 B 用地集约 C 节约用地 D 产业集聚 2、城市分批次范围内有具体建设项目,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材料时,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ABCD) A 名称 B 性质 C 规模 D 用地面积 3、在规划撤并的村庄方位内,停止审批(BCD) A 危房改造 B 新建住宅 C 重建住宅D 改建住宅 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ABCD)等几项 A指标构成 B投资强度 C 容积率 C 建筑系数 5、征收土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为(ABC)

A 基本农田 B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三十五公顷的C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D 沿海贪图超过一百四十公顷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不足10亩的,或者其他耕地15亩以上不足30亩的,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的,给予(C)或者(D)处分

A 记过 B 记大过 C 降级 D 撤职

7、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土地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中,仍继续为其办理土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情节较轻的,给予(B)或者(C)处分

A 警告 B 记过 C 记大过 D 降级 矿产法多选题

1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ABCD )

A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B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C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D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2、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ABCD )

A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B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一定距离以内C铁路、重要公路一定距离以内、D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 ABC ) A开采顺序、B开采方法、C选矿工艺D开采时间 4、矿山企业的( ABC )应达到设计要求。

A开采回采率、B采矿贫化率C选矿回收率D开采利用率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 ABCD )

A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B应当节约用地C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D因地制宜复垦利用、植树种草 6、个人不得开采:( BD )

A零星分散资源、B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C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D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

7、何种情况下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ABCD )

A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B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C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性矿种D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采矿的

8、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ABD )

A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B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本矿区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C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D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公务法多项选择题

1、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的工作人员。ABC

A依法履行公职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

2、以下人员中不属于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是()。CD A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B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C政府机关里的工勤人员D进行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3、公务员制度坚持以()为指导。ABCD

A马克思主义B毛泽东思想C邓小平理论D“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4、公务员制度贯彻()基本路线,贯彻()和方针。AC

A社会主义初级阶段B四项基本原则C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C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5、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ABCD

A公开 B平等 C竞争 D择优

6、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并重的原则。CD A严格管理 B奖惩制度 C监督约束 D激励保障 7、下列哪个人员不属于公务员()。BD

A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B现役军人C刑警D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8、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管理公务员事务方面的职能有()。ACD A、 研究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

B、 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C、 监督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

D、 对同级各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和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指导

9、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BCD

A具有职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B具有良好的品行。 C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D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公务员应该维护国家的()。ACD A安全 B政权 C荣誉 D利益 11、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义务,是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其正确含义是()。ACD

A对认为错误的决定如果上级要求立即执行,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

C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后果应当由上级负责。 B公务员执行的是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D该决定和命令应在上级的权限范围之内。 12、行政执法类职位在下列哪些部门中存在()。ABCD A公安B海关C税务D环保 13、公务员职务分为()和()。CD

A综合管理类职务层次B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务层次C领导职务D非领导职务

14、下列哪些职务属于非领导职务()。CD

A法院书记员 B副镇长 C副主任科员 D调研员

15、机关在设置本机关公务员具体职位时依据下列哪些因素()。BCD

A公务员级别B职数C机关职能D机构规格

16、下列职位中哪些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录用公务员范围()。AB A办事员B科员C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公务员 D镇长 17、关于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实行的是()。BC A任期制B选任制C委任制D聘任制 18、委任制公务员遇到下列哪些情况应当按照管理权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ABCD)。

A试用期满考核合格B职务发生变化

C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D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 19、公务员法在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上的最大突破是对传统委任制的改革,()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选拨作用的重要方法。CD

4

A聘任制 B任期制C公开选拨D竞争上岗 20、公务被降职使用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A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

B公务员被降职使用的,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C公务员被降职的条件是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 D公务员降职一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21、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ABCD A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B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C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D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22、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几项处分,下列哪些属于处分种类()。ABD

A、 记过 B警告 C降职 D开除 23、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对有某些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职务作用上需要回避的情况,以下()属于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ABCD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关系B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D近姻亲关系

24、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评为()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AB

A、 优秀 B称职 C基本称职D不称职 25、公务员享受的津贴有()。BCD

A职务津贴 B地区附加津贴 C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D岗位津贴 26、对于具有特定情况的公务员不得辞退,请问下面哪些情况属于不得辞退的情形()。ABCD

A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27、以下哪些人事处理决定属于申诉范围()。ABD

A申请前退休未予批准。B未按规定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待遇。C任职。D免职。

28、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不经稞直接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是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BC

A作出原人事处理决定的机关。B公务管理部门,C作出原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D监察机关

29、公务员进行申诉的一般程序是什么()。ABD

A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B对复核决定不服进行申诉。

C可以不经复核直接申诉。D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30、某市环保局一主任科员因不服环保局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决定,它应当向哪个部门或机关进行申诉()。BD

A该市人事局B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C环保局 D该省环保局 行政多项选择题:

1、下列案件(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属于行政处罚。

2、由下列(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4、对行政处罚监督包括的内容有(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遵循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效、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上岗执法资格,是否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5、下列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而没有告知的、超过发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给予的处罚、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属于无效的行政处罚。 6、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卫生局、水利局)。 土地判断题

1、确属农业结构调整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3、国家鼓励节约用地,对于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可自动结转下年使用,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4、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5、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

6、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可以

预留少量的机动指标,用于不可预见的重点急需项目。(√) 7、某农民新建住宅占用农用地,依法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并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8、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魏利用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9、军事或宗教等特殊用地可以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10、过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可以由乡镇县级人们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11、甲欠乙债务无法差偿还,人民法院判决讲甲的宅基地及房产转让给乙,并给国土资源局发出了讲甲的宅基地使用权过户给乙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国土资源局通知甲将证书送交注销,但甲拒不送交。因此,国土资源局可以报经政府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 12、为实现“富民强市,跨越发展”,在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不)可将少量基本农田改造为林果业用地的挖塘养鱼。(╳)

13、某村民到外地做生意急需资金,将住宅连同宅基地卖给他人。2年后,改村民又返乡,因无房居住,再向土管所申请住宅地,土管所考虑到该防房实际困难,(不应安排)又安排了一处宅基地给该户。(╳)

14、土地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轻微刑事处罚(行政处分)。(╳)

15、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具有稳定性,一经确定,将永久不变(每6年调整一次)。(╳)

16、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并处违法用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 矿产法判断题

1、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免、免缴。(√)

2、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无偿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错)

3、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4、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生产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6、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7、对违法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8、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务法判断题

1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法。(√)

2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3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职务。(×)

4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不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6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7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8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领取兼职报酬。(×)

9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10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5

行政法判断题

1、行政处罚法只能以法律的形式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某市城管人员在在执法过程中遭遇一商贩抵制,便依法将其带

回执法大队询问(×)

4、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参加(×)

5、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猜出处理。(√)

6、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的少于2人(√) 7、对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作出行处罚决定的机关及其

执法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所收的缴的罚款上缴国库(×) 8、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

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达岸之日走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上缴指定银行(√) 9、行政机关违反法宝的行政处罚程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没

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11、某市药材公司因不服该县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法

院起诉。在县法院审理期间,原告县药材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受到处罚,于是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县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准予撤诉(√) 12、工商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

处罚(√)

13、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

机关就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无须查明事实(×)

1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经行政处罚

代替刑事处罚(×)

1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结他

人造成损害的,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16、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17、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宝职权范围内实施

(√)

18、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的少于2人,并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9、刘某违反治安管理,结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

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从重处罚(√)

20、委托行政对受委托的组织组织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管辖(×)

22、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3、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

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5、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

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6、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7、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8、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

定的不是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29、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0、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印章(√) 3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33、当事人应当自己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

行缴纳罚款(√)

34、在边远、水上交通不方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

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35、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未出具书面处罚决定

书和统一的罚款收据,该行政处罚被认为是不成立(√)

6

四、土地问答题

1、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哪一级为单位惊醒划区界定,并由哪一级人们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答:以乡镇为单位划区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2、土地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哪些? 答:(1)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2)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3)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3、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三到场”,请简述“三到场” 的内容? 答:(1)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2)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3)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4、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后,不按用地审批时的约定吃暗处原有住宅的,县级国土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1)责令限期拆除;(2)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们法院强制执行。

5、土地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1 土地申报 2 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土地证书

6、某使用国有土地的工业企业需要将自己使用的土地连同房屋卖给某银行,其手续如何办理?

答:1 向规划部门申请重新规划土地用地 2 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3 国土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4 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5 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转让 6 国土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7、某农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成住宅,市国土资源局派你负责处理次案,你将如何开展工作?

答:1 按照受理、立案、调查、处理、送达、执行、结案等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开展工作,确保程序合法; 2 按照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弄清违法案件的性质、程度; 3 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限期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违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的房屋。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再收到处罚决定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察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1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货主予以复制;2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对问题作出说明; 3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4 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矿产法问答题

1、 探矿权、采矿权按照什么规定可以转让? 答:(1)探矿权有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什么方针? 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3、如何批准设立矿山企业?

答: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4、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给以什么样的处罚?

答: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5、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如何办理?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公务法简答题

1、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定义作了新的界定,请问公务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1) 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

福利。

2、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管理公务员的事务上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1) 研究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

2、对同级各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和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3、对某些管理事务实施组织协调。4、对某些管理事务行使审核,审批权。5、监督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

3、公务员法规定了三类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请问是哪三类?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

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4、对非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与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办法是什么? 对非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办法;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我国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职务的任免实行的是任期制,实行任期制的意义有什么?

1) 有利于实现领导职务的能上能下,形成正常的新老更替机制; 2) 有利于加强对领导成员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能

力。

6、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有哪些情况?

1) 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2、任期内辞职,被

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 7、简述公务员工资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按劳分配原则。既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又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工资差距。

8、公务员法规定对具有特殊情况的公务员不得辞退,请问有哪些情形?

1)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

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9、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的情形有哪三个? 1)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

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10、人事争议仲裁要坚持的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原则是:合法、公正、及时处理。 行政法简答题

1、 行政处罚的种类。

答:(1)警告;(2)罚款;(3)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含义。

答:“法无规定不可为”这个观点是说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作为

行政机关不能做出行政处罚,“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个观点是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作为老百姓做了都不是违法的,这个自由是说老百姓的自由,而不是政府行为的自由;从另一个角度讲政府执行法律就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3、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答: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简易程序的名词解释。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的措施。

答:(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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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6)转交送达 7、证据先行登记的条件。

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8、回避的前提。

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9、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操作。

答: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

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答:(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印章。

国土资源知识300问

为配合“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开展,在《国土资源知识800问》读本的基础上,提炼出“国土资源知识300问”,以供广大乡镇村级干部学习了解国土资源知识时参考 1.什么叫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土地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2.什么是注销登记?

注销土地登记是指土地权利消灭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记内容失去效力,而由土地登记机关将已登记的内容进行注销的变更登记。

3.土地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1)确认土地权属关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确认土地权利变动关系,保护土地产权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3)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4)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有效保护耕地;(5)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政府掌握土地动态变化,收取土地税费的重要依据,也是土地使用者重要的土地信息资源。 4.如何申请土地登记(办理土地证)?

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产权人按照规定向国土局(国土窗口)申报其土地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请求予以注册登记的行为。

5.当前我国实行的土地登记制度,要求对每宗土地登记的三部分内容是什么?

(1)权利人状况。包括权属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单位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等;(2)土地权属和使用情况。包括宗地的界址、面积、坐落、用途、等级等;(3)权利限制情况。即土地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他项权利限制。

6.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1)申请者名称、地址;(2)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4)其他事项。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按哪些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2)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3)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8.《土地登记办法》中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是什么?

(1)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3)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4)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9.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3)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4)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10.土地权利证书包括哪些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证;(2)集体土地所有证;(3)集体土地使用证;(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11.《土地登记办法》中哪些情形不予登记?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3)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4)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12.哪几种情况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缓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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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文书需要修正或补齐的;(2)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3)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4)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暂缓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13.哪些情形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14.什么是土地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不动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5.什么是土地租赁权?

土地租赁权是就土地使用权租赁而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叫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由对方为此支付租金的行为。提供土地的一方称为出租方,使用土地的一方称为承租方。租赁关系一旦成立,承租人即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权。 16.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设定受范围限制;(2)当地上存在房屋等建筑物或其他定着物时,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3)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4)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必须进行地价评估;(5)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6)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7)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7.可以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有哪些? (1)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2)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权。

(4)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18.土地使用权出租有哪些法律特征?

(1)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2)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3)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4)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19.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抵押地上建筑物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是否要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出租、抵押,已办理土地登记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20.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在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21.什么是土地权属?

土地权属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上的实际经营权和利用权,根据我国法律,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他项权利是指非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一定权利。 22.什么是土地权属关系?

土地权属关系指土地所有权关系和土地使用权关系。其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这四项权能的行使都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要经法律确认,才能得到保护。因此土地权属关系的确立与变更,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23.什么是土地权属来源?

简称“权源”。指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依法最初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方式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产生过程。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通过土地“征收”、“没收”、“收归国有”、“征用”等法律手段而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通过“入社”形成。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通过“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法律程序。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是通过”集体土地内部划拨”而取得的。 24.什么是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是指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25.当前土地权属变更有哪几种?

(1)征收集体土地;(2)划拨国有土地;(3)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4)继承土地使用权;(5)交换土地使用权;(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7)承包集体或国有土地使用权;(8)土地分割;(9)土地合并;(10)土地权利人更名;(11)城市改造拆迁;(12)土地权属界址调整。

26.取消“土地权属证明”是指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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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书是证明当事人享有土地权属有效的法律凭证。各类土地权属审核,必须以土地证书作为土地权利的唯一证明材料。取消以前在国企改革等工作中,以出具“土地权属证明”,代替土地证书进行权属审查的作法。凡土地征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国企改革等涉及土地权属认定,必须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对以其他材料作为土地权属证明的,一律不予承认 。 27.什么是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简单的说就是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在我国,国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宪法》第十条规定,从那时以后建成的城市市区的土地,如果原为农民集体所有,一般都应当经过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程序才能转为国家所有。 28.什么是集体所有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简单的说就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里所说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及其它法律;还包括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国有土地形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由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制定的法律。 29.什么是土地权利?

土地权利一般属不动产范畴,是指土地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对土地实施取得利益的各种行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基本权能。土地权利主要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 30.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依照法律做出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土地所有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31.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2.什么是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非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一定权利,或者说是设定在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权利。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土地他项权利主要是指土地抵押权和出租权。 33.什么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只限于特定建设项目。 34.什么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35.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6.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

(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7.土地所有权有哪几种类型?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大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为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和以有偿的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又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38.什么是确定土地权属?

确定土地权属,简称土地确权。狭义的确定土地权属,仅指依法律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归谁所有。广义的确定土地权属,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不仅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而且包括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客体和内容。由于具体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是主体、客体、内容三者的统一体,所以确定土地权属更多地采用广义上的概念,即确定土地权属就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

39.确定土地权属有哪些一般原则?

(1)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原则;(2)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的划分原则;(3)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划分原则;(4)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集体之间使用土地的权属问题分阶段处理的原则;(5)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

40.什么是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是指因土地问题发生的各种争议,它既包括土地权属争议,还包括因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的开发利用等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各种争议。 41.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的争议;二是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争议。 42.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调解?

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对土地纠纷所进行的行政调解,是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方式之一,也是一项必须程序。 43.哪些案件属于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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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侵权案件;(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3)土地违法案件;(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4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中证据的类型有哪些?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45.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是什么?

(1)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2)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3)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4)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5)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46.如何确定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

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47.如何确定法人合并使用的国有土地?

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办理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48.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改革法》《六十条》《民法通则》《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49.土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出租可否不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出租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50.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抵押,可否不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51.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是否应办理过户登记?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52.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是否应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法申办注销抵押登记。 53.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双方应持哪些资料申请登记?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原土地使用证;(2)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合同;(4)抵押双方身份证明;(5)地价评估报告;(6)国土部门确认地价评估结果的文件;(7)土地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54.能否将土地使用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物?

土地使用证书只是土地使用者持有的法律凭证,是土地登记部分内容的副本。土地使用权抵押,其抵押的是土地使用者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使用证书。要想得到保护和实现抵押权,必须到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而不是扣押土地使用证书。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由登记机关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并在抵押土地的登记文件上进行记载,以避免抵押人的行为危及抵押权人的利益。 55.土地使用证遗失后怎样补办?

首先要在国土资源局查阅并复印原登记档案,然后登报声明作废原遗失的证书,一个月期满后再申请登记补证。

56.什么是地籍档案?

地籍档案是指在地籍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表达的地籍信息的历史记录。

57.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1)把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放在土地利用与管理的首位;(2)坚持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3)开发与节约并举,以节约挖潜为重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4)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实现土地利用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统一。 58.如何确定耕地保有量与布局?

保护耕地是现阶段土地管理的中心任务,也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目标。科学、合理地确定耕地保有量与布局,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键内容。耕地保有量与布局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全面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2)坚持优先安排耕地的原则;(3)坚持突出重点保护耕地的原则;(4)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5)农业结构调整由市场调节和国家政策引导,在规划中一般可不作安排。

59.对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什么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60.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住宅用地有哪些管理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1.我省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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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乡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临时使用或者暂按机动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原土地使用者必须无条件退回,不得阻碍。 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宅基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62.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63.国家对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何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也进一步明确: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64.什么是”以租代征”非法占地行为?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租代征”就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

65.”以租代征”非法占地行为如何查处?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6.什么是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的”三到场”?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为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规定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67.审批农村宅基地时,能否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68.什么是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农用地分为下列5种:①耕地;②园地;③林地;④牧草地;⑤其他农用地。 69.什么是耕地保有量?

耕地保有量,即耕地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的耕地总数量,它等于上一年结转的耕地数量扣除年内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扣除年内农业结构调整占用和生态退耕的数量,加上年内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增加的耕地数量。 70.什么是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耕地又可分为3种:①水田;②水浇地;③旱地。 71.什么是耕地资源?

耕地和耕地资源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来说,耕地的含义相对较窄,耕地资源的含义相对较宽。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即已为人们开垦用于农业种植业生产的那一部分土地。耕地资源包括已开垦耕种的土地,同时包括未开发但可开发用于农业种植业生产的那一部分土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耕地后备资源。由此可见,耕地资源实际上由已耕种的土地和耕地后备资源两部分组成。 72.耕地有何特征?

耕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耕地具有肥力;(2)耕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3)耕地的质量受自然环境和人类活动因素的影响(4)耕地的数量地区之间具有差异性;(5)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处于不断的动态变化之中;(6)耕地可持续利用。

从以上所述可见,耕地是最宝贵的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分析了解耕地的特征,对于我们正确认识耕地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耕地保护,合理利用耕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73.什么是耕地保护?

耕地保护,是指国家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耕地实施的综合性保护措施。在我国,耕地保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耕地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耕地保护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3)耕地保护是一种法律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实施耕地保护行为。(4)耕地保护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措施。 (5)耕地保护既包括对耕地数量、质量的保护,也包括对耕地生态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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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耕地保护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何作用?

(1)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的粮食安全;(2)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3)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的社会稳定。

75.我国耕地保护工作的核心是什么?

耕地保护工作的核心是加大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和制度创新力度。 76.我国耕地保护工作的关键是什么?

耕地保护工作的关键是“三到位”,即确保耕地保护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 77.耕地保护要实现哪“两个平衡”?

①耕地总量动态平衡;②耕地占补平衡。 78.什么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依据法律规定建立的一项新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利用规划,减少的耕地总量与开发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总量保持动态平衡。 79.什么叫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80.基本农田保护的行政职能是什么?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数量保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81.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82.哪些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83.什么叫基本农田保护率? 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率,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基本农田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比率。如,一个省有1 000万亩耕地,将其中800万亩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则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84.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一系列规范的总称。这些规范从不同的方面对基本农田保护行为进行调整,共同组成了基本农田保护的各种制度,如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与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85.法律规定了哪些基本农田保护法律制度?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制度;(2)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 (3)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4)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5)禁止破坏和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制度;(6)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7)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制度;(8)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

86.什么叫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 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为保证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任务,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目标管理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办法、采取措施并进行责任考核、兑现奖惩的一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主要内容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任务;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上一级政府应当监督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 87.什么叫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建设和破坏基本农田的一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主要内容是:①非经依法批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一律不得安排新建非农建设项目,现有各类非农建、构筑物也不得改建或扩建。建、构筑物废弃拆除的,要及时复垦为耕地。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88.什么是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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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是指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关于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一系列规范的总称。

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1)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将耕作层的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改良;

(2)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鼓励对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3)对基本农田地力进行分等定级,建立地力等级档案,并定期评定地力等级; (4)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长期定位监测点,及时掌握基本农田地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 (5)建立包括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在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 (6)建立包括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在内的监督检查制度。 89.法律对基本农田的划定有哪些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章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专门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1)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的确定。规定: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2)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确定。规定:乡(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3)省级范围基本农田保护率。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其保护率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

(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范围。规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应当划入耕地保护区。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划入保护区。

(5)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6)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的验收。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7)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8)技术规程。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90.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十五期间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是:基本农田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依据法律和规划,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16.28亿亩,质量不断提高。 91.能否占用基本农田? 在什么情况下,占用基本农田要从重给予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农田一般不准占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从重给予处罚: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2)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3)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9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由谁审批?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应由国务院审批,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部办理。 93.建窑、建坟、建房能否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具有什么法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第l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建窑、建房、建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件》第33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基本农田保护的措施有哪些?

在当前我国粮食出现相对过剩的形势下,必须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红线”不被突破。主要措施是: (1)加强“软件”的建设,健全基本农田各项保护制度。要加强各项保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制、用途管制和监督检查制度。要扩大卫星遥感监测范围和精度,提高对基本农田的监测能力,严格限制非农建设占用,防止农业结构调整破坏耕作层。

(2)加强“硬件”建设,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力度。现在的基本农田总体上质量还不高,为切实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要逐步提高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真正做到对优质农田进行特殊保护。要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3)针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研究。针对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影响,研究制定适应生态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的基本农田保护政策。 95.什么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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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哪些类型的建设项目用地属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下列建设项目用地,属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1)能源建设项目;(2)交通建设项目;(3)水利建设项目;(4)矿山建设项目;(5)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97.什么是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98.临时用地由谁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这一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99.临时用地如何补偿?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土地,会给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所以,临时用地单位应当给受损失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事宜在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双方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照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 100.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 (5)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和开垦耕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0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建议; (2)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用地申请;

(3)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 (5)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02.与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相关的制度有哪些?

与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相关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5)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6)建设用地备案制度。 103.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104.弃耕抛荒耕地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根据这一规定,弃耕抛荒耕地的,原发包单位(与承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终止承包经营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105.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也就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其具体含义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者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如果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106.什么是补充耕地储备制度?

补充耕地储备制度,是指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开发整理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将新增耕地指标划入耕地储备库,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补充时,收取耕地开垦费,从耕地储备库中划出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偿指标,从而实现先补后占。 107.补充耕地有哪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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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1)自行补充耕地;(2)委托补充耕地。 108.补充耕地的责任人是谁?

2000年4月7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规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充耕地的义务。”同时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耕地。”根据上述规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的责任人是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的责任人是申请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 109.什么是“先补后占”?

是指在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之前,建设单位先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补充耕地任务完成后建设单位方可占用耕地。为了认真执行这一政策,许多地方建立了耕地储备库,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后,使用储备的耕地补偿指标,实行“先补后占”。

国家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应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储备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 110.什么是“边占边补”?

是指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单位在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或者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一边建设占用耕地,一边同时进行补充耕地工作,即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同时进行。 111.建设项目报批用地时对补充耕地分别实行“边占边补”和“先补后占”的,有什么要求?

依法报批的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在报批用地时,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耕地协议;实行“先补后占”的,须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已补充耕地进行验收,报批用地时补充耕地方案须附已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112.保证补充耕地质量有哪些措施?

当前,保证补充耕地质量主要有以下措施:(1)制定耕地质量标准,开展耕地质量评价;(2)保证补充耕地的资金;(3)剥离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4)加大补充耕地的投入,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合理施肥,改善耕地的耕作条件。

113.农民建房占用耕地是否也要实行耕地占补平衡? 农民个人建房应尽量采取旧址翻建或者利用存量土地,少占或者不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由于法律中没有明确个人承担补充耕地的责任,因此,农民建房不能自行占补平衡的,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法律依据不足,为减轻农民负担,同时又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可由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耕地。具体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通过土地整理补充占用的耕地,可以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土地整理,以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负担,但不宜直接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 114.什么是征收土地?

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115.征收土地应当在哪里进行公告?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土地方案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116.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由谁发布?何时发布?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指定地点以书面形式公告。 117.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118.征收土地未发布公告的,怎么办?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119.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谁拟定?何时发布?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发布公告。 120.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2)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数量;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4)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对象; (6)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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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121.如何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22.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征收土地补偿的原则是:按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不因征收土地后用途的改变而改变。

安置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收土地而降低。通过采取各种安置措施,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123.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怎么办?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所提出的意见,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进行修改。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采纳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最终确认。

124.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举行听证会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125.如何解决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生的争议?

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严格执行。如果因征地补偿标准引起争议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126.征收土地补偿涉及哪几种费用? 征收土地主要涉及以下几种费用:

(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青苗补偿费;(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5)其他补偿费。 127.什么是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

128.什么是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129.什么是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130.什么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131.征地补偿费用拨付给谁?

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应按照下列原则拨付: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安置补助费是专门用于安置被征收土地单位群众生产、生活所用的资金。所以,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般是谁负责安置,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谁。

a.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b.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c.需要安置的人员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安置,要求自主择业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本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132.征地补偿费用如何管理?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的部分,应实施村管组用或者乡(镇)管村用,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情况;向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费用支付清单;对使用征地补偿费用数额较大的,要征得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

由被征地农民自行安排使用的安置补助费,可以逐步建立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实行专款专用,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医疗保险,提供长远生活保障。 133.何为保险安置?

保险安置是用征地补偿费用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统筹保险或者商业保险费用,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依据不同性别和年龄实行分类安置,或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纳入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134.何为货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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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安置是指一次性支付足额的安置补助费,让有一技之长或者有生活技能的农民自谋职业。政府同时加以引导,将货币安置的一部分支付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统筹保险,或者征得本人同意,购买养老、医疗等各种商业保险,其余部分发给个人用于自谋职业。 135.何为留用地安置?

留用地安置是将国有土地以优惠的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按一定比例划出一部分留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从事开发经营。留用地的开发和利用纳入城市规划的控制范围,纳入城市土地供应计划和城市土地市场调控范围之内。

136.何为投资入股安置?

投资入股安置是将征地补偿费用归入集体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投资兴办二、三产业,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可享受二、三产业收益,或者进行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在内的集体资产实行社区资产股份化,将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内部所有成员,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137.何为农业安置?

农业安置是采用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承包土地,通过利用土地补偿费用开发整理增加农业用地等对农民进行安置,如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多采用这种方式安置农民。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仍采用开发性移民安置和就地后靠、外迁结合的办法,通过开发荒地、滩地和调剂土地,解决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138.何为招工安置?

招工安置是指开发区和城市扩展建设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上岗培训,在取得上岗资格后,由企业招工进行安置。 139.征地补偿费用应在何时支付?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140.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宅基地是否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宅基地应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房屋的拆迁补偿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4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 142.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怎么办?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143.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情况是否需要公布?

为了有效监督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合理使用,更好地发挥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作用,切实做好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公布补偿安置费用收支情况,以便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14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由谁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按照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根据这一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应是县、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由县、市人民政府缴纳,具体应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 145.什么是矿业权?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矿业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是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的他物权,具有不动产物权的某些法律特征,适用不动产诸法律规定的准不动产物权。 146.什么是矿业权出让?

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147.什么是矿业权转让?

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148.国家对矿业权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 149.什么是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150.什么是探矿权人?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151.探矿权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是谁?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52.什么是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探矿权有偿取得,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想成为探矿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都必须支付相当于探矿价值的费用。

153.什么是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价款是指探矿权人通过投资探明的矿产地在探矿权有效期内转让给他人时所收取的费用,其本质是对投资人的一种回报。

探矿权价款的收取要经过有关评估机构的评估,评估结果与国家出资的多少没有直接关系,而主要取决于对该已探矿权矿产地的区块是否有可能升值的认识。由于该探明的矿产地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因而评估结果最终由国家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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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应是独立的中介咨询企业,经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与规范。评估机构必须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

154.什么情况下探矿权需要变更?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1)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2)改变勘查对象的;(3)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4)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155.何谓探矿权保留?

探矿权保留制度是指: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交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但仍应当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有探矿权的权利。

156.探矿权最长保留期限是多少年? 6年。每次保留2年,最多保留3次。 157.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58.转让探矿权为什么要规定已取得探矿权的时间条件?

一是为防止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就炒卖探矿权情况的发生。二是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及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一旦发现可供进一步进行勘查或开采的矿产地时,由于探矿权的自身原因如资金、技术或设备等无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活动时,便可申请转让探矿权。 159.探矿权转让中受让人的条件是什么?

①要有足够的资金;②要有与勘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技术;③要有与勘查活动相适应的设备。 如果个人出资拟成为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他必须雇佣具有勘查资格的单位为其进行勘查活动。 160.什么情况下需要注销探矿权?

(1)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2)申请采矿权的;(3)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161.一般情况下,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多少年?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 162.探矿权延续登记有效期最长为多少年?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163.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164.探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2)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8)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65.什么是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166.什么是采矿权人?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167.采矿权登记管理权限分几级?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按矿种和储量规模不同分别由国土资源部、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四级管理。

168.申请采矿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169.矿区范围指的是什么?

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计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170.开采范围指的是什么?

指被开采的矿体、矿脉、矿层的平面及垂深的空间范围。 171.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保留期是如何规定的?

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172.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1)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2)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73.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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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按年度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依据矿区范围的面积,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 000元,低于l平方公里高于0.5平方公里按1 000元征收;0.5平方公里以下的按500元进行征收。 174.不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如何处理?

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75.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如何办理?

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176.哪些情况需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生产规模;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177.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78.采矿权可以将采矿权以承包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吗? 不可以。

179.采矿权人关闭、停办矿山要办理那些手续?

根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矿权人关闭、停办矿山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180.采矿权人关闭矿山,应提交那些资料?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关闭、停办矿山的,按照规定程序必须依法提交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情况及尾矿处理措施。 181.补办采矿许可证需哪些手续?

采矿权人首先在省级报纸(如黑龙江日报)上声明作废,然后提出补办申请,由矿区所在地国土部门出具相关明确的证明意见后,原采矿权法定代表人(不允许委托任何人代办)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办手续,同时缴纳采矿登记费。

182.个人自用采挖砂、石、粘土矿产,一定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吗? 可以不办理。

183.什么是无证采矿行为?

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和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184.无证采矿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85.什么是越界采矿行为?

越界采矿是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其实质也是无证采矿。 186.越界采矿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87.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采矿许可证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8.无证勘查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二是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189.无证勘查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0.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l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1.什么是破坏性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192.破坏性采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犯破坏性采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破坏性采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破坏性采矿罪的规定处罚。 193.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194.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采矿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非法采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处罚。

195.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几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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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无证勘查、越界勘查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7.买卖、出租采矿权或者将采矿权用作抵押得应作何处理?

买卖采矿权是采矿权转让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须经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转让。否则不得买卖。出租采矿权或者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的,也是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也须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或者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其他人进行采矿的,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198.什么是地质环境?

指在地球岩石圈对人类有影响的所有地质体和各种地质因素作用的总和。 199.什么是岩石圈?

岩石圈是地球上部相对于软流圈而言的坚硬的岩石圈层,厚60—120公里。它包括地壳的全部和上地幔的上部,由花冈岩、玄武质岩和超基性岩组成。 200.什么是地质作用?

是促使组成地壳的物质成分、构造和表面形态等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各种作用的统称。地质作用是地质动力引起的。根据地质动力产生的能源性质,可分为内动力地质作用和外动力地质作用两个基本类型。 201.地质环境可划为哪三种类型?

我国地质环境复杂,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可划为三种类型:

(1)地质资源环境类。它主要指各种地质资源,在其赋予、演化及开发过程中,形成对人类生态环境有影响作用的地质环境;

(2)地质环境资源类。指有一定价值或可被开发利用的地质环境。主要包括典型代表性的地址剖面、地质构造、地质景观等;

(3)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类。它指自然和人为因素等内、外力地质作用造成地质因素的变化,形成了对人类产生负效应的地质环境,这种变化直接地、间接地或潜在地威胁、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生产劳动。 202.什么是地质环境行政管理?

地质环境行政管理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宪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务院赋予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范围内,采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或措施,对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 203.什么是地质灾害?

指由于自然作用和人为活动诱发的各种地质作用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地震、火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 204.地质灾害主要种类?

地质灾害按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和发生处所可划分为地球内动力活动灾害类、斜坡岩土体运动(变形破坏)灾害类、矿山于地下工程灾害类、河湖水库灾害类、海洋及海岸台灾害类、特殊岩土灾害害类、土地退化灾害类共八类。

按致灾速度可划分为突变型地质灾害和缓变型地质灾害两类。前者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震、火山等等。后者如地面沉降、冻土冻融灾害、土地沙漠化、土地盐渍化、土地沼泽化灾害、水土流失灾害等等。 依致灾因素可划分为自然地质灾害和人为地质灾害两类,前者是由于自然因素诱发,包括降水、重力作用、地震作用等;后者为人为因素所致。 205.崩塌?

指位于陡崖、陡坎、陡坡上的土体、岩体及它们的碎屑物质在重力作用下失稳而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倾倒、翻转堆积在山体坡脚和沟谷的地质现象。 206.滑坡?

是斜坡上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带,作整体或分散顺坡向下滑动的一种地质现象。滑坡亦称为“地滑”或“走山”。 207.泥石流?

泥石流是山区特有的一种自然地质现象。它是由于降水(暴雨、冰雪融化水)产生在沟谷或山坡上的一种携带大量泥沙、石块或巨砾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是高浓度的固体和液体的混合颗粒流,俗称“蛟龙”、“走蛟”等。

208.地面塌陷?

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 209.地裂缝?

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产生裂隙,并在地表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的现象。 210.地面沉降?

是指在自然或人类工程活动影响下,由于地下松散土层固结收缩压密作用,导致地表发生的下降运动。又称为地面下沉或地陷。 211.矿泉水?

亦称“矿水”。它是指从地下深处涌出或由人工开采出且未受污染的,来自深部循环、具有某些特殊理化特性的可供饮用或医疗用的地下水。饮用矿泉水以天然含有适量浓度的某种特定成分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为特征,可供直接饮用,也可用作配制饮料的水基。矿泉水是一种宝贵的矿产资源。 212.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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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各种形式埋藏在地壳岩石中的水。按其形式,可分为气态水、吸着水、簿膜水、毛细管水、重力水和固态水等。按含水层埋藏特点,可分为包气带水、潜水和承压水三种类型。每一类型按含水层的含水空隙特点,可分为孔隙水、裂隙水和岩溶水。 213.地下水资源?

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含水层中,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地下水数量。其主要特点是具有流动性与可恢复性。地下水资源按天然资源(天然补给量)、储存资源(储存量)和开采资源(可开采量)进行评价。对于埋藏深、循环交替极缓慢的深层水一般只计算其储存量。 214.地热资源?

地热是地壳内岩石(固相)和流体(液、气相)中能被人类经济、合理开发出来的热量。按地热资源在地下熱储中的存在形式可分为蒸汽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型和岩浆型5类。地热资源是以其温度、特有的微量元素和化学组分及气体成分,赋存于地壳深部,蓄积在地质构造有利部位,是具有特殊性的矿产资源。 215.地热流体?

指温度高于25度的地下热水、地热蒸汽、和热气体的总称。 216.地热田?

是指在目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采集的深度内,富含可经济开发和利用的地热流体的地域。它一般包括热储、盖层、热流体通道和熱源四大要素,是具有共同热源,形成统一热储结构,可用地质、物化探方法圈定的特定范围。

217.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2)地质灾害防治制度;(3)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和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4)地质遗迹保护制度;(5)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等资源的勘察评价、开发利用监督制度 218.矿山地质环境的内涵是什么?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曾经开采、正在开采或准备开采的矿床及其邻近地区,其岩石圈上部与大气、水、生物圈组分之间,不断地进行着联系(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这一部分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219.对矿山地质环境如何实行监督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二是对土地复垦的监督。 220.什么是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

保证金是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义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而预交的备用金。

221.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包括哪几方面?

(1)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2)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3)管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4)组织编写有关标准、规范;(5)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6)负责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单位的资质管理;(7)进行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及纠纷调处。

222.地质灾害灾情是如何分级的?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①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 000万元以上的。②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的。③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④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23.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法律责任是如何确定的?

地质灾害防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这是我们国家经多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践总结所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调动政府多个部门和有关单位、群众,甚至社会力量,因此必须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有关部门(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要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应急救灾工作。

224.什么是土地执法监察?

土地执法监察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225.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是什么?

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是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即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还包括享有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身。在土地法律关系中,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管理者依据法律和法定职权,对土地的占有利用进行管理。因此,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即是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 226.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对单位和个人的建设用地行为、建设用地审批行为、土地的开发利用行为、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土地复垦行为、基本农田保护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房地产转让行为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227.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第一,查阅、复制与土地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二,要求监察对象提供或者报送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它必要情况;第三,可以进入土地违法现场查看和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第四,对依法受到限期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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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处罚但继续违法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第五,其它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228.土地执法监察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土地执法监察的方式主要有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动态巡查、卫片检查和事先、事中、事后检查等。 229.什么是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30.土地违法行为的特征?

(1)土地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2)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侵犯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土地关系和土地管理秩序,对社会造成了某种危害;(3)土地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处于故意或过失,即有主观方面的过错;(4)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31.什么是非法批地行为?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使批准权的行为。 232.对非法批地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1)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追究刑事责任;(3)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33.什么是非法占地行为?

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234.非法占地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2)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235.非法占地行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适用农村村民非法占地用于建住宅的);(4)可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5)行政处分(不适用于农村村民非法占地);(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6.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

237.破坏耕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开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3)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开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从事其它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238.破坏耕地行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限期改正或者治理;(2)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的罚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土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9.什么是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

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

240.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2)触犯《刑法》的,规定要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追究刑事责任。

241.什么是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一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二是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242.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拒不交还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0—30元处以罚款。

243.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245.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1)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2)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或者无偿地转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3)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246.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以非法占地论处,此外,视情节严重报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247.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8.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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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设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249.什么是”以租代征”?其主要危害是什么?

通过租用的形式,占用集体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开发建设。其主要危害是规避了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集体农用地未经征、转用非法入市。

250.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何特点?

(1)法律责任必须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2)具有国家强制性。 251.当事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252.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没收、罚款、限期拆除、责令履行义务。 253.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中的”并处罚款”?

是指在依法给予其他处罚后,同时还要进行罚款,而且不能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254.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中的”可以并处罚款”?

是在依法作出其它处罚后,可以选择使用的。可以并处罚款,也不可以不进行罚款,但不能以罚款代替其它处罚。

255.什么是土地违法案件?

广义的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依此应当追究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的案件,而狭义的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 256.土地违法案件经调查和审议之后如何进行处理? 应及时作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257.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文书送达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公告送达。 258.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送达的法律文书主要有哪些?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259.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应当停止其土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应当执行。

260.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当事人又申请用地的应如何处理?

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应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261.当事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一是提起行政复议;二是提起行政诉讼。

262.我国《刑法》规定的土地犯罪主要有哪些?

一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二是非法侵占农用地罪。三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四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63.如何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有明确的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方法获取暴利;(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已经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4)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及正常程序。 264.如何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有明确的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大量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而故意非法侵占,以致农用地被破坏的结果发生;(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占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农用地毁坏的行为;(4)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及正常程序。 265.如何认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1)犯罪主体是特质国家机关公务人员。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道自己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仍然滥用职权,致使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结果发生。

(3)犯罪的客观表现为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 (4)犯罪的客体是破坏了国家对土地的正常管理制度和秩序。 266.如何认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犯罪主体是特质国家机关公务人员;(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道自己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仍然滥用职权,致使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结果发生;(3)犯罪的客观表现为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的行为;(4)犯罪的客体是破坏了国家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常管理制度和秩序。

267.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7]法行字第26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的内容。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268.土地违法案件中的证据有哪些?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调查笔录或者现场勘测笔录;(7)鉴定结论。 269.土地违法案件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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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主体和责任人;(2)实施土地违法的目的;(3)要查清土地的具体位置以及地类和面积或者相关数额;(4)要查清土地权属;(5)要查清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要查清是否依法办理了土地审批手续;(7)土地违法的现状;(8)整个土地违法的过程。

270.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权罪定罪处罚?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它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271.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它恶劣情节的,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272.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以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273.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274.什么是矿产执法监察?

矿产执法监察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275.什么是矿产违法行为?

矿产违法行为简称矿产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或与矿产有关的法律规范,并具有社会危害性、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276.矿产违法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矿产行政违法行为;矿产民事违法行为;矿产刑事违法行为。 277.什么是无证采矿行为?

无证开采是指矿山企业及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行为。 278.无证采矿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无证开采,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无证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行为,造成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79.越界采矿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越界采矿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破坏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制度,使矿产资源造成损失的,对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以根据情节同时处以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据《刑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280.私自交易矿业权的基本法律特征是什么? (1)矿业权人私自将矿业权卖给买受人;

(2)买受人向矿业权人(出卖人)支付了一定的价款;

(3)出卖人在取得矿业权时,不是以从事勘查、开采活动为获取利润目的,而是伺机倒卖矿业权谋取非法利益;

(4)出卖人取得的矿业权不符合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形。

281.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破坏而未按规定进行恢复治理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恢复治理;

(2)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282.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闭坑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83.无证勘查或越界勘查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3)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4.为什么说买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是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矿产资源法的这些规定表明,国家是矿产资源的唯一所有者,除国家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处置。否则,就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285.如何认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违法行为?

(1)矿业权人私自将矿业权卖给买受人;(2)买受人向矿业权人(出卖人)支付了一定的价款;(3)出卖人在取得矿业权时,不是以从事勘查、开采活动为获取利润目的,而是伺机倒卖矿业权牟取非法利益;(4)出卖人取得的矿业权不符合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形。

286.非法出租矿业权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处10万元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矿业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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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什么是破坏性的开采方法?

通常是指矿山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只顾片面追求产量和利润指标,违背正常的开采程序和采矿顺序、设计规定和采掘计划,肆意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采主弃副、采中丢边,所采用的破坏性掠夺开采方式。

288.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1)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刑事责任: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将构成破坏性采矿罪。 289.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结果而仍然实施,最终导致该结果的发生。

290.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哪些?

⑴警告;⑵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交资料;⑶责令停止开采,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停产整顿,停止借阅地质资料;⑷责令赔偿损失;⑸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⑹罚款;⑺通知银行停止拨款或者贷款;⑻吊销勘查许可证,吊销采矿许可证;⑼矿产资源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对同一违法行为,第⑴项处罚不得与其他处罚并用;第⑶项处罚不得与第⑻项处罚并用;其他处罚可以依法并用。 291.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哪些情形应从重处罚?

⑴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巨大损失和公私财产重大经济损失的;

⑵不顾行政处罚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制止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继续进行违法活动或保持违法状态的; ⑶在两年内再犯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同种违法行为的; ⑷屡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 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92.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或者严重破坏的行为。 293.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94.什么是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295.破坏性采矿罪的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96.什么是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

是指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297.什么是土地违法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土地违法案件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繁简程度,划分上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之为级别管辖。

298.什么是土地违法案件的地域管辖?

是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辖区与土地违法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方式。 299.什么是土地违法案件的移送管辖?

是指某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已经受理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00.什么是土地违法案件的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某一案件制定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也可以包括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将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改由自己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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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什么是破坏性的开采方法?

通常是指矿山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只顾片面追求产量和利润指标,违背正常的开采程序和采矿顺序、设计规定和采掘计划,肆意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采主弃副、采中丢边,所采用的破坏性掠夺开采方式。

288.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1)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刑事责任: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将构成破坏性采矿罪。 289.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结果而仍然实施,最终导致该结果的发生。

290.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哪些?

⑴警告;⑵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交资料;⑶责令停止开采,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停产整顿,停止借阅地质资料;⑷责令赔偿损失;⑸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⑹罚款;⑺通知银行停止拨款或者贷款;⑻吊销勘查许可证,吊销采矿许可证;⑼矿产资源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对同一违法行为,第⑴项处罚不得与其他处罚并用;第⑶项处罚不得与第⑻项处罚并用;其他处罚可以依法并用。 291.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哪些情形应从重处罚?

⑴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巨大损失和公私财产重大经济损失的;

⑵不顾行政处罚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制止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继续进行违法活动或保持违法状态的; ⑶在两年内再犯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同种违法行为的; ⑷屡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 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92.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或者严重破坏的行为。 293.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94.什么是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295.破坏性采矿罪的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96.什么是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

是指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297.什么是土地违法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土地违法案件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繁简程度,划分上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之为级别管辖。

298.什么是土地违法案件的地域管辖?

是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辖区与土地违法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方式。 299.什么是土地违法案件的移送管辖?

是指某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已经受理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00.什么是土地违法案件的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某一案件制定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也可以包括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将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改由自己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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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wv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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