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理论与实务(修订版)》第十二章:欧洲货币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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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讲述欧洲货币联盟。

第 十二 章

欧洲货币联盟

本章主要讲述欧洲货币联盟。

第一节 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历史回顾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阶段 所谓经济一体化(Economic Integration)就是两个 或多个国家之间,建立了更密切的经济联合。实行经 济一体化的目的是,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扩大销售 市场,加强经济实力,抵制其他国家进口产品的竞争。 按照参加一体化的国家之间经济联合程度的不同,经 济一体化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或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组成 自由贸易区的国家取消各成员国之间商品贸易的关税, 但保持各成员国自己的关税结构,按照各自的标准对 非成员国征收关税,对外关税不强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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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类型是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这种同 盟的特点是,各成员国取消相互贸易的一切限制,允 许同盟内部的自由贸易,对同盟以外的国家,则建立 一个由各成员国同意的一个共同的关税和配额制度。 第三种类型是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它是在 关税同盟的基础上进一步的经济一体化。除了取消成 员国之间的关税,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制度外,还要 取消对生产要素移动的任何限制,允许商品、劳动、 资本和企业在成员国间自由流动。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就需要统一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制度,协调劳动立法 和税收制度,制订一致的财产法,维持成员国之间货 币的稳定汇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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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类型是经济与货币联盟(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它是在共同市场 基础上的进一步一体化。完全的经济与货币 联盟包括一个超国家的权威机构,把成员国 的经济,组织成为一个整体,具有统一的货 币制度、统一的财政制度和共同的对外经济 政策。经济与货币联盟和以上几个类型的一 体化主要的差别在于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各成 员国必须把经济主权移交给新的超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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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洲货币一体化的演进历史 1. 第一个阶段:欧洲支付联盟 欧洲支付联盟(European Payments Union,EPU) 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重建期间贸易扭曲的情况 下,在17个西欧国家(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 德国、希腊、荷兰、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 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之间建 立的国际清算支付机制。它建立于1950年7月,解散 于1958年12月。它一般被看作是战后期间欧洲合作 中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同时也是欧洲货币一体化的起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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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个阶段:欧洲经济共同体 1957年3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成员国法国、联邦 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六国在意大利 首都罗马签订《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

约》(通称《罗马条约》)。 1958年1月1日条约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 子能共同体(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Euratom)同时成立,总部都设在布 鲁塞尔。欧洲经济共同体又称欧洲共同市场。欧洲经 济共同体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共同市场,使各成员国经 济政策逐步接近,来推动整个共同体经济活动的协调 进行,促进共同体不断地、平衡地和稳定地发展,提 高其生活水平并在各成员国间建立更加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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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7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及 1952年成立的煤钢共同体的主要机构合并,统称为欧洲共同 体(European Community,EC)。 1969年12月,共同体海牙首脑会议正式决定建立欧洲经济和 货币联盟。1970年10月,欧共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专门委员会 向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在共同体内分阶段实现经济和货币联盟 的报告》。由于此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是时任卢森堡首相兼财 政大臣的魏尔纳(Werner),故该报告又称为“魏尔纳报告”。 1971年2月9日,欧共体部长会议就该报告的修改版达成了协 议。根据1971年2月的协议,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的主要目 标是:协调统一成员国的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全面实现成 员国间商品、劳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逐步缩小成员国 货币汇率的波动幅度直至达到固定平价,建立共同体的中央银 行,最终发行与美元相抗衡的欧洲货币;建立共同货币储备, 资助成员国解决国际收支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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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2月,共同体首脑会议决定建立欧洲货币体系。该体 系自1979年3月13日正式实施。主要内容是:创建欧洲货币 单位(European Currency Unit,ECU),它既是共同体各成 员国中央银行之间进行结算的手段,也可用作成员国的外汇储 备;各参加国将本国黄金和外汇储备的20%交给欧洲货币合 作基金,作为向有困难的参加国提供短期信贷或干预货币市场 之用;建立欧洲货币体系的汇率共同浮动机制,至1992年4 月6日欧共体12个成员国货币除希腊货币德拉克马外都加入了 汇率机制(Exchange Rate Mechanism,ERM)。 1985年 12月欧洲理事会通过了修改基本章程《罗马条约》的《欧洲 一体化文件》。为落实文件内容,欧共体委员会主席德洛尔提 出了分三阶段实现经济和货币联盟的计划。“德洛尔计划”的 第一阶段即协调各国经济和货币政策,逐步取消各成员国的外 汇管制,实现资本自由流动,所有成员国货币均加入欧洲货币 体系的汇率共同浮动机制,第二阶段是建立欧洲中央银行,第 三阶段是实行统一的欧洲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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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个阶段:欧洲货币联盟 由于各成员国对“德洛尔计划”的反应不尽相同,为实现欧洲 经济和货币联盟,推进欧洲的

一体化进程,欧共体各成员国的 首脑于1991年12月在荷兰东南部的城市马斯特里赫特 (Maastricht)召开会议,正式修订作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基 础的《罗马条约》,并在“德洛尔计划”的基础上签署了《欧 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马约》的主要内容是:(1)于1993年11月1日建立欧洲联盟 (European Union,EU),密切各国在外交、防务和社会政 策方面的联系;(2)于1998年7月1日成立欧洲中央银行,负 责制定和实施欧洲的货币政策,并于1999年起实行单一货币; (3)实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防务政策等。《马约》的签署与实 施,标志着欧洲货币一体化进程开始向欧洲货币联盟迈进。 《马约》关于货币联盟的最终要求,是在欧洲联盟内建立一个 负责制定和执行共同货币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并发行统一的欧 洲货币。为实现上述目标,《马约》规定了一个分三阶段实施 的货币一体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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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即把现有的欧洲货币体系的安排作为走向完全的经 济和货币联盟的第一个阶段,实现所有成员国加入欧洲货币体 系的汇率机制,实现资本的自由流动,协调各成员国的经济政 策,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二阶段,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进一步实现各国宏观经 济政策的协调,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趋同;建立独立的欧洲 货币管理体系——欧洲货币局(European Monetary Institute,EMI),代替原有的欧洲货币合作基金(European Monetary Cooperative Fund),作为欧洲中央银行的前身, 为统一货币作技术和程序上的准备;各国货币汇率的波动在原 有基础上进一步缩小并趋于固定;最迟于1996年12月31日前 做出进入第三阶段的决定。 第三阶段,最迟于1999年1月1日开始,最终建立统一的欧洲 货币和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 E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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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约》所规定的成员国加入欧洲货币联盟的方法基于两个 原则:渐进原则(Gradualism)和趋同原则(Convergence)。 《马约》规定的分三个阶段向货币联盟推进的做法本身就是 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前两个阶段都是为第三阶段的顺利实 施打基础的。当时规定,在1996年底,由欧共体理事会就各 成员国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加入第三阶段的条件进行一次评估。 如果至少有7个国家(英国除外)达标,并且当时欧共体的情况 允许,则这些达标国家将首先进入第三阶段,其余国家待到 以后条件成熟时再加入。如果到1997年12月31日,达标国 家仍少于7个,或者欧共体理事会认为于1997年实施第三阶 段目标不合适,则已达标国家应推迟到1999年1月1日进入 第三阶段,其余国家同样待条件成熟时再加入。换句话说, 1999年1月1日是开始实

施第三阶段目标的最后期限,不管 当时有多少国家达标,欧洲货币一体化都将进入《马约》规 定的第三阶段,建立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和发行统一的欧洲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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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约》规定的成员国进入第三阶段的条件(也即成员国的趋同标准)主要包括: (1) 通货膨胀率不高于欧共体3个通货膨胀率最低国家的平均水平之上1.5个 百分点; (2) 长期利率水平不高于欧共体3个通货膨胀率最低国家的平均水平之上2个 百分点; (3) 该国已加入欧洲货币体系的汇率机制,货币汇率必须维持在欧洲货币体系 规定的幅度内,并且至少有两年未发生过贬值; (4) 该国预算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必须不高于3%; (5) 政府债务余额必须不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 (6) 成员国中央银行的法规法则必须同《马约》规定的欧洲中央银行的法规法 则相兼容。 此外,考虑到静态达标的实际困难,意大利代表团曾在马斯特里赫特会议上 提出一个“动态解释”方案,即在1996年评估各国是否达到趋同标准时,以 动态趋势取代静态水平来评估各国是否有条件进入第三阶段。所谓动态趋势, 即各项指标的变化趋势是否多年来一直朝向《马约》规定的绝对值标准。如 果是向这个标准靠近的,成员国就有资格进入第三阶段。该方案被《马约》 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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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 批准了《稳定和增长公约》、《欧元的法律地位》和 《新的货币汇率机制》等三个文件,为欧元在1999 年1月1日如期启动做好了技术准备和法律保障。 1999年1月1日,欧洲货币一体化的第三阶段正式启 动,发行统一的欧洲货币——欧元,欧元作为11个参 加国的非现金交易的“货币”,以支票、信用卡、股 票和债券等方式进行流通。希腊在经过一番努力达标 后,于2001年1月1日正式加入欧元区。自2002年1 月起,欧元区12国将总计700亿欧元现金投入流通领 域。至2002年3月1日零时,所有欧元国的旧币不再 具有交换价值,遂正式退出流通领域,由欧元完全取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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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欧洲货币体系一、欧洲货币体系的初步探索——蛇形浮动 欧洲共同体成员国极力追求汇率稳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 首先,是为了把欧盟真正变成一个统一的市场。 其次,是为了提高欧洲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再次,是为了避免欧共 体共同农业政策失衡可能引起的政治争端。 欧共体于1972年开始实行成员国货币汇率的联合浮动。所谓联合浮动 (Joint Floating),又称可调整的中心汇率制,在汇率体系内部,参与该 机制的成员国货币相互之间保持可调整的钉住汇率制,并规定汇率的波动 幅度;对外部则实行集体浮动汇率。按照当

时的规定,参与联合浮动的欧 共体的六个国家,其货币汇率的波动不超过当时公布的美元平价的 ±1.125%,这样,便在当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规定的±2.25%的汇率 波动幅度内又形成一个更窄的幅度。欧共体六国货币汇率对外的联合浮动 犹如“隧洞中的蛇”(Snake in Tunnel),故又称其为蛇形浮动(Snake Floating)。这种联合浮动机制为随后产生的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提供 了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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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洲货币体系及其构成 1. 欧洲货币单位 欧洲货币单位(European Currency Unit,ECU), 是一种类似于特别提款权的复合货币,其价值是欧 共体成员国货币的加权平均值,每种货币的权数根 据该国在欧共体内部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和该国国内 生产总值规模来决定。以这种方式计算出来的欧洲 货币单位具有价值比较稳定的特点,而且该计算方 法也决定了在欧洲货币单位的构成货币中,德国马 克、法国法郎和英镑是最为重要的三种货币,其中 又以德国马克所占的比重最大,马克汇率的上升或 下降,对欧洲货币单位的升降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 欧洲货币单位中的各成员国货币权数每五年调整一 次,但若其中任何一种货币比重的变化超过25%时, 就可随时对权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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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货币单位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1)作为欧洲汇率机制的标准。成员国在确定货币汇 率时,以欧洲货币单位为依据,其货币与欧洲货币单 位保持固定比价,然后,再由此中心汇率套算出同其 他成员国货币的比价; (2)作为计算成员国货币汇率偏离中心汇率幅度的参 考指标; (3)作为成员国官方之间的清算手段和信贷手段以及 外汇市场的干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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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汇率机制 汇率机制(Exchange Rate Mechanism,ERM)是欧洲货币 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根据该机制的安排,汇率机制的每一个 参加国都确定本国货币同欧洲货币单位的(可调整的)固定比价, 也即确定一个中心汇率,并依据中心汇率套算出与其他参加国 货币相互之间的比价。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欧共体成员国都参加了汇率机制。 德国、法国、比利时、丹麦、意大利、荷兰、卢森堡和爱尔兰 是该机制的初始参加国,英国虽然1973年就加入了欧共体, 但直到1990年10月才加入汇率机制,而1992年9月它又与意 大利一同退出这一汇率机制,西班牙和葡萄牙于1986年加入 欧共体,但它们进入汇率机制的时间分别为1989年6月和 1992年4月。在稳定汇率机制中,通过各国货币当局在外汇 市场上的强制性干预,使各国货币汇率的波动被限制在允许的 幅度以内。也就是说,如果两种货币的汇率达到允许波幅的上 限或下限时,弱势货币国家的货币当局必须买入本币以阻

止其 进一步贬值,相应地,强势货币国家货币当局必须卖出本币以 阻止其继续升值,从而通过这种对称性的市场干预实现汇率机 制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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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欧洲货币合作基金 为了保证欧洲货币体系的正常运转,在1973年4月,欧共体 设立了欧洲货币合作基金(European Monetary Cooperation Fund,EMCF),集中起成员国各20%的黄金 储备和美元储备,作为发行欧洲货币单位的准备。由于各国储 备数量以及美元和黄金价格都处于变动之中,该基金每隔一段 时间便要重新确定其金额。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的主要作用是向 成员国提供相应的贷款,以帮助它们进行国际收支调节和外汇 市场干预,保证欧洲汇率机制的稳定。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给成 员国提供的贷款种类因期限而有所不同,期限最短的45天以 下(含45天)贷款只向稳定汇率机制参加国提供;一般地,9个 月以下的短期贷款用于帮助成员国克服短期国际收支失衡问题; 中期贷款的期限为2—5年,用于帮助成员国解决结构性国际 收支失衡问题。欧共体通常在向成员国提供贷款时附加一定的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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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的运行概况 欧洲汇率机制的中心是欧洲货币单位,各国货币间汇率以其与 欧洲货币单位的中心汇率为基础,形成一个网状的平价体系 (有人称之为“平价网体系”),从而为稳定汇率机制规定了运 行的框架。在平价网体系下,各国中央银行依据三道警告指示 器,实施两种干预任务。这三道警告指示器是:最大波动幅度 为±2.25%;最大偏离界限为±2.25%×(1-权数);偏离 警告线为±2.25%×(1-权数)×75%。由于最大允许波幅 (即干预点)和偏离临界值的双重限制,使稳定汇率机制的干预 方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边际干预,另一种是边际内干预。边 际干预指成员国货币汇率波幅达到或接近最大允许波幅时,其 货币当局应采取强制性的市场干预,使汇率重新接近中心汇率。 由于干预点的分布是对称的,所以边际干预也是对称性的。边 际内干预,则指当成员国货币汇率的波幅达到偏离临界值时, 有关国家的货币当局应进行磋商,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这是 一种预防性的干预,不具备强制性约束力,但对减少欧洲汇率 机制内的汇率波动和推动欧洲货币一体化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 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bu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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