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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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文件 署调发[2005]189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

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问题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单位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单位,予以布控,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若要再办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沿用原注册登记编码,不做重新录入等操作,企业类别按新注册企业对待。但其中适用C、D类管理的,则按原类别对待。企业注册日期以原注册日期为准。

企业的有效期修改由总署统一下发程序(下同)。

二、关于原专业报关企业和原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问题

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代理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海关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自2年许可期满后再次申请 许可延续的应当符合《规定》中报关企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许可延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总公司通过今年年审的,视为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2年。其《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或《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总公司未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其分支机构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海关不予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提交材料问题

报关单位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应当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的,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四、关于报关企业名称问题

报关企业(名称中含有“国际货运代理”字样的除外)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

五、关于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问题

《规定》施行后,原报关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其申请新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仍需要增资50万元人民币。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设立该分支机构时已经依法增加过注册资本的除外。

对于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拟服务地与营业执照地点不一致,但在同一市(县)范围内的,是否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可由各直属海关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后,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酌情处理。但从严掌握。

自2005年6月1日起,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报关企业应先至注册地直属海关,由该直属海关按照《规定》要求,对报关企业是否注册登记满2年、是否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未因走私受过处罚、是否为该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已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等情况进行审核,签注审核意见,并制作关封交报关企业。

(二)报关企业持关封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至分支机构拟服务地海关受理申请的场所,由海关将关封内容及初审意见报当地直属海关。经当地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并办结工商登记手续的,报关企业应当在90日内至服务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海关对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登记名称为其分支机构的全称,给予当地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编码,在分支机构工作的报关员也注册登记到该分支机构名下。 六、关于证书换发及相关表格印制问题

《规定》施行后,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至注册地海关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或《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至备案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换证时海关应当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登记名称为其分支机构的全称,给予当地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编码,在分支机构工作的报关员也注册登记到该分支机构名下。

各关在2005年下半年,为所有原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在换发证书的同时,规范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为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规定》中的其他表格由各关按照样式规定自行印制。 七、关于海关注册登记编码问题

企业若因改制、迁址或加工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原因,向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编码,但注册登记编码因故不能立即注销的,各直属海关可允许2个注册登记编码在3个月内同时运行。但不得在原企业注册登记编码项下设立新的加工贸易手册,在办结海关相关手续后应当立即将原注册登记编码注销。

对各部委、科研单位和军事机构等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可办理长期临时注册登记。海关对其比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已在海关办理了长期临时注册登记的,仍使用原有的长期临时注册登记编码。

报关企业需要办理非贸易类进出口业务的,可给其临时注册登记编码。 《规定》施行后,暂时统一将报关企业的“报关类别”输入“专业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输入“自理报关”。

八、关于原总署审批的报关企业办理变更等问题

《规定》施行后,原总署审批的报关企业的变更、许可延续、撤销、注销等手续均统一由各直属海关办理。

九、关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注册登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未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作禁止性规定,区内企业若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注册登记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关业务。

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又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可持该表和相关材料至海关补办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海关开通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享有的报关功能。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或区外(境内)之间的货物往来,在上述区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在区外从事国际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可以在非特殊区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十、关于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即注册登记编码第6位为A、B、C)的注册登记问题

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海关应给予其新的注册登记编码,并将原注册登记编码注销。对加工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应当保留原分类管理类别。企业若不愿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仍要注册登记为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的,海关应当为企业注册登记为加工生产企业。

十一、关于不再对企业施行年审问题

《规定》改革了企业年审制度,不再施行企业年审。各地海关要加强对企业进出口行为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工作,定期以专项调研、电话查询、下厂核查、与其他地方部门数据共享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变化情况。 十二、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不得注册登记问题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分支机构无论其是否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都不能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若分支机构需要报关的,应使用总公司的注册登记编码在全国各口岸报关。

对于原来是子公司改制为分公司的,一律取消其子公司注册登记编码,改用其总公司的注册登记编码,分公司名下的报关员转至总公司。 十三、关于双重身份禁止问题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在《海关法》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一个企业同时具备两个身份,将增大海关监管的风险和困难,也不利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统一执行。因此《规定》中作了“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的规定。据此,一个报关单位不得同时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个注册登记编码,也不得同时拥有两个以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编码。

已在海关同时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个注册登记编码的报关单位,海关给予其两年的过渡期。到期后,由企业从两者中自主选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身份,但不符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不得选择报关企业身份。

企业在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含跨关区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后再至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先注销其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含跨关区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随后方可为其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

企业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后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海关应当在办结海关相关业务手续后,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及注册登记编码,再受理其申请。 十四、关于报关企业(含跨关区分支机构)换证程序问题

为简化手续,各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换证程序为: (一)报关企业将材料提交至注册地海关;

(二)注册地海关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由直属海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延续的决定;

(三)已取得准予许可延续的报关企业,应持直属海关准予许可延续文件、《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四)注册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材料,在《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上添加有效期延续时间,并加盖注册登记印章,但不换发新的证书。 十五、关于报关专用章样式问题

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还应当包含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各直属海关可结合本关实际决定是否增加企业英文名称等内容,但本关区内企业的报关专用章样式应当统一。

办理及换制印章的手续由各直属海关自行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an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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