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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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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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乙方): 合 同 编 号:

公装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全称) 办公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签约代理人: 联系电话: 施工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办公地址: 签约代理人:(营业部经理): 联系电话: 施工代理人:1 工程部经理: 联系电话: 施工代理人:2 设 计 师: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咸宁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致的期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公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建筑面积: 1.4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图纸施工内容单及《报价单》)

1.5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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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工、包施工材料、包部分(或全部)内饰物品(以:“甲方委托乙方代购内)饰物品明细表”为准);

(2)包工、包施工材料,甲方提供内饰物品(见“甲方提供内饰物品明细表”); 1.6 工程期限 工作日;

开工日期为甲方预收款到乙方第四即2011年 月 日)(或另行约定为2012年 月 日);

竣工日期为开工后第 工作日; 1.7 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造价为2008年最新定额预算结算工程款,以2010年行情差价补贴《如人工、材料差价等》)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 装修范围

3.1、 2、3、4号集中宿舍楼所有室内外装修由乙方负责装修(如水电工程、地面铺贴工程、吊顶工程、卫生间、房门、楼梯铺贴及扶手等)

3.2、 1-13号宿舍楼所有室内外装修由乙方负责装修(如水电工程、地面铺贴工程、吊顶工程、卫生间、房门、楼梯铺贴及扶手等) 第四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设计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须双方在每页图纸上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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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甲方工作

4.1 开工前四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电器等陈设,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 提供期间的水源、电源,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拖延由甲方承担 4.3 如需拆改建筑的承重及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燃气、暖气等),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交乙方备案。

4.4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参与工程过程中的各项验收。 第六条: 乙方工作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保持按期完成工程施工。

5.2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防火要求。由于施工造成火灾事帮,乙方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5.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 5.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到不污染环境。 5.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齐有序。

5.6工程竣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不包括专业保洁)。

5.7负责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甲方委托他人进行其他施工项目造成交义施工除外)。 5.8严格执行国家、本市管理部门的强制停止施工和临时静音施工规定。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甲方变更或增减施工项目时,应与乙方协商,双方签署《工程变更增项单》并列出调整的价款和工期的相应顺延后、乙方按《工程变更增项单》执行。

6.2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协商事宜、项目变更等均须由乙方施工代理人与甲方共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议或《工程变单》,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无效。任何非乙方签约代理人或施工代理人签署的协议及一切变更治商手续均无效。施工中甲方与乙方施工人员(包括工长、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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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工人)所做的变更治商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3工程增项或变更适应延工期。

6.4合同签定后,甲方中一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须按合同额的20%赔付对方违约金。如甲方要求解除合同,还须承担乙方因签定本合同发生的设计费(按100元/建筑平方米计算)。

6.5合同签定后,工程开工前,如甲方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项目时,为部分违约,须向乙方支付减项金额5%和违约金,还须按减项金额比例支付乙方设计费(按100%元/建筑平方米计算)。

6.6工程施工后,甲方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项目时,为部分违约,须向乙方支付减项金额10%和违约金。若甲方要求减掉的项目乙方已经开始施工,甲方须另外向乙方支付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6.7中期款结算后增加施工项目,甲方在交纳增项工程款后,乙方方予以施工。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由乙方采购的主要施工材料严格按照乙方当期《主要施工材料名录》进行购进,乙方材料配送库中缺货应采用品质材料。如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出现假冒、伪劣,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对工程造成损失的,乙方无条件整修并承担其费用。

7.2应由乙方购买的主要施工材料,在工程进行中,甲方如需变更,双方须先填写“变更治商单”,确认品牌及价格后,乙方方可购买,任何口头承诺无效。

7.3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是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施工进度送到工地现场。甲方应在材料进场前一天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因甲方供料延误或发生质量问题,规格差异工期延误以及给工程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7.4如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而材料发生质量问题,造成退换、延误工期,甲方应承担乙方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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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甲方委托乙方代购“内饰物品”的,须在合同中列明“甲方委托乙方代购内饰物品明细表”,并将全部款项交乙方财务部。甲方本书面委托代购而经由其他任何人推荐或代购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停水停电等)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本合同所指“工期”指符合管理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准许施工的有效期,(如静音施工工期属非有效工期,应相应顺延)。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家、管理部门禁止施工则工期顺延。 8.2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3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因乙方责任不能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双方签下的《工程验收标准》。 第十条 工程验收与结算

9.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a) 主要施工材料验收(开工后三日内) b) 前期验收; c) 中期验收; d)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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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隐藏工程完工后(即单栋楼水电管路基本完成),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前期验收用首期结算,(根据“合同”预算单两日内向乙方财务部交纳首期款。甲方未按约定交纳首期款,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同时,甲方每延迟一天应缴纳合同额的1‰滞纳金。并且由此延误的工期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9.3工程过半,乙方通知甲方签署中期验收及中期结算(根据“合同”预算、工程变改洽商单核算中期款),验收时甲方签署中期验收单。甲方未按约定交纳中期款,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同时,甲方每延迟一天应缴纳合同客的1‰滞纳金。并且由此延误的工期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9.4工程竣工验收2日,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通知单和竣工结算清单,甲方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和结算清单2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两日内交付尾款,如果甲方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尾款,每推延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1‰滞纳金。验收时甲方签署竣工验收单,付清尾款后,乙方与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9.5关于工程前期、中期验收用竣工验收的有关约定

工程前期验收、中期验收或竣工验收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单2日内进行验收,如果甲方既不验收又不在上述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或竣工后甲方未验收即入住使用,则视为甲方认可该期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

10.1甲方交付设计定金后,乙方指定设计师为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服务。小型公装设计定金为2000-3000元,此款项在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10.2 (1)按乙方的施工进度结付上月70%工程进度款,每个单项工程(如一栋集中宿舍楼)竣工后工程款须结付至95%,以此类推,余款留5%竣工后半年内付清。

(2)工程结算:详见附件《工程结算单》乙方将以80%的材料税票和20%的人工税

票充抵本工程所产生的一切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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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保修期为 年。须工程款全部结清,甲、乙双方方能签定《工程保修

单》(祥见附件),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10.3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各期工作款由甲方交到乙方财务部,盖有乙方财务章的收据为有效付款凭证;如甲方将款项交于乙方财务部门以外的人员,造成款项差错、遗失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施工项目

11.1 根据有关规定,乙方无权改造承重墙、燃气管片,甲方若要进行以上项目施工,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批准文件交乙方备案。乙方在改造验收后,负责维修,不承担其它赔偿责任。

11.2 工程合同中,甲方承诺所有施工项目(除燃气改造、空调)均由乙方施工,凡因甲方擅自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装修项目导致交叉施工,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工期延误责任各成品保护责任,且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交叉施工导致工期拖延而给乙方造成的误工损失。 第十四条 有关责任

13.1 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或部分违约)均须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3.2 末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视为验收合格,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13.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选材问题,由乙方负责。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下期不顺延。 13.4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1 ‰的违约金 13.5 甲方末按期足额支付首期款、中期款、尾款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可同当地建筑装饰办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 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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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4.1 工程开工与交底

工程开工日期为甲方交付的预付款(工程造价的30%)到乙方帐之后的第四日。其间乙方做技术准备并组织交底,甲方在接到乙方交底通知后应按时参与交底。否则开工向相应顺延。 14.2 为保证施工进度和合同顺利履行,施工期间甲方应委托代理人配合乙方对合同进行履行。

14.3施工前,甲方将户门钥匙两把,交乙方工程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一具,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并交付使用。

14.4甲方对乙方人员的工作、施工质量、服务等不满意,如同乙方施工不代表提出仍未解决,请与乙方客户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14.5 乙方财务部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附则

15.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定后工程不得转包) 15.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 15.3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15.4本合同行当事人的自愿监证原则,可将合同文本提交签约市场等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监证,监证费用由甲、乙方各承担一半。

15.5《报价单》和“图纸”施工内容单及《工程变更单》为本合同有效附件。 15.6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理人:(签字) 签约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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