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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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及评价单元的划分

1. 危险、有害因素的定义

(1)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

(2)有害因素: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

通常情况下,对两者并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临界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2. 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 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安全评价时便于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与识别。危险、有害因素分类的方法多种多样,安全评价中常“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和“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2.1 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1992)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以下6大类。 1)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1)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操纵器缺陷、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等); (2)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等); (3)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等); (4)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陛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等); (5)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危害等);

(6)辐射(电离辐射,包括X射线、γ射线、α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包括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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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坠落物、反弹物、土/岩滑动、料堆(垛)滑动、飞流卷动、冲击地区、其他运动物危害等); (8)明火;

(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液体、高温固体、其他高温物质等); (10)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液体、低温固体、其他低温物质等); (11)粉尘与气溶胶(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 (12)作业环境不良(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缺氧、通风不良、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他作业环境不良等); (13)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缺陷等); (14)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晰、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等); (15)其他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遇湿易燃物质和自燃性物质、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质等); (2)反应活性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强还原剂); (3)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质等); (4)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等); (5)其他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其他致病性微生物等); (2)传染病媒介物; (3)致害动物; (4)致害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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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生物危险和有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5)识别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识别错误、其他识别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5)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 (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2)操作错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错误); (3)监护错误; (4)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6)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1)搬举重物; (2)作业空间; (3)工具不合适; (4)标识不清。 2.2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此种分类方法所列的危险、有害因素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调查、分析、统计)和职工安全教育的口径基本一致,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企业广大职工、安全管理人员所熟悉,易于接受和理解,便于实际应用;但缺少全国统一规定,尚待在应用中进一步提高其系统性和科学性。 1)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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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危害因素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引发的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包括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爆破伤害:指爆破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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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2)源自国家“九五”科技攻关成果——事故分类标准研究

(1)坠落、滚落:指人从树木、建筑物、脚手架、机器、乘坐物、梯子、阶梯、斜面等处落下。其包括与车辆式机械(如铲车)等一起滚落的情况,包括因坐立的场所动摇而坠落,以及因坐立的场所倒塌而坠落、不被掩埋而是碰到了其他物体(包括地面)的情况;不包括交通事故。触电坠落算“触电”分类。 (2)摔倒、翻倒:指人因摔倒、绊倒、滑倒而碰撞了物体致伤。所以会摔倒,是因为人失去平衡、失去保持竖直状态的能力造成的人体运动。如倒在通道或工作面上,倒在、撞到物体上。碰撞点与人在大致同一平面上。这类危险、危害包括与车辆式机械等一起翻倒的情况,不包括交通事故。因触电摔倒则归入“触电”分类。 (3)碰撞:指除上述两类之外,以人为主动方面碰撞到静止物体或运动物体的情况,包括被推、被摔后与物体碰撞。例如人碰了起吊货物、机械部分。这包括与车辆式机械的碰撞,不包括交通事故。 (4)飞溅、落下:指飞溅的物体、落下的物体为主动方面碰撞到人,人被碰撞。这包括砂轮的破裂,切断片、切屑等物飞溅,包括自己拿的物体掉到脚上。但容器破裂后的飞溅物伤人,则归入“破裂”类。 (5)坍塌、倒塌:指堆积物、物料、脚手架、建筑物等散落或倒塌碰到人,人被碰被压。这包括直立的物体倒下、塌方、雪崩、滑坡等。 (6)被碰撞:指上两类以外,物为主动方面碰人的情况。这包括起吊的货物,机械的活动部分等碰到人;不包括交通事故。 (7)轧入:指被物体夹住、卷进而挤压、拧绞。例如:被卷入转动的或啮合的物体,被夹、被卷、被压在一运动物体与一静止物体之间或两个运动物体之间。因冲床的金属模、锻压机的锤而致的创伤属于本分类。它包括被压,不包括交通事故。 (8)切伤、擦伤:指被摩擦,在摩擦状态下被切伤。如由于靠在、跪在或坐在物体上,由于拿着或搬运的物体,由于振动的物体等致伤。这包括被刀具切割,使用工具时被物体切割、摩擦等。

(9)踩伤:指踩着钉子、金属片等。包括踩穿地板、石棉瓦等致伤。踩穿而坠落归入“坠落”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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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淹溺。

(11)接触高温、低温物:指与热的物体或物质、冷的物体或物质接触致伤,包括由于暴露于高温或低温环境下受伤害。例如:与火焰、弧光、熔融状金属、烫水、水蒸气接触而致伤,由于炉前高温作业而中暑。低温,包括暴露在冷库内环境下等情况。 (12)接触有害物:指通过呼吸、吸收(皮肤接触)或摄入有害物、有毒物致伤的情况。包括被放射线辐射、被腐蚀剂致伤。缺氧症及因暴露于高气压、低气压环境下导致的伤害也属此类。 (13)触电:包括触及带电体和人受放电冲击,包括雷击。 (14)爆炸:指压力急剧发生或释放,引起伴随爆声的膨胀等情况。这包括水蒸气爆炸,不包括破裂。容器、装置的内部爆炸等容器、装置发生破裂,也归于此列。 (15)破裂:指容器或装置因物理性压力而破裂。如:熔铁炉的水冷套破裂,人被碎片打中;开水炉破裂,人被开水烫伤。这包括压碎,不包括因机械力而破裂的情况,如砂轮破裂。 (16)火灾。 (17)道路交通事故:指企业内道路交通及运输中的事故,受伤害人是乘客或驾驶员。这包括与其他车辆的碰撞、擦碰,与停放车或静止物体的碰撞、擦碰,翻车,冲出公路(失控),急停或急起动等;不包括发生在运输工具上个人性质的事故,例如:在车内走动时跌倒或在车内正常活动时碰到货物或车的某部分上,不是因车的事故或运动引起的从车上摔下,在车辆加油、修理、装卸货时发生的事故但非由车的事故或运动引起不包括在此分类。 (18)其他交通事故:指由船舶、飞机及用于公共运输的列车、电车等造成的事故。限于工作活动范围的情况,工作外交通事故不在此列。 (19)动作不当:指造成伤害的原因仅仅在于人本身的情况。包括因身体的一个随意动作如行走、奔跑、展身、搬重物时猛直腰等一类身体的动作以及因不自然的姿势、动作反常引起扭伤、挫伤、闪腰、肌肉损伤等情况。这包括因拾、拉、推、挥动或投掷物体时用力过猛而受伤。失去平衡坠落、搬物过重摔倒等,即使也有动作不当的原因,也在“坠落”、“摔倒”等中分类。能在“碰撞”、“被碰撞”及上述其他分类中分类者,不在此分类。

(20)其他:指在上述任何一类中都不能包括的情况。例如被动物或昆虫叮咬而致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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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类可归为3种情况:(1)~(13)属于人与物体或物质接触(包括人暴露于有害环境下这种接触)造成伤害的情况;(14)~(18)属于因事故而造成伤害的情况;(19)是单纯因人的因素而造成伤害的情况。“其他”中的情况一般属前两类。

上述与国际接轨的分类从物理力学的角度阐明了各类的含义,并在说明中明确了各类的范围。上述分类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各种行业和作业活动,且各类之间具有互斥性,即属于此类便不属于彼类。 3.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3.1 设备或装置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3.1.1 工艺设备、装置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工艺设备、装置的危险、有害因素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识别。 (1)设备本身是否能满足工艺的要求。这包括标准设备是否由具有生产资质的专业工厂所生产、制造;特种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许可证。 (2)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附件或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压计、阻火器、防爆阀等。 (3)是否具备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如超限报警、故障报警、状态异常报警等。 (4)是否具备紧急停车的装置。 (5)是否具备检修时不能自动投入,不能自动反向运转的安全装置。 3.1.2 专业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化工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此类识别,一般需分析以下4点。 (1)是否有足够的强度。 (2)是否密封安全可靠。 (3)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配套。 (4)适用性强否。

2)机械加工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机械加工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可以根据以下的标准、规程进行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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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 (2)《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3)《剪切机械安全规程)。 (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5)《电机外壳防护等级)。

(6)《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8)<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3.1.3 电气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电气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应紧密结合工艺的要求和生产环境的状况来进行,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识别: (1)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是否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是否属于粉尘、潮湿或腐蚀环境。在这些环境中工作时,对电气设备的相应要求是否满足。 (2)电气设备是否具有国家指定机构的安全认证标志,特别是防爆电器的防爆等级。 (3)电气设备是否为国家颁布的淘汰产品。 (4)用电负荷等级对电力装置的要求。 (5)电气火花引燃源。 (6)触电保护、漏电保护、短路保护、过载保护、绝缘、电气隔离、屏护、电气安全距离等是否可靠。 (7)是否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值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8)防静电、防雷击等电气联结措施是否可靠。 (9)管理制度方面的完善程度。

(10)事故状态下的照明、消防、疏散用电及应急措施用电的可靠性。 (11)自动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如不间断电源、冗余装置等。 3.1.4 特种机械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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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械

有关机械设备的基本安全原理对于起重机械都适用。这些基本原理有:设备本身的制造质量应该良好,材料坚固,具有足够的强度而且没有明显的缺陷。所有的设备都必须经过测试,而且进行例行检查,以保证其完整性。应使用正确设备。 对于起重机械,主要识别以下危险、有害因素。

(1)翻倒:由于基础不牢、超机械工作能力范围运行和运行时碰到障碍物等原因造成。 (2)超载:超过工作载荷、超过运行半径等。 (3)碰撞:与建筑物、电缆线或其他起重机相撞。 (4)基础损坏:设备置放在坑或下水道的上方,支撑架未能伸展,未能支撑于牢固的地面。 (5)操作失误:由于视界限制、技能培训不足等造成。 (6)负载失落:负载从吊轨或吊索上脱落。 2)厂内机动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应该制造良好、没有缺陷,载重量、容量及类型应与用途相适应。车辆所使用的动力的类型应当是经过检查的,因为作业区域的性质可能决定了应当使用某一特定类型的车辆。在不通风的封闭空间内不宜使用内燃发动机的动力车辆,因为要排出有害气体。车辆应加强维护,以免重要部件(如刹车、方向盘及提升部件)发生故障。任何损坏均需报告并及时修复。操作员的头顶上方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应按制造者的要求来使用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附属设备。 对于厂内机动车辆主要识别以下危险、有害因素。 (1)翻倒:提升重物动作太快,超速驾驶,突然刹车,碰撞障碍物,在已有重物时使用前铲,在车辆前部有重载时下斜坡,横穿斜坡或在斜坡上转弯、卸载,在不适的路面或支撑条件下运行等,都有可能发生翻车。 (2)超载:超过车辆的最大载荷。

(3)碰撞:与建筑物、管道、堆积物及其他车辆之间的碰撞。

(4)楼板缺陷:楼板不牢固或承载能力不够。在使用车辆时,应查明楼板的承重能力(地面层除外)。 (5)载物失落:如果设备不合适,会造成载荷从叉车上滑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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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爆炸及燃烧:电缆线短路、油管破裂、粉尘堆积或电池充电时产生氢气等情况下,都有可能导致爆炸及燃烧。运载车辆在运送可燃气体时,本身也有可能成为火源。

(7)乘员:在没有乘椅及相应设施时,不应载有乘员。 3)传送设备

最常用的传送设备有胶带输送机、滚轴和齿轮传送装置,对其主要识别以下危险、有害因素。 (1)夹钳:肢体被夹入运动的装置中。 (2)擦伤:肢体与运动部件接触而被擦伤。 (3)卷入伤害:肢体绊卷到机器轮子、带子之中。 (4)撞击伤害:不正确的操作或者物料高空坠落造成的伤害。 3.1.5 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分类 锅炉及压力容器是广泛用于工业生产、公用事业和人民生活的承压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有机载热体炉和压力管道。我国政府将锅炉、压力容器、有机载热体炉和压力管道等定为特种设备,即在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设备。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国家对其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等各环节,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 (1)锅炉及有机载热体炉:都是一种能量转换设备。其功能是用燃料燃烧(或其他方式)释放的热能加热给水或有机载热体,以获得规定参数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热油等。锅炉的分类方法较多,按用途可分为工业锅炉、电站锅炉、船舶锅炉、机车锅炉等;按出口工作压力的大小可分为低压锅炉、中压锅炉、高压锅炉、超高压锅炉、亚临界压力锅炉和超临界压力锅炉。 (2)压力容器:广义上的压力容器就是承受压力的密闭容器,因此广义上的压力容器包括压力锅、各类储罐、压缩机、航天器、核反应罐、锅炉和有机载热体炉等。但为了安全管理上的便利,往往对压力容器的范围加以界定。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中规定,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容积大于或等于25L,且最高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不小于20MPa·L的容器为压力容器。因此,狭义的压力容器不仅不包括压力很小、容积很小的容器,也不包括锅炉、有机载热体炉、核工业的一些特殊容器和军事上的一些特殊容器。压力容器的分类方法也很多,按设计压力的大小分为常压容器、低压容器、中压容器、高压容器和超高压容器;根据安全监察的需要分为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压力容器和第三类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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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用于输送介质,可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管道。压力管道的分类方法也较多,按设计压力的大小分为真空管道、低压管道、中压管道和高压管道;从安全监察的需要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2)锅炉与压力容器危险、有害因素及其识别

对于锅炉与压力容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 (1)锅炉压力容器内具有一定温度的带压工作介质是否失效。 (2)承压元件是否失效。 (3)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失效。 由于安全防护装置失效或(和)承压元件的失效,使锅炉压力容器内的工作介质失控,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常见的锅炉压力容器失效有泄漏和破裂爆炸。所谓泄漏是指工作介质从承压元件内向外漏出或其他物质由外部进入承压元件内部的现象。如果漏出的物质是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不仅可以造成热(冷)伤害,还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中毒、腐蚀或环境污染。所谓破裂爆炸是承压元件出现裂缝、开裂或破碎现象。承压元件最常见的破裂形式有韧性破裂、脆性破裂、疲劳破裂、腐蚀破裂和蠕变破裂等。 3.1.6 登高装置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登高装置的危险、有害因素 主要的登高装置有:梯子、活梯、活动架、脚手架(通用的或塔式的),吊笼、吊椅、升降工作平台、动力工作平台,其主要有以下危险、有害因素: (1)登高装置自身结构方面的设计缺陷。 (2)支撑基础下沉或毁坏。

(3)不恰当地选择了不够安全的作业方法。 (4)悬挂系统结构失效。 (5)因承载超重而使结构损坏。

(6)因安装、检查、维护不当而造成结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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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为不平衡造成的结构失效。

(8)所选设施的高度及臂长不能满足要求而超限使用。 (9)由于使用错误或者理解错误而造成的不稳。 (10)负载爬高。

(11)攀登方式不对或脚上穿着物不合适、不清洁造成跌落。 (12)未经批准使用或更改作业设备。 (13)与障碍物或建筑物碰撞。 (14)电动、液压系统失效。 (15)运动部件卡住。 2)登高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方法 下面选择几种装置说明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其他有关装置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可查阅相关的标准规定。 (1)梯子。 ①首先,要考虑有没有更加稳定的其他代用方法。其次,要考虑工作的性质、持续的时间及作业高度,如何才能达到作业高度,在作业高度上需要何种装备及材料,作业的角度及立脚的空间以及梯子的类型及结构是否合理。 ②用肉眼检查梯子是否完好而且不滑。 ③在高度不及5m且需要用登高设备时,由一个人检查梯子顶部的防滑保障设施,由另一人检查梯子底部或腿的防滑措施。 ④是否能够保证由梯子登上作业平台时或者到达作业点时,其踏脚板与作业点的高度相同,而梯子是否至少高过这一点1m,除非有另外的扶手。 ⑤是否每间隔9m设有一个可供休息的立足点。

⑥梯子的立足角,是否大致为75°(相当于水平及垂直长度的比例为1:4)。 ⑦梯子竖框是否平衡,其上、下两方的支持是否合适。

⑧是否对梯子定期进行检查,除了标志处,是否还有喷漆之处。 ⑨不能修复后再使用的梯子应当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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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金属的(或木头已湿的)梯子导电,不应当将其置于或者拿到靠近动力线的地方。

(2)通用脚手架。脚手架有3种主要类型,其结构是由钢管或其他型材制作成。这3种类型是:①独立扎起的脚手架,它是一个临时性的结构,与它所靠近的结构之间是独立的,如系于另一个结构也仅是为了增加其稳定性;②要依靠建筑物(通常是正在施工的建筑物)来提供结构支撑的脚手架;③鸟笼状的脚手架,它是一个独立的结构,空间较大,有一个单独的工作平台,通常是用于内部工作的。

安装及使用通用脚手架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危险、有害因素: ①设计的机构能否保证其承载能力。 ②基础能否保证承担所加的载荷。 ③脚手架结构元件的质量及保养情况是否良好。 ④脚手架的安装是否由有资格的人或者是在其主持下完成的,是否其安装与设计相一致、设计与要求的负载相一致,符合有关标准。 ⑤是否所有的工作平台铺设完整的地板,在平台的边缘有扶手、防护网或者其他防止坠落的保护措施;是否能够防止人员或物料从平台上落下。 ⑥是否提供合适的、安全的方法,使人员、物料等到达工作平台。 ⑦所有置于工作平台上的物料是否安全堆放,且不超载。 ⑧对于已完成的结构,是否未经允许就改动。 ⑨对结构是否有检查,首次检查是在建好之后,然后是在适当的时间间隔内,通常是周检;检查的详情是否有记录并予以保存。 (3)升降工作平台。一般来讲,此类设施由3部分组成:柱或塔,用来支撑平台或箱 ⑤盛装有对外部电磁辐射敏感的电引发装置的爆炸物品,包装是否具备防止所装物品受外部电磁辐射源影响的功能。 3.2 作业环境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作业环境中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危险物品、工业噪声与振动、温度与湿度和辐射等。 3.2.1 危险物品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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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中的原料、材料、半成品、中间产品、副产品以及贮运中的物质分别以气、液、固态存在,它们在不同的状态下分别具有相对应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危险、危害特性,因此,了解并掌握这些物质固有的危险特性是进行危险、危害识别、分析、评价的基础。

危险物品的识别应从其理化性质、稳定性、化学反应活性、燃烧及爆炸特性、毒性及健康危害等方面进行分析与识别。例如甲醇的危险、有害识别:

危险物品的物质特性可从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获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主要由“成分/组成信息、危险性概述、理化特性、毒理学资料、稳定性和反应活性”等16项内容构成。 进行危险物品的危险、有害性识别与分析时,危险物品分为以下10类。 (1)易燃、易爆物质:引燃、引爆后在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的物质,由于其具有迅速地释放能量的能力而产生危害,或者是因其爆炸或燃烧而产生的物质造成危害(如有机溶剂)。 (2)有害物质:人体通过皮肤接触或吸入、咽下后,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3)刺激性物质:对皮肤及呼吸道有不良影响(如丙烯酸酯)的物质。有些人对刺激性物质反应强烈,且可引起过敏反应。 (4)腐蚀性物质:用化学的方式伤害人身及材料的物质(如强酸、碱)。 腐蚀性物质的危险有害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的化学灼伤。腐蚀性物质作用于皮肤、眼睛或进入呼吸系统、食道而引起表皮组织破坏,甚至死亡;二是腐蚀性物质作用于物质表面如设备、管道、容器等而造成腐蚀、损坏。 腐蚀性物质可分为无机酸、有机酸、无机碱、有机碱、其他有机和无机腐蚀物质等五类。腐蚀的种类则包括电化学腐蚀和化学腐蚀两大类。 腐蚀的危险与有害主要包括以下4类。 ①腐蚀造成管道、容器、设备、连接部件等损坏,轻则造成跑、冒、滴、漏,易燃易爆及毒性物质缓慢泄漏,重则由于设备强度降低发生裂破,造成易燃易爆及毒性物质大量泄漏,导致火灾爆炸或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②腐蚀使电气仪表受损,动作失灵,使绝缘损坏,造成短路,产生电火花导致事故发生。 ③腐蚀性介质对厂房建筑、基础、构架等会造成损坏,严重时可发生厂房倒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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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当腐蚀发生在内部表面时,肉眼不能发现,会形成更大的隐患。例如石油化工设备,由于测厚漏项而造成设备或管道破裂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5)有毒物质:以不同形式干扰、妨碍人体正常功能的物质。它们可能加重器官(如肝脏、肾)的负担,如氯化物溶剂及重金属(如铅)。

①毒物:是指以较小剂量作用于生物体,能使生物体的生理功能或机体正常结构发生暂时性或永久性病理改变、甚至死亡的物质。毒性物质的毒性与物质的溶解度、挥发性和化学结构等有关。一般而言,溶解度越大其毒性越大,因其进入体内溶于体液、血液、淋巴液、脂肪及类脂质的数量多、浓度大,生化反应强烈所致;挥发性强的毒物,挥发到空气中的分子数多,浓度高,与身体表面接触或进入人体的毒物数量多,毒性大;物质分子结构与其毒性也存在一定关系,如脂肪族烃系列中碳原子数越多,毒性越大;含有不饱和键的化合物化学流行性(毒性)较大。 ②工业毒物:工业毒物按化学性质分类,这在物质危险识别过程中是经常采用的分类方法。工业毒物的基本特性可以查阅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工业毒物的危害程度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1985)中分为: Ⅰ级——极度危害; Ⅱ级——高度危害; Ⅲ级——中度危害; Ⅳ级——轻度危害。 列入我国国家标准中的常见毒物有56种,其中Ⅰ级13种,Ⅱ级26种,Ⅲ级12种,Ⅳ级5种。 工业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情况、慢性中毒患病情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6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③335种剧毒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3年6月24日联合公告了2003年第2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共收录了335种剧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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