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关于进一步整改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4-02-03 08:16: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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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改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

管 理 的 规 定

为进一步整改、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含小轿车、吉普车和旅行车、商务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制止奢侈浪费现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办〔2002〕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

1、全市所有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政协、检察、审判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机构规格、人员编制、职能职责和现有车辆等情况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2、经批准接受捐赠的车辆、上级单位配备、调拨的车辆以及单位接受抵资、抵债的车辆均纳入编制内统一管理。

3、各单位只能在核定编制内购买和使用公务车辆。定编数为上限控制数,不是必配数。现有超编车辆由单位先封存,由市财政局和市廉洁自律办公室组织统一处置。

4、被撤销的单位,其车辆编制数由财政收回;合并和新增的单位,其车辆编制数重新核定。

二、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禁配备超标车

1、严格执行湘办〔2002〕61号文件规定,地厅级以下(包括地厅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含2.0升)、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工作需要配备超标准吉普车和旅行车、商务车的,按程序从严审批。

2、市级领导现有超标车,分别由四大家办公室向省廉洁自律办申报补办有关手续,按省廉洁自律办的要求处理。今后,市级领导配备公务车辆,由市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程序审批。市直单位现有超标车由本单位报市廉洁自律办封存,按以下办法处置:按程序经省、市廉洁自律办、控购办批准的,不予追究;只经省、市控购办批准,未经省、市廉洁自律办批准的,补交超标部分款项;未办理控购审批手续的,由市财政局和市廉洁自律办收缴拍卖。

3、禁止党政机关向企业和下属单位借用或换用车辆,禁止党政机关以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或学会、协会以及私人等名义购置超标车辆。违者,由市财政局和市廉洁自律办对超标车收缴拍卖,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三、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使用

1、购置公务车辆必须经市廉洁自律办审批,并按程序办理控购手续,由政府集中采购。交警部门必须凭市廉洁自律办的批准文件、控购审批表和“政府采购”凭证办理公务车辆上牌等登记手续。

2、使用年限5年以上或行驶里程20万公里以上的旧车需处置的,经市廉洁自律办审核后,由财政产权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公开拍卖。交警部门必须凭市廉洁自律办的审核意见和财政产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3、公务车辆报废必须由交警部门审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4、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驾、严禁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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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学习驾驶、严禁用公车参与钓鱼、娱乐休闲、迎亲等活动,严禁擅自私用公车。 四、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1、财政部门负责严格编制管理,严格车辆控购审批,依规做好公务车辆的政府采购和旧车处置工作;交警部门负责严格公务车辆登记和报废认定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车辆的人和事严肃查处。 2、擅自超编超标购置公车的,没收所购车辆并予以拍卖,拍卖款上缴财政。 3、在编制内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更换或购置车辆的,如未超标、资金来源合法,按购车价款的30%处以罚款;如超标或资金来源不合法的,一律没收所购车辆。

4、擅自处置车辆的,一律没收处置所得。

5、财政、交警、政府采购等部门如有协助单位违规购车或处置旧车行为,一律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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