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

更新时间:2023-12-20 14:3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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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

作者:季克诚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2期

摘要:本文主要从刑讯逼供的含义出发,从历史方面、立法方面、制度方面、司法实践方面论述了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进而讨论了刑讯逼供的遏制方法,提出了加强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的观点,并对司法实践中加强检察院监督提出新的方法。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产生原因;遏制方法 一、刑讯逼供的含义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情节严重的行为”1即其侵犯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对此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尽管众多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在侦查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的行为,但是在我国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是长期存在(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桂林黎朝阳、云南杜培武、唐山李久明等一系列涉及刑讯逼供案)。这些刑讯逼供所导致的冤案也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及危害了。而且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还是对司法工作者,甚至是社会公众来说,刑讯逼供都是危害巨大,其破坏了程序法的公正性,也必然导致实体法的认定过程出现问题,从而使正义难以得到伸张。 二、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

刑讯逼供一方面侵犯人权,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另一方面践踏法律,使公众对法律的信任降低,那么探究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历史上某些思想

在中国古代诉讼盛行的“口供主义”和“有罪推定”思想等对刑讯逼供现象都有着助推作用,甚至现如今迫于办案的压力我国在实践中产生了“疑罪从轻”的思想,对于命案即使证据不充分,不至于达到定案的证明标准,也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定罪,只不过会酌情处以较轻的刑罚,这一点从赵作海案、杜培武案等案件的多次改判中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刑法有着“无罪推定”的原则,但是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真正实行“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立法层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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