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购销合同补充合同

更新时间:2023-05-12 23:3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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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合同

甲方:深圳市旭晨辉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由于甲方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不可预见开支,增加了运行成本,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双方签订的碎石供应项目(花岗岩2cm至4cm±0.2mm 矿料)合同编码: HHH-020-2011-3CA6-7,联营合作协议书的第四项,结算方式第五条做如下调整。乙方上述规格石料卖价签约为每方捌拾柒元整(87.00/方)含税票价。现调整实际结算为每方柒拾柒元整(77.00元/方)含税票价。每方多余的壹拾元整(10.00元/吨)作为佣金代交税费后退还给甲方。代交税包干税率为佰分之壹拾伍整(15%)计算为每壹拾元扣包干税额为壹元伍角整,余额捌元伍角整由乙方负责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内,由此产出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没结算一次乙方退款结算一次。主合同其余条款不变。

本补充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交给甲方保存。本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2011年 月 日

联 营 合 作 协 议 书

合同编码:HHH-020-2011-3CA6-7

(花岗岩2cm-4cm±0.2mm矿料)

买方:

卖方:

签约时间: 购 销 合 同

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码:HHH-020-2011-3CA6-7

甲方:深圳市旭晨辉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乙方: (以下简称卖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和诚信的原则。自愿遵守签订本合同约定的一下条款。

一、 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同意按照以下条款,每月由甲方购进乙方出

售的以下货物(花岗岩2cm至4cm±0.2mm矿料)。

1、 甲乙双方一致确定,暂定每月交易货量为20万立方米花岗岩矿

料,本购销合同之花岗岩矿料交易生产数量计划。按业主要求暂定18个月供货期计算花岗岩矿料360万立方米,每年矿物定价看物价走势双方面议再定,货量上不封顶。

2、 货物矿料商检、疫检、报关、出口批文由甲方负责(全天24

小时验收)。

3、 组织货物、开采、加工、装卸、运输、一条龙作业、民事及有

关行政责任由乙方负责(全天24小时作业)。

4、 货物材质要求:花岗岩矿料来源核实登记,乙方石场的有效证

件,如花岗岩矿料探测储存量证书、化验报告、开采许可证、联合声明供货书、供货组织方案等原件扫描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委托证书原件为准。

5、 甲乙双方约定每月25号前总结月进度工作货物数量交易总结,

协商确定下个月交货任务计划,确保任务安全顺利完成。

6、 合同期限内,如因地方物价上涨致使花岗岩矿料价格上涨5%时

(按当地价格追加差额结算),并由乙方按实际情况书面申请,经甲方核实后办理。

二、 甲乙双方责任与权力:

1、 本项目购销花岗岩2cm至4cm±0.2mm矿料合作事宜,由甲乙双

方共同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 甲方负责海域通行作业许可证及承担作业(香港内)的一切民

事及行政责任。

3、 乙方负责石场生产基地至香港荃湾码头交货一切民事及行政责

任。

三、 交货日期及地点:

于2011年_月_至2013年_月_止,乙方收到定金后15天后开始交货,乙方按业主要求的规格货料交卸到香港荃湾码头,经双方现场人员指挥交卸签收为准。试产期为两个月第三个开始逐步交足货物并补回试产期所欠的数量,如第四个月还没补回所欠的数量每立方米矿料扣罚5%直至完成任务为止。

四、 验收及结算付款方式:

1、 花岗岩矿料2cm至4cm±0.2莫氏硬度为5.8以上,以乙方提供

样板经甲方确定或由甲乙双方现场确定的花岗岩矿料样板和化

验报告为准,同时将此样板确认后由甲乙双方分别存放。

2、 经甲乙双方现场考察乙方具备生产能力规模,甲方收到乙方的

供货组织方案15天内将定金,按月供量货款的5%汇入由甲乙双方指定银行帐户。此款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作为本合同交易的保证金,乙方向甲方开具收款收据,并书面保证按订单完成任务。

3、 甲方派人到乙方生产基地监督财务结算和质量要求,现场共同

确认验收签单发货指令到卸货坐标作业(1人食宿费、月工资5000元人民币由乙方负责)。

4、 货物经双方在石场内验收后,由乙方负责装运到业主指定的卸

货点,经双方确认每条运货船舶实际仓容计算方量(立方米),核对发货量确定签收并按甲方人员指令卸货为准;验收单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和运货方等负责人员联合签字确定,甲、乙、运方各执一份存银,作为结算的依据。

5、 花岗岩2cm至4cm±0.2mm矿料每立方米价格为87元人民币,

花岗岩总量立方米,货价为360万立方米X_(大写:___万元整)。此单价由石场生产基地至香港荃湾码头交卸货为准。含普通发票、资源费、运输费、装卸费、装船码头费、人工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负。

6、 每天结算支付货款一次,每次结算由甲方按90%的货物款项结

算支付,余额10%次日结清给还乙方。乙方收到货款后同时向甲方开具发票,依此类推。

五、 违约责任:

1、 甲方、乙方不能按合同(计划)按时交货、收货、付款均属违

约,守约方有权停止收货或交货,违约行为如不能在10天内解决,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不予返还定金,乙方违约应返还定金并追加一倍给还甲方。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一切经济赔偿。

2、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时交货或收货的,应最快

时间书面通知对方,并尽快向对方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六、 保证条款:

甲乙双方承诺,依照国际商会《UCP5000》有关项目交易原则之规定,双方遵循律约诚心的道德规范,尊重维护双方及个人或机构业务信息源头的私密性和专属性,没有双方书面许可,单方及下属机构都不应该在任何情况下要求或接受任何来自公司提供引荐的资源业务,也不允许用任何方式绕过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其他的业务信息源头进行联系和交易,如有违背承诺,违背方愿承担由此给信息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任何部分导致纠纷或违约行为,如不能在内部协商解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八、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共五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的

法定代表人名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由附件补充并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签约日起1个月内还没法开工的本合同

自动注销。

4、 备注:(供货交易时间按收到业主开工令和付款通知书为准)

甲方:深圳市旭晨辉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渡惠州大厦718 地址: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订日期:2011年_月_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ur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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