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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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实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年)》、《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卫办妇社发〔2010〕47号),全面推进我县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根据《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至2015年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1、育龄妇女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2、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婚前保健人群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逐年提高。

4、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应用比例分别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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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人工喂养率达到90%以上。 6、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8月龄艾滋病检测率达到80%以上,其中6月龄内婴儿HIV感染早期诊断的比例达到60%以上。

7、儿童经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的报告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 8、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5%以上。 9、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达90%以上,12月龄随访率达到80%以上。

10、先天梅毒的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11、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达到90%以上。

12、在“全国预防艾滋病综合示范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建设已取得的成果基础上,稳步向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拓展,建立健全适合我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服务和管理模式。

二、工作策略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是传染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科学规划,实施目标管理,全面推进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二)开展社会动员,促进广泛参与。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协调妇儿工委、广电、人口计生、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利用媒体宣传、学校教育、家庭参与等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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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特别要加强流动人口集中地的健康教育,提高育龄妇女对艾滋病、梅毒、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育龄妇女和孕妇应主动到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检测、咨询等服务。实验室确诊阳性者,主动接受干预服务。为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支持,减少歧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充分整合资源,提高干预效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管理体系和救治体系,整合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形成合力,为接受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的孕产妇提供全面、系统地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严格执行技术服务标准,建立运转协调的检测、咨询、干预、随访、治疗及关怀等服务流程,健全防治物品及时供应和合理应用制度,切实提高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效果。

(四)扩大覆盖范围,促进常规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不断扩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加大工作力度,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性病防治、计划生育等服务领域,早发现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育龄妇女、孕妇和儿童,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让更多的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其家庭受益。

(五)坚持因地制宜,加强能力建设。

县妇幼保健院要结合我县艾滋病、梅毒、乙肝流行状况和卫生资源、服务能力等因素拟定工作方案,提出阶段工作目标。同时,应积极探索建立与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等妇幼保健常规工作相结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服务网络的作用,促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常规化和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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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阵地优势,以开展社区宣教、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增强育龄妇女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自我保健意识,让育龄妇女和孕妇主动尽早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感染孕妇应主动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干预服务。

2、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等多种服务场所对育龄妇女开展“面对面”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利用。

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育龄妇女提供预防母婴传播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感染妇女及配偶/性伴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指导其正确避孕和使用安全套,以减少非意愿妊娠,并帮助制定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

(二)关口前移,规范提供综合干预服务。 1、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与检测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附件1),为孕产妇提供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与检测服务。尽早对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孕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相关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及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确保临产孕妇及时获得相关咨询与检测,并实施干预服务。拒绝检测须签署《艾滋病检测咨询知情拒绝检测书》(附件2-1)。

(1)检测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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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所有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前的信息提供,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孕产妇艾滋病检测及服务流程》(附件3图2、3),为所有孕妇尽早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孕产妇筛查结果阳性者,2个工作日内将孕妇血样送至巴中市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进行艾滋病确认,接收样本的确证实验室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至送血样单位。临产孕妇艾滋病筛查阳性者,医疗保健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孕妇血样送至巴中市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进行艾滋病确认,疾控中心会在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至送血样单位,以保证及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及所生婴儿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附件4)对孕妇进行孕妇梅毒血清学检测。采用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再用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进行证实,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医疗保健机构不具备进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确认试验的,由县人民医院疾控中心提供确认检测服务。

孕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机构要为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

(3)检测后咨询

医疗卫生机构应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后咨询服务。为阴性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为阳性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知情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让其自愿选择妊娠结局,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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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保密)》(附件2-2),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

2、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应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喂养方式、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技术指导。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艾滋病感染孕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亲所生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

3、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①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预防母婴传播药物治疗方案。县妇幼保健院应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预防用药方案。用药前应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物服用及采取相关措施知情同意书(保密)》(附件2-3),同意者采取后续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措施。

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孕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按照《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病毒用药方案》(附件5)。对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Ⅱ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孕产妇,转介至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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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进行治疗。

医疗保健机构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及用药过程中,应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力争进行CD4+T淋巴细胞计数、必要时进行病毒载量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

②提供适宜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帮助其尽早到医院待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降低在分娩过程中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风险。

③与产后访视相结合,切实做好随访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应将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纳入到日常产后访视之中,注重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就人工喂养的接受性、知识和技能、负担的费用、是否能持续获得足量、营养和安全的代乳品、及时获得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估。对于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不具备人工喂养条件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要做好充分的咨询与指导,告知其坚持纯母乳喂养,喂养时间不超过6个月,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医疗保健机构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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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预防营养不良的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儿童随访的相关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于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按照《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6)进行早期诊断检测。两次不同时间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阳性”,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两次不同时间(其中至少一次于儿童满3个月后采血)检测结果呈阴性反应,报告“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儿童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儿童早期诊断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按照生物安全有关规定,转送到省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疾控中心在规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内反馈到送检单位。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按照《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附件7),应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④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对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个细胞/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按照《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附件8),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艾滋病早期诊断结果为阳性;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25%;反复出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临床症状;孕产妇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间﹤4周。

(2)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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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

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对孕妇梅毒进行诊断,并按照《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附件9),给予规范治疗,以治疗孕妇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在孕晚期进行。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立即给予治疗。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应进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或复发,应立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治疗。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抗梅毒治疗。

②提供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

为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

③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

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出生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均阳性,但后者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和没有临床表现的,按照《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附件9),对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

④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与治疗。

医疗保健机构应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按照《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流程》(附件10),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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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且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18个月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附件9),给予规范的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3)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务人员应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诊治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至少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

4.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机构职能、服务特点和服务能力,通过多种形式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氛围,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

(三)提高能力,全面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1、加强能力建设

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强对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管理、基础设备及技术服务等能力建设,严格机构资质和人员准入管理,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确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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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安全的综合防治服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快能力建设步伐,积极申请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性传播疾病实验室诊断技术指南》、《全国梅毒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检测制度,完善相关检测流程。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同时开展两类梅毒血清学试验。乡镇卫生院应至少开展梅毒筛查试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乙肝免疫球蛋白及血液标本等的运输、存储和使用。

2、加强专家队伍建设

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专家队伍建设,建立由卫生管理、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检验、性病艾滋病防治、传染科、医院感染等领域专家组成的预防母婴传播项目专家指导组,承担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政策咨询、科学研究、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等任务,探索建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3、加强人员培训

对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及服务技能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相结合方式开展逐级培训,全面提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水平。

4、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联系,进行暴露情况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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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进行暴露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四、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县卫生局成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李瑞恩任组长,公卫、医政、计财等股负责人为成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有关政策、重要事项,统筹协调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成立由妇幼保健、疾控、医疗等专家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全县项目的技术指导。项目办公室挂靠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日常工作。各中心乡、镇成立相应组织,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职责与分工。 1、卫生行政部门

公卫股负责全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估细则;组织专家开展人员培训和工作质量控制;提供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人工喂养奶粉采购计划、技术参数等;收集、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有关信息。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治工作,统一管理;负责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确认检测、CD4+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等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开展预防母婴传播项目艾滋病、梅毒检测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参与制定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督导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医政股负责组织全县医疗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服务;对达到治疗指征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抗病毒治疗;参与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督导检查、人员培训。计财股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资金分配、监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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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卫生机构 (1)妇幼保健院机构

负责项目日常工作,组织专家技术指导组对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参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指导、考核评估等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及服务流程;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信息。

(2)医疗保健机构

实行首诊负责制,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推诿或者拒绝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如需转诊,持转诊单,由转诊双方机构签字。

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等服务和干预措施。

管理艾滋病感染孕产妇产后随访至42天,所生婴儿随访至18个月,为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婴儿于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进行早期诊断检测,为12月龄、18月龄婴幼儿提供艾滋病抗体免费检测。

将艾滋病感染母亲、艾滋病感染儿童转介至当地疾控中心,达到治疗指征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转介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结果反馈结果并负责告知本人。及时快速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和婚前保健人群血清标本送确证实验室确证(不得交本人或家人送检),报告反馈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确证结果并负责告知本人,并为其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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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

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

负责对辖区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督促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妇接受孕产期系统管理,动员其住院分娩。协助完成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的追踪随访。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时上报孕产妇及儿童艾滋病疫情至疾控中心,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孕产妇及儿童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等信息报妇幼保健院。

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除参照妇幼保健机构临床医疗职责执行外,尚需收治有治疗指征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儿童,按相关规范进行诊治。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疾控中心负责全县艾滋病、梅毒、乙肝实验室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承担辖区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技术指导工作,承担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职业暴露后相关应急处理等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检测报告,指导对产后42天以后的艾滋病感染产妇及艾滋病感染儿童进行管理。及时将有关育龄妇女、孕产妇和儿童感染艾滋病的信息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转介孕产妇至医疗保健机构接受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三)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纳入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管理,县卫生局及县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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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县妇幼保健院根据项目进度及需要申请预先拨付,经“领导小组”及县卫生局审核后拨付到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对各种补助经费,应按省、市卫生部门制定的发放管理办法执行。各项补助经费的发放要进行详细记录,便于检查。县财政局、卫生局将对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并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财政、卫生部门应。项目实施单位

(四)物资管理。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物资管理要求》(附件11),对药品、试剂等物资进行管理。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需使用的抗病毒药物,由医疗保健机构填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免费药品申请表》(附件12),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成人药品,在县妇幼保健院领取儿童药品。

(五)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1.信息数据的收集与上报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及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及个案信息调查;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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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保密)

本人及家属经过咨询已经了解了艾滋病病毒对母亲及婴儿的危害,现自愿选择妊娠结局: 自愿终止妊娠。

本人签字:

医生签字:

家属签字:

日 期:

希望继续妊娠,愿意承担后果。 本人签字:

医生签字:

家属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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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物服用及采取相关措施

知情同意书(保密)

为了预防艾滋病母婴间的传播,最大限度地降低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的机会,本人同意:

本人及婴儿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包括在已临产情况下,经两种快速试剂检测出现过阳性反应,或两种快速检测试剂检测出现一阴一阳反应,不能及时得到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认报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配合并真实提供服药后的各种情况。

本人签字: 医生签字: 家属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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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孕产妇艾滋病检测及服务流程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首诊负责制为初次接受产前保健的孕妇提供服务 主动提供有关的检测信息 采集血样本 应用高敏感性的筛查试剂进行HIV抗体筛查试验* 阳性反应 阴性反应 原有试剂+另一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生产的筛查试剂(高特异性)进行复检 两种均阳性或一阴一阳反应 两种均阴性反应 提供疑似阳性咨询进一步做确认试验,2日内送检 不确定 确认试验,5个工作日内反馈确认报告 阳性 报告 阴性 提供咨询,继续随访,4周后再次进行确认试验#。 “HIV抗体阳接报告后进行检测后咨询、指导 知情同意选择 是否终止妊娠 报告 “HIV抗体阴性” 检测后咨询,指导常规孕产期保健 选择终止妊娠,实施终止妊娠手术,避孕咨询 住院分娩、安全助产;继续按照方案要求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23 产后随访、咨询、指导 选择继续妊娠,加强产前保健; 完成CD4细胞等HIV相关检测; 选择应用适当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方案 所生新生儿护理 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喂养指导、营养咨询等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首诊负责制接诊 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的临产产妇 主动提供相关检测信息,采集血样本 同时用两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生产的快速检测试剂进行HIV抗体筛查试验 报告“HIV抗体阴性” 检测后咨询,知情同意选择干预措施 立即采血送检,进行确认 检测后咨询、指导常规助产及服务 临产后及时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标本送达后2日内获得检测结果 不确定 产后暂时未得到 确认试验结果 报告“HIV抗体阳性” 提供咨询继续提供干预服务 分娩前快速检测结果为一阴一阳者用高特异性ELISA试剂再次检测 分娩前快速检测结果两种均阳性者 孕产妇信息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向疾控报告传染病疫情 所生新生儿特别 护理、应用抗病 毒药物;喂养指 导、营养咨询等 提供咨询 终止干预 报告“HIV抗 体阴性” 提供咨询,继续随访,4周后再次进行确认试验# 提供咨询终止干预 提供咨询 继续提供干预服务 尽早获得检测结果 感染妇女纳入疾控艾滋病防治系统管理 所生儿童继续随访、进行艾滋病相关检测 说明:#再次确认结果阴性报告“阴性”,结果阳性报告“阳性”,结果仍为“不确定”继续随访,4周后再次进行

确认试验;仍为不确定结果,报告“阴性”。必要时可进行HIV核酸检测作为辅助诊断。

图3 产时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适用于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的产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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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阳性 采用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如RPR或TRUST等)筛查 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产妇 阴性 继续进行常规产前保健 采用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如TPPA、TPHA等)证实 阴性 阴性 阳性 排除梅毒感染 诊断梅毒感染 给予两个疗程的规范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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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定量检测和随访 住院分娩,产时安全助产;所生儿童按要求进行处理。 图4. 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附件5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病毒用药方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的应用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Ⅱ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一、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一)孕产妇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1.孕期和分娩时。

从妊娠14周或14周后发现艾滋病感染后尽早开始服用齐多夫定(AZT)300mg+拉米夫定(3TC)150mg+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克力芝)(LPV/r)400/100mg,每天2次;或者AZT300mg+3TC150mg,每天2次,依非韦伦(EFV)600mg,每天1次,直至分娩结束。

2.分娩后。

若选择人工喂养,产妇可在分娩结束后停止抗病毒药物的应用的若选择母乳喂养,产妇持续应用抗病毒药物至停止母乳喂养后1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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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

婴儿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1.新生儿出生体重≤2000g,按照2mg/kg服用NVP(即0.2ml/kg,混悬液),每天1次,新生儿出生体重在2000—2500g,服用NVP10mg(即1.0ml混悬液),每天1次;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15mg(即1.5ml/kg,混悬液),每天1次;至出生后4周。

2.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AZT10mg (即1.0ml/kg,混悬液),每天2次;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AZT15mg(即1.5ml/kg,混悬液),每天2次;至出生后4周。

(三)孕期没有接受HIV检测,临产时才发现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

1.选择人工喂养者。

(1)产妇:服用单剂量奈韦拉平(NVP)200mg,及齐多夫定(AZT)300mg+拉米夫定(3TC)150mg,每天2次,至分娩结束;产后继续口服AZT300mg+3TC150mg,每天2次,连续服用7天。

(2)婴儿:出生后48小时内按照2mg/kg服用单剂量NVP (即0.2ml/kg,混悬液);同时按照4mg/kg服用AZT (即0.4ml/kg,混悬液),每天2次,至出生后4周。

2.选择母乳喂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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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妇:服用AZT+3TC+LPV/r或AZT+3TC+EFV(用法及剂量同上),至停止母乳喂养后1周。

(2)婴儿:新生儿出生体重≤2000g,按照2 mg/kg服用NVP(即0.2ml/kg,混悬液),每天1次;新生儿出生体重2000—2500g,服用NVP10mg(即1.0ml/kg,混悬液),每天1次;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15mg(即1.5ml/kg,混悬液),每天1次;至出生后4周。

二、治疗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一)孕产妇治疗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尽早开始服用AZT300mg+3TC150mg+NVP200mg,每天2次,或者AZT300mg+3TC150mg,每天2次,EFV600mg,每天1次。

(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

婴儿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1.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10mg(即1.0ml/kg,混悬液),每天1次;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15mg(即1.5ml/kg,混悬液),每天1次;至出生后4周。

2.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AZT10mg (即1.0ml/kg,混悬液),每天2次;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AZT15mg (即1.5ml/kg,混悬液),每天2次;至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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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4周。 附件6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

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

报告“婴儿HIV感呈阳性反应 呈阳性反应 呈阴性反应 将干血斑滤纸片转运到本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进行早期诊断检测,2日内反馈检测报告。 出生后6周采集第一份血样本 制备成滤纸片干血斑(DBS) 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新生儿 新生儿护理、应用抗病毒药物 对家长进行喂养指导、营养咨询等 定期随访、体格检查及生长发育监测 尽快采集第二份血样本,送检 呈阴性反应 婴儿满3个月,再次采集血样本,送检 呈阳性反应 呈阴性反应 尽快再次采集血样本,送检 呈阴性反应 报告“婴儿HIV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 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阳性” 诊断儿童HIV感染,提供转介服务,随访并监测病情 29 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儿童保健及随访服务

图5.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

附件7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

检测及服务流程

报告“HIV抗体阴性” 阴性 阴性 阴性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 新生儿护理、应用抗病毒药物 对家长进行喂养指导、营养咨询等 定期随访、体格检查及生长发育监测 未接受早期诊断检测、早期诊断检测为阴性、感染状态不明确者,12个月进行HIV抗体筛查试验 阳性 用另一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生 产的筛查*试剂再次检测 阴性 阳性 18个月时再进行HIV抗体筛查*试验 阳性 用另一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生产的筛查*试剂再次检测 不确定 阴性 确认试验 阳性 报告“HIV抗体阳性” 提供咨询, 继续随访, 4周后再次进行确认试验# 排除儿童HIV感染常规儿童保健随访

诊断儿童HIV感染 转介至当地疾控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抗病毒治疗 随访并监测病情 30

说明:#再次确认结果阴性报告“阴性”,结果阳性报告“阳性”,结果仍为“不确定”继续随访,4周后再次进行

确认试验;仍为不确定结果,报告“阴性”。必要时可进行HIV核酸检测作为辅助诊断。

图6.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附件8

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

一、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复方新诺明的使用

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在整个怀孕期间都应预防性使用复方新诺明。应用指证: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CD4细胞计数≤350个细胞/mm3。

(一)剂量和方法。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预防机会性感染推荐使用复方新诺明,用药剂量和方法与一般成人/青少年相同。

复方新诺明片剂(每片含SMA400mg+TMP80mg),口服,每日一次,每次2片。

复方新诺明过敏者,可考虑氨苯砜作为备选药物,复方新诺明可能导致叶酸流失,因此营养不良的孕妇应慎用。

(二)停止用药指证。

1.抗病毒治疗后CD4细胞计数上升到350个细胞/mm3,并维持该水平约3-6个月。

2.治疗中出现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如严重的皮肤病,肝肾功能不全或严重的骨髓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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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妇女分娩后应继续服用复方新诺明,如果采取母乳喂养,可以考虑在分娩后的第一周之内暂停使用,以避免婴儿黄疸。

(三)常见副作用及处理。 1.常见副作用。

(1)最常见的做作用是药物过敏,多表现为皮疹,轻者出现红斑性药疹,重者可出现史蒂文森-约翰松(Stevens-Johnson)综合征表现为大疱性表皮松懈,萎缩坏死性或剥脱性皮炎,甚至危及生命。

(2)引起血象的变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或出现临床指征时,应每个月进行血常规检测,如果联合使用AZT应在用药的第一个月每两周见此一次,其他可能的副作用还有发热、肝功异常、血钾升高和肾功能损伤等。

2.处理。

(1)对于较轻微的副作用,在症状出现时即采取积极的对症处理,如恶心可用止吐类药物处理,发热可用解热类药物处理等。

(2)对严重的副作用应马上停药并及时转诊到有条件的医院进行处理。

二、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婴儿复方新诺明的使用 WHO和UNICEF建议,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婴幼儿应预防性服用复方新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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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用指证。

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婴幼儿。

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G-6PD)缺乏的新生儿禁用。

(二)剂量和方法。

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婴儿与出生后4-6周开始应用复方新诺明。

口服SMZ/TMP(每片SMZ100 mg +TMP 20mg,为泡腾片)。

可置于2.5ml纯净水中溶解,剂量应根据婴儿的体重计算(见表1)分两次服用,每周连续服用3天。

表1 婴幼儿复方新诺明的预防性治疗 体 重 剂量(SMZ 100 mg +TMP 20mg) <5kg 5-9.9kg 10-14.9kg 15-21.9kg ≥22kg (三)停药指征。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停止用药。

1.未满18月龄的婴幼儿,HIV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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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1片 每日2片 每日3片 每日4片 每日5片 2.已满18月龄的儿童,HIV抗体检测阴性,已排除感染。 3.治疗中出现严重的药物毒副作用,如出现固定性药疹或(Stevens-Johnson)综合征等严重的皮肤反应,肝肾功能不全或严重的骨髓抑制。

(四)常见副作用及处理。

婴幼儿预防性服用复方新诺明的主要常见副作用和处理可参见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副作用及处理。过敏或不能耐受者,可用戊烷眯(pentamidine)。最好在早饭后或晚饭后服药,服药后注意多给婴儿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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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

一、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方案 (一)推荐方案。

1.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单位/日,肌肉注射,连续15日;

2.苄星青霉素240万单位,分两侧臀部肌肉注射,每周1次,共3次。

(二)替代方案。

1.若没有青霉素,可用头孢曲松,1克/日,肌肉注射或静脉给药,连续10天;

2.青霉素过敏者:可用红霉素治疗(禁用四环素、多西坏素),红霉素500mg,每日4次,口服,连服15天。

二、梅毒感染母亲所生新生儿的预防性治疗方案 出生后应用苄星青霉素G,5万单位/公斤体重,分双臀肌肉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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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天梅毒患儿的治疗方案 (一)脑脊液正常者。

苄星青霉素G,5万单位/公斤,1次注射(分两侧臀肌)。 (二)脑脊液异常者。

水剂青霉素G,每日5万单位/公斤,分2次静脉滴注,连续10—14天;或普鲁卡因青霉素G,每日5万单位/公斤,肌注,连续10—14天。如无条件检查脑脊液者,可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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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流程

阴性 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新生儿 母亲孕期没有接受过规范梅毒治疗的新生儿应进行预防性治疗,特别是母亲妊娠期应用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母亲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梅毒治疗 根据母亲孕期治疗情况 予以预防性治疗 没有条件进行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检查或IgM抗体检测 有条件进行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检查或IgM抗体检测 阴性 阳性 采集新生儿静脉血,进行 非梅毒螺旋体抗体定量试验* 阳性 滴度<母亲 滴度的4倍, 无临床症状 滴度<母亲 滴度的4倍, 有梅毒感染 的临床症状 滴度≥母亲 滴度的4倍, 无论有无 临床症状 给予儿童预防性治疗 每3个月复查非梅毒螺旋体抗体定量试验*,观察临床症状 给予儿童规范治疗和随访 次 连续2阴性 6月龄后未转阴,始终维持在 低滴度水平 任何一次滴度不下降或反而上升,结合临床症状进行诊断 37 18月龄后进行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 阳性 任何一次转阴,停止检测 18月龄后仍为阳性 每3个月进行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检测# 阴性 诊断先天梅毒感染 排除先天梅毒感染,停止观察 说明:*非梅毒螺旋体试验包括RPR、TRUST等方法

#梅毒螺旋体试验包括TPPA、TPHA及应用该原理的快速检测等方法

上报先天梅毒报告卡,提供规范治疗,随访及转介服务 图7.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及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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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物资管理要求

为规范全省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所需物资的分发、转运及使用追踪管理,充分发挥物资效益,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管理原则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物资,不得挪作他用,免费发放的物资不得收费。

二、物资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对物资的分发、转运及使用进行监督。 (二)各级物资发放机构负责辖区内物资的接收、转运及使用追踪管理,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业务机构报告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

1.建立物资验收、分发、转运登记制度,完成物资验收、分发、转运登记工作,及时归档。

2.严格按照各类物资的存放要求,在到货之前作好房屋、水、电等必要设施的准备工作。

3.根据我省年度计划的预防孕产妇和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际,做出分配计划,经省卫生厅妇社处审批奶粉,省卫生厅疾控处审批艾滋病检测试剂、艾滋病药品,省卫生厅医政处审批艾滋病、梅毒、乙肝防护用品及梅毒、乙肝检测试剂、药品后,安排物资转运下发至各市(州),必要时至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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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物资验收表》(附表1)的各项要求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表。需要抽检的物资,按要求抽样送检。如发生与采购计划所列物资不符合的情况,应暂停接收,并进行核查。对抽检不合格的物资,应立即通知全省停止使用,并按要求与程序及时处理。市(州)级验收物资结束后,及时将填好的验收表签字盖章并在收货一周内上报到省级。

5.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物资接收及下发登记本,对下发物资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正常运转。

6.使用单位在物资到位后,指定专人对各种物资建立出入库登记本,单独建立完整的档案。入库须填写《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物资入库登记表》(附表2),出库须填写《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物资出库登记表》(附表3)。

7.对库存物资,应定期进行核查,同时填写《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物资定期库存检查表》(附表4)以保证物资的正常使用,出库应遵循临近有效期优先出库的原则。

8.根据物资储存条件要求进行储存。

9.按照“谁发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相关物资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三、物资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物资的调剂使用,特别是对将要到期的药品,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协调调换,避免造成浪费。过有效期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填报《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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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工作物资报损报告》(附表5),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级相应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如急需某种物资,应及时和市级相应机构联系,市级及时调剂解决,必要时报省级相应机构解决。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物资使用情况进行使用追踪管理,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以前各市(州)汇总所辖县上报的《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物资近3月将到期情况表》(附表6)上报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进行调剂使用。

附表:1.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物资验收表

2.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物资入库登 记表

3.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物资出库登记表 4.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物资定期库存检查表 5.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物资报损报告单 6.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物资近3月将到期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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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物资验收表

验收单位(公章): 验收日期: 序号 1 2 3 4 6 7 8 9 10 11

验收人签名: 验收单位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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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项目 产品型号/批号 数量 规格 包装 产品合格证 生产日期 有效期 到货日期 其它 验收结果 验收评价 说 明 完好/破损 有/无 有/无 附表 2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物资入库登记表

(提供母婴技术服务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时间 品名 生产厂家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 有效期 接收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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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物资出库登记表

(提供母婴技术服务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生产时间 品名 厂家 规格 数量 日期

44

生产有效期 领取人 发放人 备注 附表4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物资定期库存检查表

(提供母婴技术服务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单位: 检查日期: 序号 填表人: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有效期 库存数量 备注 45

附表5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物资报损报告单

(提供母婴技术服务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名称 生产厂家 报损原因 主管部门意见 备注 填报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46

数量

附表6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物资

近3月将到期情况表

(提供母婴技术服务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填报单位(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品名 县名 数量 有效期 数量 有效期 数量 有效期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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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艾滋病感染者免费药品申请表

药品申请机构名称: 地 址 工作负责人 联系电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情况 姓 名 性 别 联系电话 现 住 址 户口所在地 年 龄 孕 周 身份证号码 申请免费治疗药品 类 别 (成人或儿童) 申请单位 经办人签名 时 间 名 称 医生签名 规 格 数 量 时 间 备 注 药品发放机构名称: 药品发放情况 经办人签名 时 间 48

附件13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

县/市妇幼保健机构 非住院分娩产妇及所生儿童 上报月报表: 表1-Ⅲ、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表2-Ⅱ、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填写) 49 婚前 保健 机构 婚前保健 青年男女 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婚前保健门诊登记上报表格: 表1-I、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婚前保健机构填写) 表3-I、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保密) 由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整理汇总、上报工作提供助产服务的 医疗保健机构 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 上报系列个案登记卡: 表3-I、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保密) 表3-Ⅱ、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保密) 表3-Ⅲ、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保密) 表4-I、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保密) 表4-Ⅱ、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保密) 所有孕产妇 填写含有艾滋病、梅毒及乙肝咨询检测记录的孕期保健门诊登记、分娩登记等 上报月报表 表1-Ⅱ、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表2-I、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助产机构填写) 月报表1、表2及系列个案登记卡 经县/市级、地/市级及省级逐级审核、逐级上报。 中国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实施单位

目标人群

填报表格

上报流程

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时限及要求 (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表1、表1 I、表1 II、表1 III,表2、表2 I、表2 II)。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本机构填写部分)上报至本辖区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后,形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表1)及“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表2)”,尽快完成网络报告。各省于每月15日前完成本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表的逐级审核、汇总与网络报告,将本省汇总表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二)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系列个案登记卡。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表3 I)应于获得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确认试阳性结果后5日内填写完成。对既往已确认感染者,本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中了解其感染状态后5日内填写完成。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表3 II)应于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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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de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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