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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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投资建设项目和企

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1]55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9 【实施日期】2011.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巴中市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二届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巴中市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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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2008〕176 号)、《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的意见》(巴委发〔2011〕5号)精神和市委“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建设两地两区一中心”的决策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实行并联审批,是优化投资软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合作的迫切需要,目的是落实“两集中、两到位”,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现“一窗受理、并联现场审批、一站式办结”。

第二章 平台设立

第三条 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并联审批工作专区(以下简称专区),分别设置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平台、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平台。

第四条 各审批职能部门根据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在专区分别设置相应工作岗位,并由所在部门按《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巴委办发〔2008〕15号)文件规定选派工作人员进驻专区,实行AB岗工作制度。 2 / 4

第三章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

第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涉及主要部门:市发改委、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人防(地震)办、环保局、消防支队、经信委、交通运输局、气象局、水务局、安监局、卫生局、商务局、林业局、文化局等。

第六条 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涉及审批服务的主要事项:1、企业投资建设(技改)项目核准、备案;2、政府投资项目审批;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4、项目用地预审;5、项目选址审批;6、抗震设防等级核定;7、采矿权审批;8、招标核准、备案;9、重大项目初步设计审查;10、建筑工程建筑、消防、防雷、抗震施工图审查;11、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工程、水土保持、国家安全事项、安全生产设施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等);12、公路、征占林地或水运占道(涉河事务)审批;13、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14、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16、环境影响评价许可;17、施工许可; 18、质量安全报监;19、商品房预售许可;20、城市排(取)水许可;21、环保、规划、消防、防雷、城建档案、墙改节能、人防等专项验收;2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3、房屋权属证办理;24、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资质审批;25、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第七条 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按“一窗受理、联合审查、同步审批、联合验收、统一收费”的工作流程运行。

(一)一窗受理。由设在并联审批专区的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窗口负责接件和初审后,转交相关部门窗口。对符合条件的,由相关部门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录入“四 3 / 4

川省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系统”按规范流程运行,限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

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后,再行受理。

(二)联合审查。一个审批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由市发改委或市住建局接件窗口提出,由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集中会审,各参与部门须将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承诺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等相关信息按统一格式分别印制办事指南,通过网上公示,并在政务服务大厅公布;需要现场踏勘、图审、检验、检测、评估、论证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窗口提出,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参与,联合踏勘,现场审查论证,作出结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对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实行竞争性进入,凡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评估、论证等报告,相关审批部门应依法予以认可。

(三)同步审批。相关部门窗口在受理审批事项申请后,同步开展审批工作。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事项,即时进行审批;对有前置条件或互为前置的事项,由各审批部门按《巴中市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一表通”申请表》、《中介机构办理要件告知书》、《企业和项目现场踏勘、验收会审表》等流程,同步开展审批或联合审批,出具本部门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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