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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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京民执发[2015]42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2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京民执发〔2015〕427号)

各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26日

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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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民政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民政局、各区民政局。

第四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五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 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社会团体部分 (一)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第四条 第二款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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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条 第一款 规定,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出租、出

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十条 第一款 规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根据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撤销登记”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规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上述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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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无需细化裁量基准,对社会团体予以撤销登记。

(四)行政相对人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第三条 第一款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第二条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第三条 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无需细化裁量基准,对行政相对人予以没收非法财产。

(五)行业协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六条 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六条 第三款 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无需细化裁量基准,对行业协会予以撤销登记。

(六)行业协会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 规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情节严重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情节严重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情节严重的,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 第三款 、第六条 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无需细化裁量基准,对行业协会予以撤销登记。

(七)宗教团体违反《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条 第二款 、第六条 第一款 、第四条 第一款 、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 第(六)项 规定,在主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负有责任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情节严重的,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情节严重的,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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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

十条 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 第(一)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 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无需细化裁量基准,对宗教团体予以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十三条 、第四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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