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24 01:0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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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适用于本办法;

二.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考勤、休假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日常考勤管理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时间的相关规定,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为35小时,每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第三条 公司上班时间为:9:00-17:00,其中11:45-13:00为就餐、午休时间。

第四条 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及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特殊岗位员工,经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有条件地自行选择固定的工作作息时间以代替标准上下班时间。

第五条 行政人事部下属的行政人事文员为公司考勤日常管理直接责任人。其考勤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依据制度规范对全体员工打卡出勤情况进行监督;客观、准确记载考勤;办理各类请(销)假手续并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对考勤记录进行统计并向人事主管提供分析数据。每天9点半前应对当日到岗情况及前日出勤情况进行数据统计汇总。

第六条 每月26日,由行政人事部下属行政人事文员对上个工作月

度(上月26日——本月25日)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均有义务配合其统计工作,出示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员工于上班时间外出公干,须征得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行政人事部行政文员进行登记后方可离开公司。若无法在公司下班返回公司,应向行政人事文员提前告知后再行外出或于办事过程中电话告知。

第八条 迟到:超过上班时间10分钟仍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一.员工当月累计迟到三次以上者,每三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二.无特殊事由且未履行临时请假手续迟到超过60分钟,按旷工半天计算。

第九条 早退:提前于下班时间30分钟内离岗者即为早退。

一. 员工当月累计早退三次者,按旷工一天计算。

二. 员工当月早退累计超过三次以上者,每三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三. 无特殊事由且未经履行临时请假手续早退超过60分钟,按旷工半天计算。

第十条 旷工:未按考勤制度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请假申请或请假申请未获批准即擅不到岗者即为旷工。此外下列行为也视为旷工

一. 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请假证明的; 二. 员工在工作调派中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三. 违反治安法律、法规被公安部门拘留,或因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缺勤的;

四. 非特殊事由或未经临时请假以致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超过60分钟的;

五. 当月迟到、早退超过3次,每3次计旷工一天。 第十一条 迟到、早退和旷工的相关罚责:

一. 迟到及早退每次罚款30元;月度迟到、早退次数达3次以

上(含),每三次按旷工一天计算;月度迟到、早退次数累计达六次以上(含)者,扣发当月50%基本工资,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 旷工除扣除缺勤当日薪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21.75)外,另加罚款:旷工半日罚款100元;旷工一日罚款200元;月度旷工累计达两天以上(含)者,扣发当月50%基本工资,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月度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达到五天者(含),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三章 假期管理

第十一条 请假管理办法:

一. 员工申请各类假别(事、病、婚、丧、产、年假)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附件1),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交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文员处留存。

二. 请假时间不足3天的,需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申请,由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逐级审批。

三. 请假时间达超过3天(含)的,需提前1周提出申请,分别由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及总经理逐级审批。

四. 部门副经理以上(含)员工请假均须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五. 员工因病或遇紧急事务需请假且无法提前申请时,需在当日上班时间前以电话方式向部门分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六. 各类假别申请以半天为最小时间单位,申请者应于《请假申请表》上注明请假时间,不足半天的以半天计算。享受年假的员工可优先以未休年假或调休冲抵事假、病假,应于《请假申请表》上注明。

七. 员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休假有碍于工作正常开展时,审批者可不予准假、酌情缩短假期或责令改期请假。

八. 8.公司员工请假期满后仍不能到岗上班且无法亲自到公司办理续假手续的,应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续假请求,由行政人事部指派工作人员代其办理审核手续。待其休假结束后应第一时间至行政人事部补办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且未到岗者,以旷工计。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二条 事假管理:

一. 员工因私人事务需要本人处理,按规定时间申请且经相关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二. 事假需提前一天至行政人事部办理请假手续,如实填写请假申请表,并经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及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须在请假当日上班前向部门负责人(分管)口头请假,于归岗当日至行政人事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三. 事假申请以天为时间单位,最少半天。

四. 员工请事假将扣发告假期间的薪金,事假期间薪金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之和作为基数标准执行,即事假扣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21.75×事假天数;月度事假超过5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五. 事假可用有效年假冲抵,但不可透支,超过部分按基本薪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标准扣发。

六. 员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如有超出,视为员工自动离职,公司可依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因特殊情况且由总经理批准的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病假管理:

一.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需要离岗治疗休养而产生的休假,即为病假。

二. 员工申请病假除按规定履行相关请假审批手续外,另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证明和病假条,否则请假期间待遇均按事假标准计算。

三. 公司正式员工自转正当月起,每月享有一天的带薪病假,超过一天的病假,病假期间的扣款按月度固定工资70%的标准予以扣除,即病假扣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21.75×70%×病假天数。月度病假累计达7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四. 如因病情突发无法预先办理病假审批手续的,可于病休当日即时电话申请,并于病假届满后携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和病假条等至行政人事部办理销假手续。未能提供相关医疗证明的,缺勤期间以旷工计。

五. 全年员工病假累计或连续达30天以上的,相关待遇按医疗期标准执行。

六.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按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计算从员工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1.医疗期的期限: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

2.医疗期待遇:医疗期内按请假员工基本工资80%的标准计发生活费。若生活费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后剩余金额达不到武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年度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3.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可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婚假管理:

一. 公司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二. 公司员工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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