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金资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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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金资助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2013-04-28 浏览次数:52 视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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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申请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金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科技型企业; (二)单位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第二条 对申请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金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企业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 第三条 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条件是:

1、申请单位生产的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企业上年度或当年销售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2、申请单位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管理制度、激励机制,以及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总体规划;

3、申请单位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专利申请量(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或作品登记量的年增幅连续三年不低于10%;

4、申请单位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成效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30% 以上;

5、申请单位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6、申请单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四条 已获得市级以上认定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五条 资助金额:

龙岗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每次不超过20个,经认定的龙岗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区科技发展资金每个给予15万元资助,资助经费用于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

第六条 申请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一)《龙岗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金资助申请书》(从网站http://www.kjj.lg.gov.cn下载填写)及其电子版;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报告》及其电子版;

(四)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以及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或授权证明材料;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企业提交验资报告以及当年的财务报表); (六)专项审计报告,须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例以及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站企业研发投入的比例;

(七)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当年成立的企业提交当年纳税证明,验原件);

(八)市级以上部门下达的相关认定证书及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企业提供,验原件); (九)申请单位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声明书。 (十)其他相关资料。

已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需在1年内提交申请

材料,免交第三至第五款所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受理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第八条 考察评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不少于3人,包括知识产权专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专利数量、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评审。 现场考察评审小组出具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及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

(三)申报资料、数据不真实,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以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五)不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或报送数据不真实的。

第十条 社会公示。对通过现场考察评审的企业,初步确定拟资助名单,经区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一条 划拨资金。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财政部门印发联席会议纪要,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会议纪要授予牌匾,并书面通知区财政主管部门拨款。 第十二条 在资金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区科技发展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龙岗区中小型知识产权有优势企业认定及资金资助实施细则》、《龙岗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项目配套资助计划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ol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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