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指南1.炼钢厂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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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

制度汇编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目 录

1、炼钢厂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 3 2、本钢炼钢厂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 7 3、检维修作业挂牌管理制度 ......................... 13 4、本钢炼钢厂供、配电系统停、送电操作联系、确认制度 18 5、厂内车间之间电气联(配)合检修的相关规定 ....... 21 6、炼钢厂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制度 ..................... 23 7、炼钢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31 8、炼钢厂动火管理规定 ............................. 37 10、关于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解读 .......... 43 11、关于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实施开工安全许可和完工安全验收的通知 ......................................... 49 12、关于进一步规范联检安全作业文件和现场安全管理的通知 ................................................. 50 13、炼钢厂设备检修通用安全管理要求 ................ 52 14、炼钢厂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 61 15、建设项目施工改造安全管理办法 .................. 63 16、炼钢厂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八条规定 ................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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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炼钢厂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炼钢厂设备检修立项、准备、实施及结束期间各单位的管理责任及联系确认制度。 2、使用范围

炼钢厂所属设备检修工作,不包含车间内部组织的临时小故障处理。 3、管理权限

机械动力科为设备检修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设备检修项目的确立、设备检修施工方案的制定审核、检修进程与检修质量监督及检修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并对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生产计划科为设备检修的组织协调单位。负责配合组织设备检修项目的确立,设备停机与恢复生产的指令下达及检修过程中的生产协调。

安全科为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单位。负责设备检修前安全方案的审核及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各车间为设备检修的主体单位。负责设备检修计划的申报、检修施工方案制定、检修施工组织、负责检修进程、检修质量与安全措施落实,并对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4、管理办法 4.1 日常检修

4.1.1日常检修由机械动力科、生产计划科及安全科每周二组织全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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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车间召开“周设备检修会”共同确定。

4.1.2各车间上报本周(周三至下周二)设备检修计划(项目、内容、时间与安全措施)。

4.1.3机械动力科与生产计划科根据检修模型与各车间上报的检修项目共同确定“周检修计划”,明确每日检修项目、检修内容、检修时间。需要联合检修项目,明确检修单位主从配合关系。

4.1.4 模型外检修项目由机械动力科进行实际情况确认,明确检修内容与时间,并向生产计划科提出申请,由生产计划科根据生产情况进行生产安排,并分别向分管厂长汇报。

4.1.5“周检修计划”形成后由生产计划科形成材料上报制造部总调度室、制造部计划处、炼钢厂生产厂长、设备厂长,由机械动力科上报设备部。

4.1.6 生产计划科按照“周检修计划”协调制造部计划处,安排每日品种生产与设备检修,每日早生产例会对当天检修项目、时间进行通报。

4.1.7 机械动力科按照“周检修计划”监督每日设备检修施工进度与质量,每日早生产例会对当天检修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通报。 4.1.8 安全科对每日检修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指导、检查。 4.1.9 各车间按照“周检修计划”安排日常设备检修工作,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2 年修、联合检修

4.2.1 配合公司其他单位进行的年修、联合检修,由机械动力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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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车间研究并汇总检修项目、检修内容、检修时间,形成检修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安全措施。

4.2.2 生产计划科根据铁钢平衡,按照检修方案,制定厂内年修、联合检修计划,并根据检修情况制定能源介质平衡方案。对于无法安排的检修项目,与机械动力科及相关车间共同协商。

4.2.3形成厂内年修、联合检修计划后经生产、设备厂长批准后,组织厂内联合检修准备会。

4.2.4 各车间根据年修、联合检修计划制定车间内部检修方案、安全措施,由机械动力科、安全科进行审批,最终由机械动力科形成厂内联合检修方案。 4.3 非计划检修

4.3.1各车间临时发现的设备隐患需要平衡时间进行处理,需向机械动力科提出申请,由车间行政主任向生产厂长进行汇报。由机械动力科确认后将检修项目、内容、时间向设备厂长进行汇报。由生产计划科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安排。

4.3.2 非计划检修项目由所属车间与机械动力科共同制定检修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安全措施。由机械动力科协调相关配合车间,由生产计划科安排生产配合。

4.3.3 非计划检修项目影响正常日检修计划时,由机械动力科向设备部进行汇报,由生产计划科向制造部进行汇报,由两科室共同协调后续周检修调整。 4.4 突发设备故障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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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发生突发设备故障,责任车间与机械动力科、生产计划科执行炼钢厂《请示报告制度》。 4.5 生产调度检修信息联系

4.5.1 厂生产调度按照生产计划科运行科长制定的当班检修计划(含非计划检修),根据生产情况,在具备停机提前1小时通知相关检修单位车间调度。停机前再次通知车间调度进行确认,并做好停机记录。 4.5.2 各车间调度按照厂生产调度指令,按照《炼钢厂设备检维修、定修、年修安全管理体系》、《炼钢厂检维修作业挂牌管理制度》、《炼钢厂高、低压供配电系统停送电联系确认制》、《炼钢厂介质停送联系确认制》及车间内部的《设备检修管理制度》执行。

4.5.3涉及多个车间进行检修作业时,按主从关系进行配合检修。执行《本钢炼钢厂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从属检修单位检修作业前需与主体检修单位联系确认,经主体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不能影响主体单位检修。

4.5.4 检修过程中停、送介质信息联系。厂生产调度在接到停、送介质指令后,厂生产调度向相关介质供应单位下达停、送介质指令。厂调度必须由专人负责停、送介质指令的接收与传达,指令传达采用录音电话。在绝保试验期间需履行签字确认。在指令下达过程中,双方要进行重复确认。同时,厂生产调度对“接受停送介质指令的时间”、“发令单位、部门名称”、“发令人的姓名”、“指令的具体内容”及“下达指令的具体时间”、“下达指令的具体内容”、“接收指令人的姓名”进行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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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检修设备恢复生产时,由设备主体车间车间调度确认具备生产条件后,通知厂生产调度。由厂生产调度组织恢复生产,并做好恢复记录。

4.5.6突发设备故障检修时,厂生产调度、车间调度执行炼钢厂《请示报告制度》

5、本规定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要求各车间制定车间内部检修管理制度。

2、本钢炼钢厂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钢炼钢厂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检维修作业,均必须遵守本规定。设备设施检查、调整作业以及生产运行前准备、故障性停机等相关作业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作业前管理要求

第三条 所有作业需要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全部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机动科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维修队伍,并负责资质审核。

第五条 所有作业项目必须双方明确作业时间、作业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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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大修、中修、定修、联合性检修、密闭空间、重点部位和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要事先制定检修方案。外委检维修作业,由机动科组织制定方案,双方签字确认。检修方案必须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包括:检修步骤、危险源辨识及控制措施、设备设施停机、开机以及风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的停送时间及部位、联系确认方式、安全防护措施及其负责人等。

第七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和检维修单位双方必须签定安全协议,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协议必须一事一签。长期承担维保检修的队伍,可一年一签。

第八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车间必须向检维修单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具体交清:作业部位的上下工序和能源介质衔接、主要技术难度、危险源、安全防护装臵、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九条 所有检维修作业必须有联系确认制度,必须确定工作票、操作牌、检修牌、登记确认等联系确认方式, 指定责任人。否则追究相关单位管理责任。

第十条 所有检维修作业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由检修作业负责人填写,必须分步骤写清安全措施及其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负责确认、审批,要害部位、煤气区域等危险性较高作业必须由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工作票一式两份,生产岗位和检修作业负责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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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检修牌由生产运行人员挂摘,操作牌由检维修作业人员保管,生产运行控制室或岗位要建立挂牌登记台帐,双方必须进行签字登记,执行“谁挂牌,谁摘牌”制度。多项目多组作业需在同一电源处切电的,需分别挂牌和摘牌。停电、送电必须听从统一口令,情况未明、确认未清的情况下禁止擅自停电、送电。

第十三条 由点检员、生产操作人员进行的设备设施检查、调整作业以及生产运行前准备、故障性停机等相关作业,必须在控制台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示牌,执行“谁挂牌,谁摘牌”制度。

第十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配合作业的设备设施停机、开机以及风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的停送、隔离、设备的清洗、臵换由机动科负责组织,设备清洗、臵换后必须有取样分析报告。检维修作业前,必须双方确认、签字。本单位内部检维修作业,由机动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生产部门负责审批能源介质停送手续。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上和现场的安全防护装臵以及现场的临时安全防护措施由检维修作业人员实施。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单位必须同时派人现场告知、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电气和传动设备检维修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或操作开关,并挂牌或上安全锁,防止误启动。

第十七条 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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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抽堵盲板作业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条 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设臵好爬梯、平台、防护栏、防护网、安全带挂接点。

第三章 作业过程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开始作业前,项目负责人、点检员必须向检维修作业负责人讲解作业安全要求。作业负责人必须对检维修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作业部位,讲清作业内容,讲清安全风险,讲清控制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维修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现场必须备有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设备运行时,不得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调整、注油和清扫。

第二十四条 作业用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附件和防护设施必须齐全。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由专职电工接线,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气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臵。

第二十六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规范放臵,远离火源,并与电气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 检修现场要设臵检修禁入区,设立警示标识,专人监护,夜间要设信号灯。吊车检修要设臵铁鞋、红灯、红旗、警戒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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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工作票》,明确检修内容、检修条件和检修起止时间等,然后经由点检员提出申请,由生产运行人员进行操作揭示牌和检修揭示牌互换并摘挂。

5.7 揭示板上未挂检修揭示牌,操作揭示牌未从揭示板上取走,设备检修停电牌未挂的,不准检修。

5.8确认检修结束,必须待所有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区域后,方可取下设备检修停电牌”,互换回各自的操作揭示牌、检修揭示牌。

5.9多个检修工种在同一台设备上进行检修时,应当明确一人负责办理工作牌交换手续,并负责保管操作揭示牌。

5.10多个检修单位在同一台设备上进行检修时,检修揭示牌和设备检修停电牌必须由各检修单位分别悬挂,操作揭示牌由第一个挂牌检修单位负责保管。先行完成检修任务的检修单位,可先行摘走本单位的检修揭示牌和设备检修停电牌。若该检修单位持有操作揭示牌,在摘走设备检修停电牌和检修揭示牌的同时,其持有的操作揭示牌必须经由业主单位检修负责人交给下一家检修单位负责人保管。依次类推,至涉及该设备的全部检修结束,检修揭示牌和设备检修停电牌全部摘除后,方可进行工作牌互换。任何一个检修揭示牌或设备检修停电牌未摘除,生产运行人员都绝对禁止挂回操作揭示牌。

5.11操作揭示牌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立即报告,未经补发前,该设备禁用,特殊情况须经相关人员确认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办临时手续方可使用。

5.12一台设备如有单机或部分设备进行故障处理,操作人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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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揭示牌交出后,也无权操作其他设备,以免操作时其他设备伤害检修人员。

5.13检维修过程中的二级停电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挂双停电牌制度。即当供电单位按调度指令停完高、低压电后,供电单位必须在停电后的高、低压柜上挂设备运行停电牌,检修单位必须在停电后将设备检修停电牌送到上一级供电所挂到对应高、低压柜上。送电时,供、配电单位必须检查确认检修单位所挂的设备检修停电牌是否已摘除,否则不能送电。并做好记录。

5.14 多项目多组作业需在同一电源处停电的,需分别挂牌和摘牌。任何一个设备检修停电牌未摘除,均绝对禁止摘设备运行停电牌。情况未明、确认未清的情况下绝对禁止擅自停电、送电。执行“谁挂牌,谁摘牌”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6、未尽事宜参照《本钢炼钢厂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和《本钢炼钢厂供、配电系统停、送电联系确认制度(补充意见稿)》执行。

7、登记制度

生产运行控制室、供配电控制室或岗位必须建立检维修作业挂牌登记台帐。作业前,生产运行、点检员、检维修三方共同确认现场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后,在台帐上签字。

8、各单位应结合本制度,明确细化本单位“操作控制系统揭示板内容”和《检维修作业挂牌管理实施细则》。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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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钢炼钢厂供、配电系统停、送电操作联系、确认制度

为规范炼钢厂高、低压供、配电系统停、送电操作程序,强化停、送电操作管理,避免高、低压供配电系统因停、送电误操作及各车间之间停、送电联系失误,造成大范围停电及生产事故,特制定炼钢厂供、配电系统停、送电操作联系、确认制度: 一、 下达停,送电指令职责范围:

1. 本钢集团公司总调,能源处动力调度。 2. 本钢集团公司各二级厂矿调度。 3. 炼钢厂机动科电气科长、电气专责。 4. 炼钢厂各车间调度。 二、 停,送电指令传达:

1. 厂调度在接到停、送电操作指令后,厂调度室直接向相关变电所下达停、送电操作指令。厂调度室必须由专人负责停、送电操作指令的接受与传达,指令的接受与传达采用录音电话,绝保、继保试验必须履行签字确认。在指令下达过程中,双方要进行重复确认。

2. 调度接受停、送电操作指令时,必须做好以下记录: (1) 接受停、送电操作指令的时间 (2) 发令单位、部门名称 (3) 发令人的姓名 (4) 指令的具体内容

3. 调度下达停、送电操作指令时,必须做好以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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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达指令的具体时间 (2) 下达指令的具体内容 (3) 接受指令人的姓名

4. 生产科调度反馈停、送电操作指令时,必须做好以下记录: (1) 反馈停、送电操作指令的时间 (2) 反馈单位、部门名称 (3) 反馈对象的姓名 (4) 反馈的具体内容

5. 调度接受反馈停、送电操作指令时,必须做好以下记录: (1) 接受反馈停、送电操作指令的时间 (2) 接受反馈单位名称 (3) 接受反馈对象的姓名 (4) 接受反馈的具体内容

三、高压供、配系统停、送电联系确认:

1. 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停、送电操作,由相关车间提出具体申请,由机动科供、配电专责(或电气专业科长)经厂调度室下达停、送电操作命令,由相应变电所按命令执行操作。

2. 正常运行状态下厂改造办公室因改造工程需要停、送在线运行的高压供、配电系统时,由改造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机动科,由机动科供、配电专责(或电气专业科长)经厂调度室下达停、送电操作命令,由相应变电所按命令执行操作。

3. 公司动力调度和供电厂调度下达的停、送电操作命令和停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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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计划,由相应变电所按命令和作业计划执行有关停、送电操作配合作业。

4. 公司动力调度和供电厂调度下达的非计划性停、送电操作命令,由相应变电所按命令执行有关停、送电操作配合作业。事后告知车间、厂调、机动科。

5. 当各变电所突发紧急事件时,各变电所应立即按相应事故预案执行相关停、送电操作。同时立即告知车间、厂调、机动科。并及时与上级变电所联系确认,

6. 变电所高压供配电系统如果发生厂内高压负荷故障,造成高压母线总受电断路器及高压支路断路器跳闸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与厂调联系告知停电部位及影响的在线负荷和负荷所属车间,厂调度室应立即通知相关在线车间调度。在线车间调度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排查、确认、处理设备故障,同时在线车间确认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并通知厂调以便厂调度室组织恢复高压供电。事后各变电所(运行车间、回收车间)应及时将跳闸原因及处理结果通知机动科。

四、低压供、配电系统停、送电联系确认:

1. 各变电所低压供、配电(PCC)系统停、送电操作必须经过厂调下令。

2. 两个车间之间存在低压供、用电(MCC)系统(不涉及高压电)。在不影响生产时,需要停、送电操作时,由两个车间的调度直接进行停、送电的联系、确认后,由车间的调度通知相关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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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送电操作。如果存在影响生产时,必须由相关车间提出申请报请厂调批准,同时由厂调协调相关车间安排好生产后并通知供电车间调度组织停、送电操作。供电车间调度应及时将停、送电操作信息反馈给厂调。

3. 低压供、配电系统停、送电操作:由设备产权车间或属于产权车间管理的值班电工(维检电工)进行操作。

4. 正常生产过程中如果突发涉及到两个车间的低压供、用电系统停电故障时,由两个车间各自立即通知厂调和本车间调度。用电、供电车间调度应立即组织对本车间供、用电设备进行认真排查,当排除设备故障(或确认无故障)后,应及时联系本车间调度及厂调和机动科,由厂调下令恢复供电。同时应将停电原因、处理结果告知厂调、机动科.

五、未尽事宜参照炼钢厂《设备管理制度汇编》中的“供用电管理制度”、“设备产权、管理界限的划分”和“变电所停送电确认制度”执行。

5、厂内车间之间电气联(配)合检修的相关规定

在厂内多个车间之间电气联(配)合检修过程中,为杜绝因方案制定不当或检修过程中因联系、确认、施工不当造成的故障或事故,影响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性的联(配)合检修作业

1、区域点检员提前填写委托单(工票),注明配合车间及作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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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等,并报告电气专责。

2、电气专责负责审查或修改施工方案,并报请车间设备主任批准。 3、电气专责主动与需要联(配)合检修车间的电气专责进行联系或修改方案并最终确认取得一致意见。

4、双(各)方根据施工难度、施工影响时间或可能对生产造成影响的范围等情况,决定是否报告机动科对应专区电气专责。

5、机动科分管专区专责根据车间报告,研究决定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论证施工方案、制定可能对生产造成影响的应急预案或施工过程中到现场监督执行、协调相关车间制定的施工方案,确保检修作业对生产零影响。同时向机动科电气科长及时汇报。

6、联(配)合检修过程中,要树立“一盘棋”思想,积极沟通情况、互为对方创造条件、弥补可能出现的漏洞,共同完成检修计划。 二、突发电气故障需要联(配)合查找原因的共同作业

1、生产过程中突发电气故障时,首先根据电气设备的归属和生产岗位人员的判断,由在建车间的调度与需要联(配)合查找的车间调度联系,由调度分别通知本车间相关电气人员进行独立或联(配)合查找。

2、如果故障查找时间较长(超过30分钟)、影响范围较大,由车间调度分别通知车间电气点检员、专责、设备主任,以及机动科电气专责、电气科长等。

3、故障查找过程中杜绝“本位主义”,鼓励“越界”作业,多为对方创造条件、及时沟通各自的情况,及时查找、排除设备故障,减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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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影响。

4、如果在联(配)合作业或故障查找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无论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经济责任制进行严肃考核。

5、本规定参照执行炼钢厂“供、配电系统停、送电操作联系、确认制度”、“设备产权、管理界限的划分”以及相关安全联系、确认制度等。

四、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机械动力科。

6、炼钢厂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带压抽堵盲板作业、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炼钢厂范围内,涉及各车间、科室及其相关方的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1、危险介质:指能够引起中毒、窒息、着火、爆炸的气体。如煤气、氮气、氩气、氧气等。

2、危险作业:指某些特定活动存在人、物、环境有较大风险、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活动。如危险介质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 3、甲级危险介质作业:正常作业过程中,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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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窒息、着火、爆炸危险的介质作业。包括:未经吹扫的危险介质管道、洗涤塔、水封、滤清器及炉、窑、塔、斧、沟、槽等危险介质使用设备空间内部作业;带压危险介质抽堵盲板作业、更换孔板、管道搬管、钻眼、堵漏、更换法兰盘等作业。

4、乙级危险介质作业:正常作业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危险的介质作业。包括:已经吹扫和清洗过的危险介质管道、设备内部空间及周围场所作业;正在运行的危险介质管道上的焊接作业;危险介质管道、设备吹扫及放散作业;不带压力情况下危险介质抽堵盲板及更换法兰盘等作业。

5、丙级危险介质作业:正常作业过程中,不可能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危险,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瞬时存在的危险介质作业。包括涉及危险介质排送机间、操作间;危险介质使用设备的操作间;厂区危险介质管道及附属设施周围场地的作业。

第四条 危险介质作业内容

1、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包括臵换、吹扫危险介质)。 2、在危险介质管道上带压抽、堵盲板作业,包括盲板在主管道上的及盲板在阀门后管道压力为正压(微正压)的。

3、在危险介质管道、设备设施上的检修作业。

第二章 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危险介质作业实行许可证管理。许可证分为:《危险介质停气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送气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带压堵盲板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带压抽盲板作业许可证》和《危险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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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作业许可证》。

1、在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介质停气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送气作业许可证》。

2、在危险介质管道上带压抽、堵盲板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介质带压堵盲板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带压抽盲板作业许可证》。

3、在危险介质管道、设备、设施上检修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介质检修作业许可证》。

第六条 危险介质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即甲级危险介质作业实行厂级管理,乙级、丙级危险介质作业实行车间级管理。其中甲级、乙级危险介质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介质作业许可证,丙级危险介质作业不在危险介质作业许可证办理范围之内,但必须设专人监护,并执行《集团公司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动火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要求。

第七条 危险介质作业许可证可划分为厂级、车间级管理;厂级危险作业许可证由主管厂长最终签批,车间级危险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科领导最终签批。

1、 危险介质停、送作业的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班长或工段长)填写,用户单位运行负责人、作业单位安全员和用户单位安全员负责初步审核,作业单位和用户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二次审核,分别由安全科领导和主管厂长最终签批。

2、危险介质带压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班长或工段长填写,用户单位点检负责人、作业单位安全员和用户单位安全员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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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初步审核,作业单位和用户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二次审核,分别由安全科领导和主管厂长最终签批。

3、危险介质检修作业许可证由检修作业负责人(班长或工段长)填写,用户单位点检负责人、作业单位安全员和用户单位安全员负责初步审核,作业单位和用户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二次审核,分别由安全科领导和主管厂长最终签批。

第八条 许可证采用炼钢厂统一下发的模式。 第九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当次作业项目内容周期。

第十条 许可证由危险介质作业人员作业时随身携带。作业结束后,由作业单位留存备案。

第三章 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从事危险介质作业人员的职责 1、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作业人员清楚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 3、确认危险源及方案措施的落实。 4、严格按规程操作,不违章作业。

5、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6、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如:CO报警器、O2报警器、可燃气体检测仪、呼吸器、专用工具等)

第十二条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1、对参加危险介质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安全喊话。 2、作业前对参加作业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作业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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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清作业内容,讲清安全风险,讲清安全措施。

3、根据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并负责落实。

4、检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及作业工具是否符合标准。 5、在发生危险时,及时采取正确的救援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审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质并备案。

3、负责危险介质停送作业、盲板作业、检修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安全防范措施的审核。

4、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是否落实。 5、负责对参与危险介质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6、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与指导。 第十四条 生产运行负责人职责

1、负责审核介质停送许可证所有项目、内容的准确性。 2、负责危险介质作业时现场联系确认。

3、负责向作业单位,进行书面形式的安全告知(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4、负责危险介质作业现场协调指挥。 第十五条 设备点检人员职责

1、负责审查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并备案。

2、负责审核危险介质设备设施检修许可证所有项目、内容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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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

3、负责向施工检修方,进行书面形式的安全告知(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4、负责危险介质检修作业统一协调、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签批人员职责

(1)负责危险作业项目内容准确性最终审核

(2)负责对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全面性、可靠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 危险介质作业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前,作业负责人负责制定详细的的作业方案,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并对参加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安全喊话。

第十八条 危险介质管道、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前,用户单位必须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用户单位负责向检修作业单位进行书面安全告知和检修前安全教育;检修单位根据检修项目、检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完善的施工检修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明确检修现场负责人。

第十九条 在同一检修作业项目有两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由用户单位组织交叉作业的施工单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现场指挥机构及负责人,用户单位负责统一协调、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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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危险介质区域检修涉及动火作业时,必须按防火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一条 危险介质带压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抽、堵盲板作业前,由用户单位负责填写《盲板作业申请票》,并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作业单位负责检查准备工作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不具备作业条件或不满足安全要求的,作业单位有权拒绝作业。

3、作业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并对参加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安全喊话。

4、用户单位要制定盲板作业时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责任。盲板位臵在主管道上并且不易降压的或作业管道直径在2m以上的盲板作业必须安排消防车、救护车到现场,做好应急准备。

5、用户单位负责作业现场的警戒,如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要求作业现场周围40m内不能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作业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上风侧40 m以外。

6、在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等危险工作,不得在雷雨天及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不宜在夜间进行,(如遇突发状况,必须在夜间作业时,应距作业点10m 以外安设投光器;投光器必须采用防爆式。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源电压不准超过36V)。

7、盲板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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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同时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8、盲板作业结束后,《盲板作业申请票》由盲板作业单位留存归档。

第二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按不同介质要求配备专业工具,如煤气作业必须使用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氧气作业使用的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污,在氧气作业现场不准堆放油脂等与作业无关的其他用品。

第二十三条 在氮气、氩气及其他稀有气体作业区域内作业,应采取防止窒息措施,并随时检测该作业区域内的氧气含量,氧含量不应低于19.5%;需要进入管道及设备空间内部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作业时,必须提前接好管道跨接地线,停送作业人员不得穿化纤工作服及带钉的鞋,严禁将火种带入作业现场。

第二十五条 用户单位对危险介质停送作业、盲板作业、检修作业,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护、协调。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等事故时,应立即采取许可证上的应急救援措施,开展施救,避免因盲目救援而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危险介质作业结束后,用户单位负责确认作业现场是否存在遗留隐患,并及时消除。同时在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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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炼钢厂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制度》自行废止。

7、炼钢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保护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钢炼钢厂区域内维修、施工等所有涉及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 缺氧: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0.195的状态。 3.2 缺氧危险作业: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

3.3 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在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3.4 特殊缺氧危险作业: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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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分类 4.1受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4.1.1密闭设备:指贮罐、塔(釜)、除尘器、蓄热器、真空泵、箱体、烟道及锅炉等。

4.1.2地下受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井、地窖、污水池(井)及化粪池等。

4.1.3地上受限空间:包括料仓、气体阀室等封闭空间。 5作业许可证管理

5.1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2许可证采用集团公司统一格式(见附件)。

5.3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和安全员确认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负责审批签发。

5.4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运行控制室或岗位人员保管、登记;第二联由作业人员作业时携带。

5.5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当次作业项目周期,当作业内容或现场条件发生改变时,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5.6许可证应具体写清危险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采样分析数据由业主单位专业人员填写。

5.7作业负责人、车间(科室)主管领导对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全面性、可靠性负责;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对现场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员负责整个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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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6.1 厂属密闭设备、受限空间必须在明显处设有文字提示:所属部位;气体性质;危害类型;先通风、后确认、经检测、再进入的标识。

6.2凡密闭设备、有限空间附近,必须设臵空压风管道或风机,作为净化密闭设备、设施的安全设施。

6.3作业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护。 6.4 作业前

6.4.1车间点检员下工作票,对作业负责人进行书面安全告知,作业负责人进行确认并签字。作业负责人负责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告知。

6.4.2 当作业场所同时存在有害气体管路时,作业前,车间负责组织采取可靠措施阻断所有对作业场所产生安全影响的能源介质,负责清洗臵换空间内的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质,并经双方确认。

6.4.3作业前,作业人员负责在开关、阀门、受限空间入口等处挂警示牌,必要时上锁或派专人监护。

6.4.4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进行气体采样分析。车间负责受限空间气体采样分析,取样应在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氧含量控制在19.5~23%之间,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指标,不合格不得许可作业。作业期间应连续监测,并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在气体采样分析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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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作业中

6.5.1受限空间必须保持良好通风,进入空间人员必须携带报警器,必要时,佩戴空气呼吸器。

6.5.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和特别潮湿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工具,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

6.5.3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6.6 主要防护措施

6.6.1 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仪器的标定和维护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6.6.2 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9.5~23%之间。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6.6.3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6.6.4 当存在因缺氧窒息、中毒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绳),并在适当位臵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6.6.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绳)。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6.6.6 在作业人员进人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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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 在存在缺氧、中毒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6.6.8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并保持有效联络。

6.6.9 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中毒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

6.6.10 严禁无关人员进人受限空间及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6.6.11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含量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含量,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6.6.12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含量保持在19.5~23%之间。

6.6.13 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罐体等,须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臵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在放臵灭火器的位臵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6.6.14 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窗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臵时。严禁关闭门或窗。

6.6.15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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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6.6.16 在受限空间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空间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人作业场所。

7受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应掌握的安全知识 7.1 对作业负责人

7.1.1 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规、制度。

7.1.2 产生缺氧、中毒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中毒的急救知识

7.1.3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臵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7.1.4 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7.1.5 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7.2 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

7.2.1 受限空间的窒息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7.2.2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臵的使用知识。 7.2.3 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8 事故应急救援

8.1 对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 当发现缺氧、中毒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出现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靠措施救援,不得盲目施救,防止因救援而致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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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生缺氧、中毒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8.4 在存在缺氧、中毒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8.5 对已患缺氧症及中毒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9附则

9.1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受限空间作业许证

8、炼钢厂动火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炼钢厂动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集团公司动火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炼钢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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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禁火区域;

⑵油罐、油箱、油槽车,储存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⑶各种受压设备;

⑷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⑸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 ⑹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⑺油库(站)、变配电所 (站、室)、液压站(设备本体、管道管路)、电缆遂道、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储存加工场所、皮带通廊(保温材料为可燃物)、填料式冷却塔、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

⑻AQ 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规定的特殊动火作业;

⑼其它遇明火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 2、二级动火作业:

⑴皮带通廊(保温材料为非可燃物);

⑵新、老空压机站区域(不包括各种受压设备)

⑶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其它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都属于三级动火范围。

(二)《动火证》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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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证》由施工单位提供,必须使用集团公司安监部统一编制的《动火证》。

2、一级动火作业审批办法: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车间分管领导(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分管主任)初审签字,经安全科复检签字后,报分管厂长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审批办法: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车间分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科审批。改、扩建项目中的二级动火作业由改造办专责审核,改造办分管主任审批。

4、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办法: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的点检员或区域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签字,车间安全员(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专责)审核,车间分管领导(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分管主任)终审批准。

5、节假日、双休日、夜班期间,原则上禁止一、二级动火作业。如生产或检修需要必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夜间一级动火作业,车间设备主任必须到现场确认,而后由车间点检员在《动火证》审核栏签字,车间设备主任代厂领导负责终审批准,车间设备主任到现场进行动火作业监护,待安全科人员及厂领导到厂后签字。

三、《动火证》签订要求

1、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

2、施工动火单位人员持办理好的《动火证》到动火区域,车间点检员或区域负责人(工段长、作业长、班组长)向施工动火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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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交代本区域内的危险因素,施工动火单位人员同车间点检员、区域负责人,共同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可靠后,在《动火证》中“同意动火开始人”处签字方可动火。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专责到现场确认并签字。

3、动火过程中,施工单位要设监护人、车间要设检查人,做好全过程的监护工作。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车间安全员要对动火作业项目进行监管。

4、动火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人员找到该动火作业项目点检员及该区域岗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现场情况,确认无遗留火种后,在《动火证》中“同意动火结束人”处签字,施工动火方可结束。将《动火证》第1联返给安全科。施工改造区域由改造办项目管理人员到现场确认并签字。

四、《动火证》管理要求

1、《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2、《动火证》必须由动火执行人或动火单位的现场监护人(负责人)保管随时备查。

3、《动火证》的动火期限,必须准确填写动火审批时间和结束时间。

4、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5、动火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花、焊花溅落、飘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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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动火作业现场的管理

1、动火作业前在线车间必须将动火区域的安全状况、危险因素、安全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告知、交底。施工单位应及时传达给具体施工人员。

2、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将动火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清理干净,严禁用纸箱、篷布等可燃物作挡火板,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3、动火作业期间,现场不得设臵、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如有使用必要,用后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后方可作业,严禁同一部位动火作业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交叉进行。

4、多层动火作业,上层必须保证下层部位设备、材料、人员的安全,地面作业必须保证地下部位的设备、材料、人员安全,上、下层必须做好多层监护。高空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焊花、火花,喷溅及坠落的措施。

5、动火作业现场应根据作业性质配备相应类型的灭火器材。 6、在靠近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灭火消防设施的部位动用明火作业, 应采取措施, 防止设备非火灾条件下启动。

7、电焊、气焊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开放臵,间距在 5 米以上,气瓶距火源10米以上,乙炔气瓶应有防倾倒支架;

②氧气瓶、乙炔气瓶压力表必须完好,乙炔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臵,气瓶与软管连接处要牢固,防止脱落;

③严禁液化气罐替代乙炔气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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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电焊机线路应按用电规范执行;

⑤动火过程中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护,防火巡检人员和作业区域工作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消除。

8、动火区域的车间安全员、工段长、点检员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区域动火过程中的安全防火工作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证》。对《动火证》审批手续不完备,现场防火措施不落实或存在安全防火隐患的作业,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和义务。

9、动火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动火监护人同车间点检员及该区域岗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现场情况,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动火作业现场。

六、固定动火点管理

1、由于检修作业必需,长期在一个固定区域从事检维修、加工的三级动火作业可设立固定动火点。

2、固定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实行每月审批《动火证》。固定动火点的《动火证》应在“动火部位”一栏注明“固定动火点”。固定动火点《动火证》应统一保管,随时备查。

3、固定动火点《动火证》的审批办法:固定动火点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的车间点检员或作业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签字,车间安全员审核,车间分管领导终审批准。

4、固定动火点每日动火前该区域的点检员、区域负责人(工段长、作业长、班组长),应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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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可靠后方可动火施工。

5、动火作业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找点检员及该区域岗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现场安全情况,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施工方可结束。

6、固定动火点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煤气水封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7、室内固定动火点应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8、固定动火点由车间上报安全负责审核、确认、登记,由厂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安监部备案。

9、固定动火点由所在区域车间主管领导负责管理,应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固定动火点应明确区域范围,落实防火负责人,现场设臵明显的固定动火点标识及专门的管理制度,配臵相应的灭火设施。

10、防火安全重点部位禁止设立固定动火点。

10、关于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确检维修作业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程序,降低和消除检维修作业的事故风险,特对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若干问题做如下解读:

一、炼钢厂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依据和标准

1、管理依据:《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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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检维修安全管理办法》、《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危险介质作业许可证安全管理规定》、《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动火管理规定》。

2、管理标准:《本钢炼钢厂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强化检维修安全管理的通知》、《炼钢厂检维修作业挂牌管理制度》、《炼钢厂供、配电系统停、送电操作、联系确认制度》、《炼钢厂检维修作业安全指导书》、《炼钢厂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制度》、《炼钢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炼钢厂动火管理规定》。

二、 炼钢厂检维修作业的分类和安全管理实施步骤 1、作业分类:

(1)计划性检修:根据设备管理、使用的经验,以及设备状况,制定设备检修计划,对设备、设施进行有组织、有准备、有安排的定期检修。例如转炉、铸机的日常检定修、炉役修、年修等。

(2)非计划性检修:设备设施的检查、调整作业以及生产运行前准备、故障性停机等临时性检维修和抢修等。

2、实施步骤:

检修前的安全告知、安全教育、安全条件满足、安全条件确认。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监护、安全检查。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验收。

三、 炼钢厂检维修作业的责任主体和分工

1、责任主体:生产岗位人员、点检员和检修作业人员 2、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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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岗位人员:负责检修前的安全条件满足、安全条件确认和检修后的安全验收。

(2)点检员:负责检修前的安全告知,安全条件确认和检修后的安全验收;负责督促和检查检修单位负责人是否对检修作业人员进行了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和检修过程的安全监护及安全检查。同时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危险作业负有现场安全监护、指导职责。

(3)检修作业人员:接受检修前的安全教育(由检修单位负责人进行)和安全条件确认、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落实和安全监护。

四、《炼钢厂检维修作业挂牌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1、两大主体、三方参与

两大主体:业主单位、检维修单位。

三方参与:生产操作方、设备点检方、检修作业方。 2、一板、四牌

一板:操作控制系统揭示板。

四牌:操作揭示牌、检修揭示牌、设备检修停电牌、设备运行停电牌。

3、两换牌、一例外

两换牌:检修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分别进行操作揭示牌和检修揭示牌的互换。

一例外:由点检员、生产运行人员进行的设备设施检查、调整作业以及生产运行前准备、故障性停机等相关作业,不执行检修揭示牌和操作揭示牌互换制度。但必须根据作业情况,选择实施一级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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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停电操作,并相应挂检修停电牌或运行停电牌。

4、两级停电、一单二双

两级停电:根据检修设备的工艺技术性能,选择实施一级或二级停电操作。

一单:一级停电,挂设备检修停电牌(检修单位)

二双:二级停电,挂设备检修停电牌(检修单位)和设备运行停电牌(业主单位)

五、炼钢厂检维修作业需要建立的台帐记录 《操作控制系统揭示板换牌登记台帐》 《主控室停、送电挂牌登记台帐》(一级停电) 《主电室停、送电挂牌登记台帐》(二级停电)

《本钢炼钢厂供、配电系统停、送电操作、联系确认制度》中所规定的相关联系反馈记录。

六、《炼钢厂检维修作业安全指导书》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计划性检维修中的主要设备设施检维修、重要部位设备设施检维修、存在交叉作业等较大风险的设备设施检维修。

2、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在办理危险介质作业相关票证的同时,执行《危险介质停送作业联系确认单》;受限空间作业执行《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有关检测确认内容。

七、《炼钢厂检维修作业安全指导书》中“检修安全条件”确立的原则和范围

1、设备设施是否按照检修要求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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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设施动力介质(水、电、风、气等)是否有效可靠切断。 3、上下工序相互关联设备设施、介质有无安全影响。 4、业主单位提供的安全装臵、工器具是否安全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5、业主单位提供的条件中有无可能导致检修人员被动伤害的其他因素。

八、《炼钢厂检维修作业安全指导书》中“安全条件确认等级”确立的基本原则

1、所有的检维修作业都必须进行检修安全条件的确认,但并不是所有的检维修作业都必须填写《检维修作业安全指导书》。(见《炼钢厂检维修作业安全指导书》的适用范围)

2、不管是计划性检修,还是非计划性检修,检修安全条件确认等级至少应包括生产岗位人员、点检员和检修作业人员。(危险性较大作业及重要部位内设备设施的检维修作业需升级确认)

3、需升级确认的检维修作业项目,检修作业负责人即为检修单位安排的现场安全监护人,同点检员共同履行现场安全监护和安全检查职责。

4、“检修安全条件”需先满足,后确认、再签字。原则是逐级确认、逐级填写。

九、《炼钢厂检维修作业安全指导书》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检修安全条件”之间的关系

1、“安全防范措施”和“检修安全条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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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点都是业主单位和检修单位针对检维修作业项目辨识出的危险源,共同制定并认可的控制手段,都是来源并依托于《标准化作业指导卡》。不同之处在于,“安全防范措施”是业主单位要求检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的,检修单位对因执行原因导致的事故负主要责任;而“安全检修条件”是检修单位要求业主单位必须满足和保证的,业主单位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而导致的事故负主要责任。业主单位和检修单位共同对“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检修条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确认,共同承担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与风险。因此“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检修条件”只能互为补充,不能等同。

2、“检修安全条件”是确保检维修作业安全的重要手段。而“检修安全条件”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更是业主单位规避事故责任风险的根本保证,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也是 “5.18机械伤害事故”的教训之一。

十、《炼钢厂检维修作业挂牌管理制度》中的“操作控制系统揭示板”、“一级或二级停电”、“检修揭示牌和停电牌”三者的关系

1、“操作控制系统揭示板”只是对设备操作许可的一种揭示和提醒,由于是间接参与设备控制,因此只能算是检维修作业安全的初级保障。“一级或二级停电”是切断设备设施动力源的有效手段,由于其直接参与设备控制,因此可以说是检维修作业安全的高级保障。不管是“初级保障”,还是“高级保障”都需要进一步的确认,“检修揭示牌和停电牌”就起到这样的作用,只有三者配合,才能实现检维修作业安全的“最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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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操作控制系统揭示板”来代替“一级或二级停电”是不可靠和明令禁止的;使用“揭示板”和实施“一级或二级停电”后不确认,不挂“检修揭示牌和停电牌”,也是不可靠和明令禁止的。

11、关于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实施开工安全许可和完工安全验收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安监部要求,现决定对厂内计划检修工时大于等于24小时的检维修作业项目,施行现场开工安全许可和完工安全验收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检维修作业开工前,由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填写《炼钢厂检维修作业现场开工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开工证》)。无《开工证》或《开工证》项目填写不全,严禁开工作业。

2、检维修作业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填写《炼钢厂检维修作业现场完工安全验收单》(以下简称《完工单》)。无《完工单》或《完工单》项目填写不全,按项目未完工对待。

3、《开工证》以单项检修项目为单位,一式两联。开工前由业主单位点检员组织相关人员填写。第一联存放于主控室(或操作室),由生产岗位人员保存;第二联由检修作业人员随身携带并负责保存。

4、《完工单》也以单项检修作业项目为单位,一式一联。项目完工后,由业主单位点检员组织相关人员填写,并负责保存。

5、计划检修工时小于24小时的检维修作业,仍执行原检维修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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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检维修作业现场开工安全许可证

检维修作业现场完工安全验收单

12、关于进一步规范联检安全作业文件和现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厂属各单位:

为安全、优质、高效完成联合检修各项施工作业项目,特对联检安全作业文件及现场安全管理做如下规范和要求。

一、联检安全作业文件清单 (一)施工准入类 1、《施工安全协议》

2、《工程(检修)施工入场安全准入证》

3、《施工检修方案》(明确开停机以及介质停送时间及部位、联系确认方式及安全防护措措及负责人,对检修项目的关联系统做好危险辨识和确认,制定可靠屏蔽和隔离措施)

(二)作业票证类

1、《危险介质停送(或设备启停机)作业许可证》 2、《危险介质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 3、《危险介质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 4、《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高处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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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yl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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