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单位工资支付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11-06 08:1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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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资(薪酬)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本企业工资(薪酬)支付行为,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或薪酬是指依据公司工资或薪酬管理制度体系文件(包括工资、奖金等分配方案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的所有工资性报酬。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工资性收入的激励作用,公司在遵循“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下,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员工岗位工作特征,对不同岗位类别、不同岗位特征的群体采取不同的工资(或薪酬,以下统称为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联产计酬等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公司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规定等内容。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等由具体的工资分配方案规定或由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工资支付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涉及员工工资支付各相关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是公司工资支付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全面负责并保障劳动者在公司劳动期间因劳动所得报酬按公司相应的分配制度(方案)及时取得。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工资所需资金的筹集与支付业务的具体承办部门。财务部按公司月度资金支付计划在时间上优先安排工资支付。

(三)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按时做好本部门员工工资表。机关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造表的部门应负责按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绩效工资(奖金)分配方案。

各部门(单位)在工资发放后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提交由领取者签名的工资表。经领取者签名的工资表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年度整理装订归档按国家相关规定保存以备查。

(四)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机构,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工资支付方式

第七条 公司工资采取法定货币支付,不以其它货币或有价证券支付,不以实物折价支付。

第八条 为减少工资发放环节,保障员工工资及时足额领取和支配,公司正常情况下采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方式向员工支付工资。

公司通过现金向员工支付工资时,一般情况必须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九条 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应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的方式向员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四章 正常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条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向实行计时工资(包括固定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岗位员工每月支付工资一次。

第十一条 公司定于次月15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员工上月度工资。各单位绩效工资二次分配明细表必须在次月10前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支付时,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工会和员工做出说明,说明延期的原因和支付的具体时间。

第十二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员工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期间,按照正常出勤工资发放。

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四条 员工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其加班工资支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标准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员工,其加班工资基数按省政府发布的当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依据。执行非按工时工作制度的员工(包括联产计酬或计件工资等分配类型和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员工)不享受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经公司委派脱产业务培训三个月以内的,非与当月绩效关联的工资部分按正常出勤对待,与当月绩效挂钩的工资部分按培训结果评估发放。

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待遇由企业与员工双方签订的脱产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公司批准参加函授、网络远程、自学考试等非脱产学历教育的员工,其集中面授、考试期间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经公司批准参加脱产学历教育的员工,脱产学习期间待遇由企业与员工双方签订的脱产学历教育协议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员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员工在依法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含核定的往返路程期间),非与当月绩效关联的工资部分按正常出勤对待,与当月绩效挂

钩的工资部分不再发放。

第十八条 员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满,经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劳动者伤残情况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正常参加劳动,在法定医疗期内按下列标准发放医疗期工资。

(一)月度休假不足7天并且近三个月内累计休假不足10天者,未出勤日工资中与绩效不关联工资部分按日工资水平的60%计发,与当月绩效相关工资部分按绩效考核结果计发。

(二)月度休假超过7天或者近三个月内累计休假超过10天者,未出勤日工资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日工资水平的80%计发。

第二十一条 女工休产假期满,因本人申请需继续休哺乳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发布的当地本年度生活费标准为依据,下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需住院治疗或送外地治疗,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需护理的,经公司指派承担陪护任务的内部员工在陪护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发放。

雇用社会人员或委托家属承担陪护任务需支付费用的,按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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