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

更新时间:2023-11-22 00:5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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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填写各项内容。填写应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英

文或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文字或字符,不得使用自造字。英文或阿

拉伯数字应当采用半角输入法。 国内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外国地址应当用中、英文详细描述,注明国别、市(县、州)、街道门牌号码。

注有红色“ * ”的字段是必须填写的。

要求上传的材料上应当加盖签章的,应上传PDF格式彩色扫描件。

1. 申请

人类型

根据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进行恰当的选择。 2. 申请人国籍/ 地区

应根据申请人的国籍或地区选择。 3.代理文

本字段不是必填项。如果填写,应当采用英文字母、数字或二者的组合,字符之间

不能有空格,最多不超过40个字符。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可以填写商标代理机

构对该商标申请的编号。 4.代理机

构名称

本项不需要用户填写。 5.代理人

姓名

应如实填写该申请的代理人姓名。 6. 代理

委托书

由代理机构申报的,必须上传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中文代理委托书彩色扫描件(.pdf)。

应正确上传文件,格式为pdf,大小不超过1M。 7. 申请人名称 (中文)

“申请人名称(中文)”栏:申请人应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申请人名称长度应在120个字符以内(1个全角符号为2个字符,1个中文字为2个字符)。 8.申请人名称(英 文)

“申请人名称(英文)”栏: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信息栏内填写英文名称。港澳台申请人可以选填此项。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中有英文描述的,申请人英文名称应与该证件中的英文名称一致;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中没有英文描述的,申请人英文名称应采用通用英文译名,译名应当真实、准确。

长度应在120个字符以内(1个全角符号为2个字符,1个中文字为2个字符)。 9. 身份证明文件 名称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其身份证明文件的名称。个体工商户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不需要填写此栏。 10.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同时填写其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个体工商户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不需要填写此栏。 11. 身份

证明文件

国内申请人应上传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pdf)。 外国申请人需分别上传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中文译文彩色扫描件(.pdf)。中文译文需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公章。

港澳台申请人其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为英文文件的,需同时上传中文译文彩色扫描件(.pdf)。

应正确上传文件,格式为pdf,大小不超过2M。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按如下要求上传身份证明文件: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扫描件:⑴负责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未能体现经营范围的,应同时上传经商标代理机构盖章确认真实有效的、从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下载打印的关于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应扫描成一份pdf文件上传。

2.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扫描件:⑴签约人身份证;承包合同。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扫描件: ⑴经营者的身份证;⑵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12. 申请人行政区 划

国内申请人应根据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逐一填写省、市、县三级区划名称。

注:本栏所选行政区划应与“申请人地址(中文)”栏所填行政区划相一致。

13. 国籍

或地区

申请人应真实、准确地填写其国籍或地区。国内申请人无需填写本栏。 14. 申请人地址 (中文)

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包含国家/地区名称的详细、完整的中文地址,注明国别、市(县、州)、街道门牌号码。

注:本栏所填行政区划应与“申请人行政区划”栏所选行政区划相一致。

申请人地址长度应在120个字符以内(1个全角符号为2个字符,1个中文字为2个字符)。 15.申请人地址 (英文)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包含国家/地区名称的详细、完整的英文地址,注明国别、市(县、州)、街道门牌号码。港澳台申请人可以选填此项。

长度应在120个字符以内(1个全角符号为2个字符,1个中文字为2个字符)。 16.邮政编码、联

系人、电话

国内申请人填写其联系方式。 17.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申 请人的大陆接收人、大陆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

外国/港澳台申请人应当指定国内/大陆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

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大陆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18. 商标

申请声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上传相关文件。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应勾选本栏,并正确填写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集体

成员名单。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上传一份PDF格式材料,包括:

A、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B、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C、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D、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E、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F、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应勾选本栏,并正确填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上

传证明材料扫描件(.pdf)。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上传一份PDF格式材料,包括:

A、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B、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C、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D、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E、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

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注:选择“证明商标”、“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或者“以地理标志作为

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需上传的相关pdf文档,大小不超过1M,如遇超出文件所规定的大小,建议以纸质件进行申报。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勾选本栏,并按要求上传商标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勾选本栏,并按要求上传商标图样。 注:商标指定颜色的,不勾选此栏。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勾选本栏,并正确上传声音样本。样本格式为mp3

或wav,大小不超过5M。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应在“共同申请信息”栏中按要求正

确填写。

外国共同申请人需填写中、英文名称栏。各共同申请人应当分别上传由该共同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身份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pdf)。外国申请人需分别上传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中文译文彩色扫描件(.pdf)。

注:每个共同申请人均需上传一份身份证明文件。

19. 商标

说明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勾选“以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上传肖像人经公证的授权书。公证书应包括肖像人的肖像。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肖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公证书,公证书应包括肖像人的肖像。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可以不附送公证书。

注意:填写商标说明时只能使用简体中文、英文或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文字或字符。

商标说明长度应在180个字符以内(1个全角符号为2个字符,1个中文字为2个字符)。 20.优先权声明、

申请/展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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