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更新时间:2023-03-08 06:58:13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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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第一幕 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

书记员1: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1: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2是否到庭? 原告2: 到庭。

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A、B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到庭。 书记员1:被告3是否到庭? 被告3: 到庭。

书记员1: 被告委托代理人C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到庭。

书记员1: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 (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书记员1: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4: 请坐下!

书记员1: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 审判长4: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2:2,罗思琪,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毕节市人,七星关区小学教师,住七星关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原告委托代理人A、B,毕节市七星关区一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4: 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3: 梁晓峰,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毕节市人,毕节市德胜科技有限公司雇员,住址同上。

审判长4: 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C: 被告委托代理人C,毕节市七星关区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4: 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2: 没有。

审判长4: 被告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3: 没有。

审判长4: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4: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罗思琪诉被告梁晓峰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本案

毕节市七星关区区人民法院审判员4担任审判长,审判员6、审判员7组成合议庭,书记员1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判长4: 原告?

原告2: 我要求公开审理,我要让在场所有的人都知道这个人有多么无耻! 审判长4: 被告?

被告3: 我也要求公开审理,我身正不怕影子斜,她才是个不要脸的女人呢!

审判长4: 请原被告双方注意自己的语言!遵守法庭秩序。原被告双方都不申请不公开审理,本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125条的规定,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2)委托诉讼代理人;(3)收集、提供证据;(4)进行辩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5)请求调解;(6)提起上诉;(7)申请执行;(8)按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

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上述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了? 审判长4: 原告方? 原告2: 听清楚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听清楚了。 审判长4:被告方? 被告3: 听清楚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听清楚了。

审判长4: 是否申请回避?所谓申请回避,是指如果你们认为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但应提出正当理由。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2: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4: 被告? 被告3: 不申请回避。

第二幕 法庭调查

审判长4: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2:

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诉讼请求是,第一,要求法院判令准予本人罗思琪与被告梁晓峰离婚;第二,婚生子女梁雪冰,女,2000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罗思琪抚养,被告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万元;第三,要求被告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第四,要求被告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第五,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第六,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其中商品房一套,即毕节市七星关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由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1995年8月,我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来被告主动追求我,于是双方开始恋爱,1997年9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在恋爱期间和结婚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内,被告对我百依百顺,双方关系非常好。但后来被告逐渐冷落我,经常夜不归宿,并暴露出脾气暴躁的本质,经常借故就家务琐事与我吵闹,后来甚至发展为对我拳脚相加,我怀疑被告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于是暗中跟踪过好几次,果然发现被告与其公司的一个女同事关系非同寻常,双方非常亲密。事后我质问被告,被告竟然矢口

否认,当我拿出确凿证据时被告居然厚颜无耻地说是又怎样,一个男人“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是很正常的事,而且是很“幸福”的事,我没有必要这么大惊小怪,我悲痛欲绝,心中追悔莫及怎么嫁了这样一个“花心大萝卜” ,我当时就想到离婚,但后来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就没动离婚的念头,心想生下孩子可能会好一点。 2000年初,我生下了女儿梁雪冰。而被告并未与那个女人断绝来往,并经常对我进行辱骂殴打,以致我精神上心力憔悴不堪重负,身体上伤痕累累,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我经常无法完成正常的工作,我单位的领导找过被告,居委会的干部也找过被告,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照打不误。2003年1月17日晚被告再次对我进行殴打,我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过法医检验,我被被告打成轻微伤乙级,需要医疗费1000元,于是清园区公安分局作出了对其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我就带着女儿回到我父母家,但被告依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到我起诉之前,他都没有看过我们母女,因此被告对我们已经没有任何夫妻、父女之情可言,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了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尊严,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我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我的陈述完毕。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我的当事人已经陈述了基本事实,我现在主要就子女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事项进行几点补充:第一,我的当事人的女儿梁雪冰出生于2000年1月24日,现在只有3周岁,将她抚养长大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金钱,按照本地的生活标准,将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可能的医疗费计算在内,抚养一个小孩每年至少需要12000元至15000元,根据原告的实际收入水平,被告的实际收入水平,被告每年至少需要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万元,将其抚养至成年一共需要15年,即抚养费需要15万元,再考虑成年后的大学教育所需的费用8万元至10万元,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教育费用5万元,两项合计,被告共需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20万元。第二,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被告自1998年下半年起就一直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虐待,经常性地殴打导致原告数年来花费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因伤无法工作导致的误工损失达1万余元,对此被告应予赔偿。我就补充这些。 审判长4: 原告第二代理人还有何补充?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B: 我就精神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这两方面进行如下补充:第一,被告应该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经常性地殴打原告不仅导致原告的身体损伤,而且导致原告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被告的过错、虐待行为的手段、给原告造成的后果以及虐待事件的不良社会后果等予以综合考虑,原告要求此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000元。第二,被告应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据我的当事

人的调查及当地群众的反映,被告与其单位的一个女同事关系暧昧,公开在外买房同居,以致原告单位同事及原告住所地群众风言风语人尽皆知,甚至公开叫嚣“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给社会风气造成极大的破坏。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精神上的痛苦程度,原告要求此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50000元。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商品房一套,即毕节市七星关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面积70平方米,含装修费用价值约为35万元;桑塔纳普通型轿车一辆,牌照为“贵F2047”,价值12万元;各种有价证券30万元,其中股票现价值为15万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IBM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8000元,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0000元,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0000元,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000元,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5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共计96.6万元。基于原告抚养女儿的需要,在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前提下,原告要求首先分得该套商品房。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4: 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3: 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将在这里与我的妻子对簿公堂,我的心情异常沉重,我从来就没有想到过她还有这一手,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居然上法院告我离婚,真正的恬不知耻,我要当着大庭广众揭露原告的真实面目。 审判长4: 被告,请注意你的语言!

被告3: 我的答辩如下:第一,我对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并非原告所说我冷落她,其实真正的情况是,婚后不久原告就有意识地疏远我,开始时我以为自己什么地方做的不对,后来我才发现原告与原来的男朋友暗地里一直有来往,这对我是一个多大的打击!这顶“绿帽子”自结婚时起我就没有摘下过,我冤不冤?我还算是个男人吗?听听她的那些诉讼请求,她嫁给我干吗?纯粹就是为了我的钱!这场婚姻本来就是一个错误,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第二,我是偶尔打骂过她,但你们想一想,一个女人有这种事,当男人的还不应该管一管吗?刚开始时我还觉得有管一管的必要,后来根本就懒得管,打她我还嫌手脏,更甭说虐待了。今年年初是打过她一顿,我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也没怎么样她就报了“110”,真是冤到家了,被自己老婆送进了拘留所。第三,女儿由我抚养,不要原告出一分钱抚养费。第四,原告声称我在外面买房包养“二奶”纯粹是无稽之谈、空穴来风,原告在外有“二爷” 倒是确有其事、证据确凿。这一点原告单位的同事都知道。要我赔偿她的所谓“精神损害”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我不要求她赔偿我的精神损害已经是对她仁至义尽了。因此,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我答辩到此。

审判长4: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七是法医鉴定费发票一张,原件,内容为鉴定费150元,证明原告验伤费用为150元。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7号证据无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八是原告的清园区中医院病历一本,日期为2002年6月至2002年11月,其主要内容为记载原告自6月至11月在该院治疗因被告殴打所致的外伤,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8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九是医疗费收据12张,共计医疗费1656元。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9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十是清园区计生办出具的环孕检证明一份,出具证明的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无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十一是双方的子女梁雪冰的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证明梁雪冰的出生时间及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无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B: 审判长,我方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4: 被告方,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吗?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C: 没有。

审判长4: 现在法庭询问你们双方当事人一些问题。你们是何时相识的? 原告2: 是在1995年8月。

被告3: 没错。

审判长4: 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他人介绍?

原告2: 是我的一个朋友介绍认识的,但是是自由恋爱。 被告3: 是。

审判长4: 你们是何时进行结婚登记的?是否举行了婚礼? 原告2: 1997年9月30日进行的结婚登记,第二天国庆节举行婚礼。 被告3: 是。

审判长4: 刚结婚时双方关系怎么样? 原告2: 非常好,持续有一年多的时间。 被告3: 刚开始双方关系也就一般。 审判长4: 什么时候关系开始紧张的? 原告2: 从98年春节以后。

被告3: 不是,婚后不久原告就对我逐渐冷淡。 审判长4: 是什么原因?

原告2: 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刚开始他还抵赖,后来他就亲口承认。

被告3: 我从来就没有第三者,更没说过什么我有第三者之类的话,是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 原告2: 这是被告在掩饰自己有第三者,故意转移视线、混淆视听,把过错往我头上推。 审判长4: 原告,被告什么时候打过你?

原告2: 从98年春节以后,被告就借家务琐事和我吵架,我要是顶几句嘴,被告就开始动手。 被告3: 原告经常给我脸色看,我气不过,才跟她吵架,根本就不敢打她,她动不动就要死要活要离婚。

审判长4: 你们是否有子女?是什么时候出生的?是男孩还是女孩?叫什么名字? 原告2: 有子女,是2000年1月24日生的,女孩,叫梁雪冰。 被告3: 是的。

审判长4: 原告,在怀孕和哺乳期间,被告是否打过你? 原告2: 没有,但他在外面一直有第三者。

被告3: 好不容易说了一句实话,又带了一条假尾巴。 审判长4: 被告,请注意你的语言! 审判长4: 原告,被告后来是否打过你?

原告2: 从2001年春节过后,被告就开始经常性地殴打我,而且打的也很厉害。 被告3: 她让我戴“绿帽子”,受不了才打她。

审判长4: 原告,你找过居委会和单位说过这些情况吗?

原告2: 我先找过居委会,是在2001年3月份,居委会的人来找过他,但没有用。后来因为有几次打的很厉害,大概是在2001年5月份,没办法上课,不得不向单位请假,这样,单位也知道这件事,单位的领导也找过他,但没有一点效果。被告就是个蛮横无理的人,根本不讲道理。 被告3: 居委会和原告单位不是解决问题的,而是护着原告的。 审判长4: 原告,你到医院治疗过吗?

原告2: 到过。在2001年我就到清园区中医院看过,但病历和发票已经遗失。在2002年6月至2002年11月,我在清园区中医院看过三次,这个病历上有记载,花费医疗费共计1656元。 审判长4: 被告,你是否同意原告的陈述? 被告3: 有证据的我承认。

审判长4: 原告,请你陈述今年年初殴打和报警事件的经过。

原告2: 2003年1月17日晚,我正在家中看电视,8点钟左右,被告推门进来了,一身酒气,喝得醉醺醺的,不由分说就对我进行殴打,我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来清园区公安分局将被告拘留了5日。我要求公安局进行验伤,检验结果是轻微伤乙级,需要医疗费1000元。

被告3: 不错,我是打过她,但是是她自己找打的,是她做了对不起我的事。而且我并没有像原告说的那样经常殴打她。

审判长4: 小孩现在由谁抚养?

原告2: 现在由我抚养,暂时住在我父母家里。 被告3: 我想看看女儿都不行。 审判长4: 原告,你现在是否怀孕? 原告2: 没有。计生办出具了孕检证明。 审判长4: 你们双方是否分居了?

原告2: 分居了,从被告进拘留所就开始分居。 被告3: 从拘留所出来后,她就始终避而不见。 审判长4: 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原告2: 有商品房一套,即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面积70平方米;含装修费用价值约为35万元;股票110000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 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千元;IBM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8千元;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万元;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万元;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千元;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万5千元。

被告3: 我已经在前面证明了这套商品房购房款和装修费都是我出的,是我婚前个人财产。IBM笔记本电脑是公司配备给我的工作用品,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不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他的我

没有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是否同意被告的说法?

原告2: 我坚持认为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意被告的第二个说法。 审判长4: 婚后你们的收入各自是多少?是如何使用的?

原告2: 我每年的收入大约是3万元,主要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和抚养小孩。被告的收入每年约有15万元左右,主要用于投资和大件商品的购置。 被告3: 差不多。

审判长4: 你们有多少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2: 没有。 被告3: 没有。

审判长4: 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是否有变更或补充?还有什么新的证据吗? 原告2: 没有。 被告3: 没有。

审判长4: 经过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是:1、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2、双方对除商品房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范围没有异议,对轿车是被告婚前财产、IBM笔记本电脑是被告专用的财产无异议;3、双方对被告殴打过原告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小孩由谁抚养及抚养费问题;2、原告被殴打所导致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用问题;3、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4、双方是否都有第三者介入,哪方在该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5、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的个人财产;6、财产应如何分割。 审判长4: 法庭调查结束。

第三幕 法庭辩论

审判长4: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应就争议的焦点展开辩论。现在首先由原告方发表意见。 原告2: 第一,女儿梁雪冰应由我抚养,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经常对我进行殴打,根本不宜抚养小孩。第二,被告应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被告年收入很高,20万元抚养费只相当于被告不到两年的收入,被告完全有能力负担。第三,我遭受被告的殴打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虽然有票据的不到10000元,但实际上远远超出了这一数额。第四,我要求被告赔偿殴打虐待我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过分。第五,虽然我没有更多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外面有“二奶”,但被告事实上是有“二奶”的,他自己心知肚明,等这里一离婚,他马上就会和那个女人住在一起,露出他的真实面目。他反而诬蔑我在外面有第三者,他反而成了这个婚姻的

受害者,这才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我嫁给这种男人真不知道我上辈子作了什么孽,让我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我要求被告赔偿我的精神损害50000元完全是合理合法的。第五,那套商品房的产权证是我和被告两个人的名字,明显是夫妻共同财产。第六,因为要抚养小孩,而且我的收入远低于被告的收入,因此我希望法院将商品房和一部分现金判给我,值钱的家具我不要了。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B: 我主要就财产分割进行一些补充。根据前一阶段的法庭调查,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商品房一套,价值约为35万元;

2、各种有价证券26万元,其中股票现价值为11万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 3、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

4、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千元; 5、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万元; 6、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万元; 7、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千元; 8、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万5千元。

夫妻共同财产共计79.8万元,平均分割每人可分得39.9万元的财产。原告要求分得商品房,以及与商品房不好拆分的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这几项财产共计37.3万元。除此之外,因为原告的收入远低于被告,原告要求分得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4: 原告方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有。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原告2的委托,根据北京天一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查阅案卷和询问当事人,特别是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使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充分的了解,并形成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的过错方是被告,是被告对婚姻的不忠实以及对原告长期的家庭暴力和虐待导致了婚姻的解体,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的委曲求全和一再容忍根本无法使被告对婚姻和家庭承担起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原告试图尽力维护这场婚姻的努力在被告不断升级的暴力中最终流产。而被告为掩饰其不良目的,反而诬陷原告背叛婚姻,这种“贼喊捉贼”的行径实在令人无法容忍,而这也恰好暴露了被告心虚的本质。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当然,这一点被告也不否认。而且,为维护婚姻法的尊严,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公正地处理纠纷,法院应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上向无过错方倾斜。

2、婚生子女梁雪冰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首先,我们都知道,父母是子女人生路上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个人品质和言传身教对子女的成长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有实施家庭暴力的倾向,由其抚养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抚养子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20万元的诉讼请求在数额上并无不当,且在被告的合理承受能力之内,原告的主张可予支持,但被告称难以一次性支付的请求也属事实,故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请求不近合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实施家庭暴力而致原告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应予支持,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营养费,故该项费用请求不予认可。因夫妻共同财产不得用于赔偿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故意的损害赔偿,故被告称只能赔偿一半的抗辩不能成立。因原告并无过错,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实施家庭暴力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均指责对方有“第三者”,而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称商品房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因原告需要抚养子女,且原告的收入远低于被告,故原告要求分得商品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分得银行定期存款100000元,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因被告同意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罗思琪与被告梁晓峰离婚;

2、婚生子女梁雪冰(女,2000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罗思琪抚养,被告梁晓峰负担子女抚养费2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5万元,在2003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剩余10万元在2004年12月31日前付清;

3、被告梁晓峰赔偿原告罗思琪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6806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4、被告梁晓峰赔偿原告罗思琪精神抚慰金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5、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即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空调一台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由原告罗思琪所有;现价值11万元的股票,记帐式国债15万元,台式电脑一部、等离子电视机一台,音响一套由被告梁晓峰所有; 6、双方各自及子女的生活用品归各自及子女所有; 7、驳回原告罗思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10元,原告罗思琪与被告梁晓峰各负担4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人民法院。

上述判决,你们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2: 听清楚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听清楚了。 被告3: 听清楚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听清楚了。

审判长4: 你们双方当事人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告2: 没有意见。

被告3: 我不服这个判决,我要上诉。

审判长4: 今天是口头宣判,本院将在10日内将判决书送达给你们。如不服该判决,可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提起上诉。你们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2: 听清楚了。 被告3: 听清楚了。

审判长4: 在本判决未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都不得另行结婚,你们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2: 听清楚了。 被告3: 听清楚了。 审判长4: 现在闭庭!

第六幕 退庭

书记员1: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1: 散庭。请旁听群众退庭!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散庭后核对开庭笔录并签字!诉讼参加人认为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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