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某某因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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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曾某某因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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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中立民终字第1177号

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长中立民终字第1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

上诉人曾某某因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1)长县民初字第24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解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葛宇进、向丹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余均军担任记录。本案管辖权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曾某某以原审法院系原告住所地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审原告提交的鹏基.诺亚山林某某管理处的入住证明可以证明原审被告曾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痢痢痢涟焓麓ε艋?诺亚山林某利某7栋1单元503号。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裁定驳回原审被告曾某某的管辖权异议。

曾某某不服该裁定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长沙县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与客观事实不符。长沙县不是上诉人的常住地址,上诉人只是每次来住三、五天。上诉人的户籍在海南?痢辽绞校W〉刂芬嘣谖逯Э谑橇健痢猎虑安糯印

ㄔ荷罄怼?本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鹏基诺亚山林管理处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明湖南省长沙县为原审被告曾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原审被告曾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海南?痢辽绞校蠓ㄔ何薇景腹芟饺āT蟛枚ㄈ隙ㄊ率涤形蟆I纤呷斯芟揭煲榈醯谝豢睢⒌谝话傥迨?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纳纤呃碛沙闪ⅰR勒铡吨谢嗣窆埠凸袷滤咚戏ā返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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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2011)长县民初字第242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海南?痢辽绞腥嗣穹ㄔ捍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解放

审判员 葛宇进

审判员 向 丹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均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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