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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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内容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 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钦定宪法大纲

九、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十九信条

一 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

二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 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 宪政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公选之。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官。

九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非解散国会,即总理大臣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解散两次国会。

十 皇帝直接统率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十一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紧急命令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为限。

十二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构和,不在国会会期内,得由国会追认之。

十三 官制官规,定自宪法。

十四 每年出入预算,必经国会议决,不得自由处分。

十五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概依国会议决。 十六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十七 国务员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十八 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宣布之。 十九 第八条至第十六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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