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德府发(2007)22号)200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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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德府发〔200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 规范性文件 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1日印

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德阳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设工程,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市规划和建设局重新核准。

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设规划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设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六条 临时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一层,临时建筑的管理应参照本

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地块使用性质控制

第七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九条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一《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已有详细规划但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附表一确定其适建范围;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对周围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二)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按规划用地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三)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且在工业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城市规划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确定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三条 《表二》运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性基地,应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和建设局可予以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

规定面积的。

第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和建设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在用地范围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基地内开放空间的条件由市规划和建设局核定。

第十七条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旁的地块,为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市规划和建设局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审批的《四川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德阳市总体规划(2001~2020)》,德阳应按大城市的标准进行日照间距控制。在旧城区,新建高层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降低后的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1小时。 旧城范围以政府批准的范围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jr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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