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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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情况

20xx年共审核规章制度7部,分别是《外部施工队伍规范用工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员工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审计监督处理处罚暂行规定》、《宏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宏圣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宏圣公司房屋、场地、设备、设施、租赁安全管理办法》、《宏圣公司信息公示管理办法》,都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20xx年截至到6月份共审核规章制度5部,分别是《宏圣公司销售管理办法》、《宏圣公司销售人员行为规范》、《宏圣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宏圣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宏圣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规章制度共5部,分别是20xx年7月制定的《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xx年7月制定的《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事务管理办法(暂行)》、20xx年7月制定的《山西晋城宏圣建筑有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制定的《宏圣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暂行)》及《宏圣公司授权委托管理规定》,从各个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各制度的制定有效合理,能够有效地给予公司法律实务管理进行指导和员工行为规范的约束。篇2: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的各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务人员

第五条 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本制度参与起草、审核、修订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风险/内部控制体系; (二)参与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收购、投资、租赁、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制重组等重要经营活动,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对本公司上述重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三)开展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核本公司的所有合 同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五)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六)管理本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事务; (七)管理本公司法律纠纷事务; (八)法律宣传和培训事务;

(九)协调与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包括:外聘常年

法律顾问和/或专项法律顾问,统称为“外部法律顾问”)的沟通、联系等相关工作; (十)办理本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本公司将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内设立法律专员(或称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管理岗位。

法律专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执业/职业资格,其他法务人员应当具备本公司要求的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人力资源规划,积极培养公司法务人员,不断提高本公司法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 为更好地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协助本公司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 合同事务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本公司名义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署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安排,包括书面合同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其他书面法律文件,是指除书面合同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司名义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担保函、权利证明、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导致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按照本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事务管理,包括:制订和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该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合同订立的审核;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档案及备案管理等合同管理事务。

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交易安全与经营效率并重,建立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全方位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审核制度,合同涉及的各业务职能部门通过会签对合同中属于本部门业务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各业务职能部门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

(一)合同风险评估及谈判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应负责对合同签署的必要性、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以及缔约对方的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业务风险

进行评审和论证,重大合同还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可行性报告。

重大合同签订前,业务主办部门应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合同谈判。 (二)合同草拟

本公司所有合同的订立,除合同金额低并能立即履行完毕的合同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争取合同的拟稿权。有合同示范文本(或标准格式合同)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尽量采用该文本来拟定合同条款;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在先行草拟合同初稿后或收到合同对方草拟的合同文本后,交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提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初稿,必须包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必要的说明。

(三)合同审批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中的专业内容及条款进行审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平性和周密性进行审查。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如果发现错误、遗漏时,应在法律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发现送审合同不全或由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因自身审核不严而存在重大缺陷时,可以直接退还业务主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

本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审查工作。 (四)合同签署

合同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签署和盖章。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合同订立的审批签署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是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合同各方对已实际 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及时和实际履行。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应当及时督促合同对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对该合同履行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将结果汇总到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合同档案,包括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公司书面合同以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等所有文字材料。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存档、整理、借用等保管事务。 第十六条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根据要求,将重大合同报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以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印章。合同专用章由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刻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公司将依据本制度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 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篇3:规章制度审核表 xxxxxx有限公司

规 章 制 度 审 核 表 篇4: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____发展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依据公司章程,参照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____控股集团印发的《____控股集团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劳动、管理等各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二)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三)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推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创新; (四)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五)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岗位; (四)实际性: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五)稳定性:能在一定范围内稳定适用一定时间; (六)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 规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第七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三)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组织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五)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六)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文字审核等工作;

(七)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八)负责规章制度的编号、保管、存档工作; (九)联系律师进行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与董事会的衔接,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公司章程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规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建议。 (二)将需要审议的规章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制度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九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整体制订规划,整体规划每年滚动调整。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或修订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可临时提议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某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做出专门说明。 第十四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综合管理部协助。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三)撰写草案;

(四)将草案送相关部门、控股公司征求意见。涉及员工利益的,还需征求员工代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或个人应认真填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征求意见表》(见附件一);

(五)汇总意见,修改草案,填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二)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 (三)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四)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五)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七)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

(八)制度的实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意见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第五章 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起草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一),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批表送综合管理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一)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三)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四)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综合管理部报本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下发实行,须董事会审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董事会审批后下发实行。

第二十三条 以____发展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管理规范,由本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第二十四条 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如需修订则按照修订与废止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章 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与综合管理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填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修改、废止建议表》(见附件三)交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拟)定部门提出,综合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规章制度,其修订和废止报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一) 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二) 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三) 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四) 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五) 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六) 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一) 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二) 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 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四) 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五) 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范围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认定。

第三十三条 每年一季度,由综合管理部对上年度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纂,并印刷成卷。

第三十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____发展制定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子公司认为制度条款不适用于本公司的,应于制度颁布日两周之内向____发展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说明,并将解决方案上报备案。综合管理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需董事会审批的由董事会秘书协调审批。

第三十五条 规章制度制定流程见附件四。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____发展综合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篇5: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

法律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建立健全企业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 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 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由企业主要负责 人领导、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业务部门参与、法律事 务机构组织实施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 确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 保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

第五条 实施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客观、程序规范、准确及时 等原则。 第二章法律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以下事项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 (一)重大经营决策;

(二)起草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拟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

(四)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

(五)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 (六)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

第七条 实施法律审核,应当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第八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参加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 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照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 程规定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

第十条 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律事务机 构有权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的建议。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 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机构与其他业务部门在法律审核工作中应当加强相互协 调配合。 第十三条 企业规范选聘并有效发挥外聘律师在法律审核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法律审核的程序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责成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 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组织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研究论证, 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及签约。

第十五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 议,并在相应的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实施法律审核,准确评估审核事项的法律 风险,并出具明确的法律审核或论证意见。 第十七条 未经企业法律顾问研究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相关决策 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未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会签的公司章程及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不 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重要合同或协议,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法律审核后,应当由企业总 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复核签字。未履行复核签字程序的,不得 对外签订。

第二十条 报送兵团国资委请求指导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必须经企业 法律机构审核。

第四章 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在从事 企业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实施法律审查、分析

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上报兵团国资委的下列事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附法律意 见书: (一)报送兵团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 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二)报送兵团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报送兵团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法律意见书应当一事一议,要求格式规范、依据充分、分析透 彻、逻辑严密、表述准确。

第二十四条 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正文、附件、落款五个部分。 第二十五条 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包括:

(一)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项来源及可能不完全信息的声明 (二)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 (三)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四)法律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相关论证;

(五)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审核意见及处理建议等; (六)相关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项事务的企业法律顾问起草,法律事务机 构负责人审核;或者由法律事务机构委托外聘律师起草,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名 义出具。但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外聘律师出具。

第二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起草法律意见书,根据授权可以查阅本企业相关资料,向企业有关部门、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或 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复核签字。

第二十九条 法律意见书由法律事务机构报送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 第三十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并负责将法律意见书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存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及外聘律师应当切实履行法律审核职责,对提出 的法律意见及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按照本规定建立或规范实施法律审核制度,导致出现重 大经营决策失误、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市国 资委《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关于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 意见》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提出的法律审核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导 致重大决策出现错误、引发重大法律风险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篇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获取公司最新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以有及适用性确认。

3 职责 安全科负责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确认其适用性,定期更新,并传达到各科室、各项目部。 4 工作程序 4.1 获取内容

4.1.1 国家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里 有关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4.1.2 其它要求事项

4.1.2.1 行业标准中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4.1.2.2 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4.1.2.3 非法规性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等。 4.2 获取途径

4.2.1 安全科负责的专业报纸、杂志、网上及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4.2.2 安全科定期(每半年一次)与上级安全生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系,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定。 4.2.3 各部门科室获取法律、法规时报送安全科。 4.3 确认适用性

4.4.1 安全科对照新确定的法律、法规判断本商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如不符合开展原因和责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

4.5 安全科每年组织员工学习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新 的法规标准出台时,应及时组织学习,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文公司及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行为。

4.6 当法律、法规标准化发生变更时,由安全科及时修改清单,并重新发放至各科室、项目部。

【篇2: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

关于安全学习内容主要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从安全标准 化评审的要求来看,最重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因为你懂得领会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知道了有关重要性,违章违法的后果,就会自觉地约束自身的行动,自觉地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就好自然地加强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提升自己的安全技能,应变能力。在影响交通安全的各种因素中,主要有人、车、路及其环境。人的不安全状态依然是主体,是最主要的因素。虽然造成人为过失的原因很多:有驾驶员驾驶技术不过硬、有遇行人突然横穿公路处理不当、有道路条件不好、气候状况恶劣、交通管理不善、有对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不到位造成机件失灵等等。最主要原因还是由于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基本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心存侥幸等(而其中的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心存侥幸都违法违规、

法律知识淡弱引起的。)所以大家不要觉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

习枯燥乏味,学得理解得一点就一点,积小成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总是好的。更何况是新安全法例法例很强调要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学习的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法第二十五条)。以后上面的检查就是要看这些,好似这次lng学习培训,大家都明白是什么回事,老师都讲得好明白,你坐下给他影了相,证明你已经学习过了,至于学习的质量效果,对工作的启发帮助,就看各人的悟性,努力和际遇了。

如果讲安全技术的操作技能,应变能力,我想在座的工程车驾驶员

都比我们熟练 ,但是我们必须要做是:不断的安全提醒工作,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输、规程规范的贯输、职业道德的贯输,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贯输,事故教训提醒,安全操作的提醒。

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意志,国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是对驾驶员最基本、最起码的约束和要求,驾驶员必须无条件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及公司安全生产实际,为了规范、有效地进行安全管理而制定的具体规范和措施。

我们驾驶应清醒的认识到:一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就有可能造成事故,造成事故就会损害人身财产安全,甚至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安全教育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教育为主。 结合公司的实际,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内容上:

(1)、国家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2)、省、市政府和安监、交警、运管等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制度、办法、措施。

三、加强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道德不属于法律范畴,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规范。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增强诚信守法意识为重点。各行各业都有其各自职业道德要求和特点,作为我们驾驶员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车辆运行过程中是否遵纪守法,安全文明运行,如果我们机动车驾驶员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其后果将会不堪设想,将会给国家、公司、家庭带来不

应有的影响和损失。在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中,要通过教育树立三个意识:即服务意识、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要弘扬四种精神,即主人翁精神、爱岗敬业精神、见义勇为和救死扶伤精神。通过教育,使驾驶员时刻警记安全行车,行车中

要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同时培养驾驶员具备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素质。

四、安全教育的方法

1、通过每月召开的安全教育学习会,集中学习、讲解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传达文件精神,职业道德,安全驾驶技术,安全驾驶行车经验谈,应急处理技巧等。

2、警示教育。通过事故案例(特别是身边发生的事故)进行剖析总结,开展警示教育,汲取事故经验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3、观看视频。通过播放国内、省内、市内发生的事故视频,开展反面警示和正面教育,促使驾驶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举一反三。

如果讲安全技术的操作技能,应变能力,我想在座的工程车驾驶员

都比我们熟练 ,但是我们必须要做是:不断的安全提醒工作,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输、规程规范的贯输、职业道德的贯输,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贯输,事故教训提醒,安全操作的提醒。

【篇3: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支持性文件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目的

识别和获取适用本公司生产和业务活动中的安全风险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更新,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以便严格遵守,消除违法行为和现象。 2.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2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3.3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工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4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5财务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6行政从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劳动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7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4.程序

4.1获取方式

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支持性文件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

各责任部门要建立获取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有效途经,主动的、经常性的参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团体组织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定期通过数据库、服务机构、媒体、网络等形式获取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并将获取的规定进行识别和定期更新,确保当前使用的规定是有效的。 4.2法规贯彻落实

各责任部门将获取的规定要认真保管,及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此外,有关部门还要将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传达给公司相关部门、外来施工、供应商、销售商等相关方。 4.3符合性评价

公司安委办应每年组织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从而确保公司和从业人员相关方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开展业务活动,对于未识别及获取或不符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要及时做出标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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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规章制度之法律法规规章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条例

【篇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

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而单行条例仅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它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

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篇2: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

法律是人大颁布的效力最高

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效力其次

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效力再次

在下面是地方法规(地方人大颁布)

地方规章(地方政府颁布)

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规 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 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

1.法的广义解释,包含后几种含义,而且还包括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等其他内容。狭义就是下面所说的狭义法律。

2.法律的广义解释和法相同,狭义指所有的法律规范,最狭义(在我国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规(在我国)一般是指【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修改】【地方法规 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也有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4.规章(在我国)一般指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5.规范性法律文件指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也就是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什么是法规: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什么是规章: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1、行政法规是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规的总 称。有广狭两义:①广义的行政法规内容包括调整国

家行政机关活动的一切方面,它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

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

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

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②狭义的行政法

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在自己的职

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制中,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法规的总称。简言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2、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简言之,行政规章有两个制定主体,第一是国务院的部委,第二是省级(当然包括直辖市)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是行政规章的一类,就是指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

4、地方政府规章与上同,也就是行政规章里的一类,是由省级(当然包括直辖市)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6、行政规定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可以说无论那份规范性文件,法律也好规章也好,只要涉及行政的领域,都可以说是规定。

其实区别这几个名词不难,关键一个是制定主体的区别,一个是效力的区别。而效力的区别关键也就是是制定主体的区别,全国人大制定的是老大其次才是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再次是地方政府。这样说你明白了吗?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同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是:①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②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

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③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带有创制性的规定;并且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对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必须以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依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明确授权。而对于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则只能严格囿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种类、方式、幅度。不可以作出创设性规定。④依照全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出的,有关授权国务院的《决定》等,行政法规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可以体现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实验性”,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具有 “超前性”“实验性”。⑤依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

进入本世纪以来,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十分频繁。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相比,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章显得内容庞杂。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行政规章。在我国,行政规章发挥作用的领域甚广且效能颇强。但是,有关行政规章问题的理论研究却显得薄弱,实践中对制定程序等方面必要的法律规制更为缺乏。在此拟就我国行政规章的性质特征及其制定程序等作初步探讨。

在我国,行政规章有法律所规定的明确内容。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行政规章主要指: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从这个范围看,我国的行政规章,应指由法律所授权的一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在我国属于法的渊源之一,这是勿庸置疑的。它的理由:①行政规章对于一般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的规范。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号召等,后者行政相对人只是可以接受其影响,而并不是必须予以服从。②行政规章靠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如对于违反行政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法义务的当事人,有关的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执行。③行政规章虽不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直接制定的,但是,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都是经过我国宪法、组织法明文授权的准立法机关。行政规章在当今各国已被公认为委任立法的产物。 ④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须依据法律法规,同时又要参照行政规章。将规章法定为行政审判的参考遵照,这也意味着,在我国行政规章实际上具有“参照法”的性质。 行政规章毕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它只属于“准法”的范畴。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可见行政规章本身并不是法律,只是法律的下位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与法律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有一系列重要的区别。br /

在我国,对于行政规章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分类:1.内部规章和外部规章。内部规章主要指行政机关自身的工作规则。诸如行政事务分工、会议形式、文件签发收发周转、情况汇总、表报统计等规则。外部规章主要指行政管理规章,其中内容大都涉及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且包括一定的罚则条款。行政损权现象一般发生在此类规章的实施过程中。2.中央规章和地方规章。中央规章又称部委规章,主要指国务院各部、委规

定的规章。其授权源自宪法法律,在本系统范围内适用于全国。特点是适用单一的领域,专业性较强。地方规章亦称政府规章,主要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政府制定的规章。其授权源自地方组织法,特点是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其内容既具有针对某一事项的特定性,又具有针对一般情况的综合性。3.实施性规章和自主性规章。

【篇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

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

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而单行条例仅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它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

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第4篇: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办法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办法

【篇1: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制度】

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章》,并参照《梨树县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政班子的能力建设,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领导班子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切实促进学校的发展,制订本制度。

二、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事项;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3、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中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支部审议讨论的,按照支部议事规则执行。

三、重大事项的范围 1、重大决策

(1)学校章程;

(2)学校规章制度;

(3)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4)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5)校内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6)重大改革方案;

(7)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8)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方案;

(9)年度经费预决算;

(10)教职工聘任方案;

(11)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

(12)教职工奖惩制度; 2、重要干部任免

(15)中层及以下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事安排; 3、重大项目安排

(16)重大基建项目、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及调整;

(17)年度设施设备的调整及购销; 4、大额度资金使用

(17)预算外10000元以上大额经费的支出等。

四、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1、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还需要经过支委会讨论决策的,可按照实际情况召开校务会扩大会议或支委会扩大会议,联合召开。

2、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规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召开校务会议的,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五、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1、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如该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完成调研,并将有关材料、信息整理后一并上会审议。

2、列入议题。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确认是否列入校务会议的议题。 3、提前通知。召开校务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或以书面形式送达与会人员。

4、讨论决定。校务会议由常务副校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的分管领导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常务副校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常务副校长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有关意见校务会应作详实记录。

5、正式行文。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常务副校长签发,由校办制发并分送。

6、校务公开。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刘家馆子镇中心小学校

【篇2:xxxx公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暂行)】

xxxx公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要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机制,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大唐国际关于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在作出重要决策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三条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意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法律意见书形式或者重要决策会议纪要形式)。

第四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对公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合法性负总责,确保公司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做到“应审尽审,该审必审”。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为公司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部门,在总法律顾问、部门主任的领导下具体开展法律审核工作。

第六条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应当遵守审核程序,遵循合法、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需要法律审核的重要决策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决策是指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三)风险管理、内控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重要改革改制、兼并重组、产权转让、股权和资产处臵等重大事项;

(五)重大项目的立项及前期投资;

(六)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事项;

(七)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和重要招投标事项;

(八)涉及企业主营业务的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变动。

第三章 法律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主办部门在办理重要决策事项时,应及时提出法律审核要求,法律审核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条 主办部门履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程序时,应对审核事项的业务背景、各部门在相同或类似业务中通常了解到的受政府或有关机构监管的程度、存在的主要风险或与交易方存在的争议焦点等进行说明,并提供真实、准确的基础资料。若该重要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法律审核前征询其意见。若涉及的其他部门对该重要决策事项有异议或者提出可能对重要决策事项有重大影响的修改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将该异议或修改意见与基础资料同时送交法律审核。

第十条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以合同形式作出的重要决策,按照《大唐内蒙古鄂尔多斯硅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审核。

(二)以会议形式作出的重要决策,应在会议召开前经过法律审核。 1.会前审核。需要以会议形式作出的重要决策,会议召开前,公司主办部门应填写《大唐内蒙古鄂尔多斯硅铝科技有限公司重要决

策会议文件法律审核表》(附件1),先提交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再提交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

2.参加会议。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列席需作出重要决策的会议,发表法律意见或建议,需写入会议纪要。必要时,公司法律工作人员也可列席会议。

(三)以公文、签报形式作出的重大决策,主办部门应在公文、签报流转环节将相关公文提交法律审核部门审核。

第四章 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文书编制

第十一条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应由本企业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相当资格的法律事务人员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在本企业内部一般经过初审和复核,至少两人发表意见。

企业外聘执业律师出具法律审核意见的,应当由本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出具复核意见。本企业出具法律意见的人员和外聘律师对各自出具的审核意见、复核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法律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法律意见依据的主要材料、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重要决策的合法性分析;

(三)建议和结论意见。

第十三条 须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的重要决策事项,必须由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发表法律结论意见。

第十四条 重要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重要决策的,应重新进 行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实施重要决策过程中发现提交法律审核时依据的基础材料发生变更,可能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及时通知法律审核部门,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消除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重要决策在作出最终决定时的法律意见必须采用正式的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的重要决策会议上的法律意见应在会议纪要上明确记载。

第五章 法律审核结果的利用和存档

第十七条 主办部门应将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意见随重大事项决策的签报、会议记录等,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 就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主办部门应适时通报法律审核部门;重要事项决策实施完毕,应当告知法律审核部门。

第十九条 法律审核部门应建立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意见台帐,登记法律审核的时间、人员、依据的材料和相关信息,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有关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3: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的各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务人员

第五条 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本制度参与起草、审核、修订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风险/内部控制体系;

(二)参与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收购、投资、租赁、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制重组等重要经营活动,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对本公司上述重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三)开展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核本公司的所有合

同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五)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六)管理本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事务;

(七)管理本公司法律纠纷事务;

(八)法律宣传和培训事务;

(九)协调与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包括:外聘常年

法律顾问和/或专项法律顾问,统称为“外部法律顾问”)的沟通、联系等相关工作;

(十)办理本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本公司将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内设立法律专员(或称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管理岗位。

法律专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执业/职业资格,其他法务人员应当具备本公司要求的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人力资源规划,积极培养公司法务人员,不断提高本公司法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 为更好地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协助本公司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 合同事务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本公司名义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署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安排,包括书面合同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其他书面法律文件,是指除书面合同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司名义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担保函、权利证明、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导致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按照本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事务管理,包括:制订和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该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合同订立的审核;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档案及备案管理等合同管理事务。

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交易安全与经营效率并重,建立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全方位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审核制度,合同涉及的各业务职能部门通过会签对合同中属于本部门业务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各业务职能部门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

(一)合同风险评估及谈判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应负责对合同签署的必要性、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以及缔约对方的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业务风险 进行评审和论证,重大合同还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可行性报告。

重大合同签订前,业务主办部门应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合同谈判。

(二)合同草拟

本公司所有合同的订立,除合同金额低并能立即履行完毕的合同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争取合同的拟稿权。有合同示范文本(或标准格式合同)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尽量采用该文本来拟定合同条款;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在先行草拟合同初稿后或收到合同对方草拟的合同文本后,交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提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初稿,必须包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必要的说明。

(三)合同审批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中的专业内容及条款进行审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平性和周密性进行审查。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如果发现错误、遗漏时,应在法律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发现送审合同不全或由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因自身审核不严而存在重大缺陷时,可以直接退还业务主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

本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审查工作。 (四)合同签署 合同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签署和盖章。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合同订立的审批签署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是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合同各方对已实际 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及时和实际履行。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应当及时督促合同对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对该合同履行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将结果汇总到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合同档案,包括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公司书面合同以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等所有文字材料。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存档、整理、借用等保管事务。 第十六条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根据要求,将重大合同报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以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印章。合同专用章由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刻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公司将依据本制度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 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

第5篇: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

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做到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有关法律问题,落实“首问责任制”。

四、法律援助中心收案、接案认真要做好《法律援助事项登记》记录,必须做到规范严整。

五、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援助标准,由专人负责,经主任审批。

六、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结案后,应及时按卷宗要求整理装卷,统一法律援助中心存档。

七、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四、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保守国家秘密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八、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服务为民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九、法律援助案件应随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十、准确上报法律援助统计报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zs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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