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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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

1.如何参加就业前培训?

答:就业前培训是指城镇初次就业的劳动者按照国家“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所进行的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以掌握必要的就业知识和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就业前培训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组织实施。

需参加就业前培训的人员,持户口本和毕业证书到当地就业训练中心报名,就业训练中心根据不同对象分类组织培训,对中专、职高、技校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进行劳动法律知识教育和就业指导;对普通中学的初、高中毕业生1997年前(含1997年)毕业的须参加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1998年后(含1998年)毕业的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取得就业前培训的相关证书后,到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失业证》。

2.什么是就业准入?目前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有哪些?

答: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2000年3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部令(部6号令)发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对87个工种(职业)实行就业准入。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就业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再上岗,并给予相应处罚。

目前,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

工。

商业、服务业人员: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养老护理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3.如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答: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可持相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到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选择相应的专业报名并参加培训。

6.农民参加技能培训有哪些优惠政策?农民如何参加职业培训?

答:《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民培训和转移工作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发[2004]11号)规定,鼓励农民参加职业培训,推行农民培训券制度,对第一次参加各类培训的农民,一律凭券实行免费培训,失土农民可优先安排培训。

农民培训由市农民培训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农民培训基地承担,农民可到所在地相应的农民培训基地参加职业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作为就业上岗的依据。

7.劳动者如何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答:对于符合各职业(工种)相应等级申报条件的劳动者,可到相应的培训机构参加等级培训,并提交《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报名表》。培训结束后,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的理论(应知)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应会)考核,经鉴定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8.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技师、高级职业资格考评的申报条件如下:

一、技师(企业单位):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具有培训指导初、中、

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二、技师(机关事业单位)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调配;具有与本工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有培训指导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身体健康,工作效率高;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同时本专业工龄满20年以上者。

三、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以上。

9.技师、高级技师申报程序和考评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符合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的技术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反映本人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的总结以及有关证明材料,以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县(市)属单位报县(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属单位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初审合格者,参加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经本职业技师、高级技师正规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方可参加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分理论和实际操作、论文答辩,对于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论文答辩全部合格者,进行综合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发证分别由市级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10.为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我市对技师申报设立了哪些破格条件?

答:根据《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6年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精神,企业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或市(地)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二项以上。

(2)在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个人名次;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八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县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

(3)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技术比赛获名次。

(4)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3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5)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0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同时男年龄在50周岁以上(1956年12月底前出生)、女年龄在45周岁以上(1961年12月底前出生)。

(6)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3年(含3年)以上的。

(7)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现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

11.国家和省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才的待遇有何规定?

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5]41号)精神,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对取得中级工、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被聘在岗的技术工人,建立相应的技术等级津贴。技术等级津贴的指导标准是,中级工、高级工的技术等级津贴为每月80元和150元,技师、高级技师的技术等级津贴每月为200元和300元。技术等级津贴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

根据《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浙劳人培[1991]53号)文件规定,技师、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除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外,还享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技师任职满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列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为技师的进修提高、传艺带徒、技术革新等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12.用人单位在职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和培养人才的若干意见》和绍市人才办[2005]3号文件《关于具体实施绍市委发[2004]3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意见》精神,对在职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资助:

一、资助对象:

在职培养高技能人才,使被培养人通过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考核鉴定和综合评审,取得高级技师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事业单位。

二、资助标准:

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资助采取分类分级的办法,根据产业需求、各工种技术含量和培养的难易程度,将资助工种分A、B、C三类,具体分类及资助标准如

13.市区对大中专毕业生实施见习培训的对象、补贴和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绍市府办发〔2003〕45号文件,对大中专毕业生实施见习培训的规定主要有:

(一)实施见习培训的对象:凡具有绍兴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002年及以后毕业,已办理失业登记且6个月内未能就业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均可成为见习培训的实施对象。

(二)见习培训的补贴:政府对见习培训进行经费补贴,补贴内容包括两个部分:1、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见习单位应支付见习者每月一定的生活费,其中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人均25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岗位补贴。2、见习期综合保险费。主要是为见习人员提供的见习期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性商业保险。

(三)见习培训期限:见习培训期限一般为3个月,有特殊需要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学员应按见习期限的要求进行见习,见习期末满提前结束见习的,即行停止各项见习待遇。

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但经双方协商一致,见习单位有招用意向的可随时为其办理招用工手续。

14.大中专毕业生怎样实施见习培训?

答:根据绍市府办发〔2003〕45号文件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实施见习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见习培训对象根据自愿的原则,持本人身份证、失业(就业)证、毕业证书原件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提出见习申请,并填写《见习培训申请审核表》。经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审核确定后,根据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与数量,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见习单位见习培训。

(二)签订《见习协议书》。就业服务机构、见习学员、见习单位等各方应在见习前签订《见习协议书》。《见习协议书》内容包括:见习期限、见习职业(工种)、见习补贴标准、见习安排计划、见习推荐机构与见习单位各自的职责、见习学员应遵守的见习纪律及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三)实施见习。按照《见习协议书》,见习学员到见习单位实施见习。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要对见习学员作出考核评价,填写统一格式的《见习学员考核意见书》。同时,见习学员也应根据见习单位安排落实见习带教的情况,填写《见习单位评估表》,送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四)见习补贴费用的申领与拨付。见习补贴费用的申领与拔付按季办理。见习单位根据实际见习人数与月数,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见习补贴费用拨付给相关单位。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wn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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