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雨来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意见

更新时间:2023-11-08 22:2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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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胡雨来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胡雨来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胡雨来的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并亲自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雨来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罪轻情节,现有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被告人胡雨来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胡雨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主动认罪,如实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

二、被告人胡雨来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伤害事件发生后,胡雨来在自己也是轻伤的情况下,积极地向胡章杰赔偿人民币11万元,给胡章杰的治疗护理减轻压力。由此可见被告人胡雨来诚恳的认罪悔罪态度。

三、被告人胡雨来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在行为时并无致受害人胡章杰轻伤(偏重)的主观恶意,根据证人证言以及其他当事人的调查笔录,2011年12月3日,在周亮等人与胡章杰起冲突之前,被告人胡雨来曾制止周亮等人携带刀具,足可见胡雨来并无使胡章杰轻伤(偏重)之恶意。在周亮等人打了胡章杰打了几耳光,踢了几脚之后,被告人胡雨来叫他们离开,也不难看出胡雨来的目的并不是要对胡章杰造成严重伤害,何况当时胡章杰并未受伤。

周亮等人离开后,被告人突遭胡章杰持两把菜刀袭击并且受伤,出于自卫砍伤胡章杰左手,而不是故意。而后,胡雨来通知周亮等人回转事发现场时,自己已经受伤,其目的是向他们求援。周亮等人到达后自发追击胡章杰,并未经过胡雨来授意。况且,周亮等人对胡章杰实施伤害的过程中,被告人胡雨来并不在场,对伤害事实无主观故意,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控性。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雨来的主观恶性不大。 四、在本案件中受害人胡章杰亦有过错。

事先,受害人主动打电话给被告人胡雨来引起争执,发出挑衅。随后,在并

未爆发严重冲突,未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拿出菜刀袭击被告人胡章杰,砍伤其额部,在其躲避过程中又将其右环指砍伤,经鉴定为轻伤。正是受害人,一再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事情向不可控制的方向发展。因此,受害人胡章杰的过错也是本案发生的重大原因。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雨来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麻城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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