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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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陕粮展发[2011]9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1.07.21 【实施日期】2011.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粮展发[2011]91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杨陵区粮食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2009年第5号令)要求,结合我省粮食仓储工作实际,省粮食局制定了《陕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粮食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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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第5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仓储活动,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受理、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含,下同)以上或罐容规模100吨(含,下同)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实行属地备案的原则。省粮食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各设区市粮食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粮油仓储单位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 2 / 4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现有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有多个独立的粮油储存区的,以粮油仓储单位名义分别向粮油储存区所在地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二章 备案条件、申请、管理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或者拥有租赁期限不少于10年的固定经营场地,经营场地须符合《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及《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粮食仓房有效仓容不少于500吨,食用油罐有效罐容不少于100吨;核载量50吨(含)以上、检定合格的计量设备不少于1台;性能良好的输送设备不少于2台、清理设备不少于1台;具有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检验能力的化验室和仪器设备:粮食类仪器应有分样器、扦样器、谷物选筛、水分快速测定仪、电动粉碎机、分析天平、容重器、砻谷机、碾米机等;油脂类仪器应有油脂取样器、真空泵、分析天平、调温电炉、电热烘箱、罗维朋比色计、玻璃仪器等。仓房、油罐和设备性能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粮油仓储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仓容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粮油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粮油检验员必须持有《国家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粮油保管员必须持有《国家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且达到如下要求:

粮食类:2.0万吨以下仓容,检验员不少于2人,保管(含防)员不少于2人;2.0至 3 / 4

5万吨(含2.0万吨,不含5万吨,)仓容,检验员不少于2人,保管(含防治)员不少

于4人;5至10万吨仓容,检验员不少于3 人,保管(含防治)员不少于7人;10万吨以上仓容,检验员不少于4 人,保管(含防治)员不少于10人。

油脂类:0.3万吨以下容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1人;0.3至5万吨(含0.3万吨,不含5万吨,)容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5万吨及以上容量,检验员不少于3人,保管员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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