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1

更新时间:2023-12-05 01:1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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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黄启华

目录:

一、家庭暴力的形成存在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二)、客观原因

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1、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防范,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力度。

2、构筑防范网络,增强社会防范,不断拓宽家庭暴力的社会救济范围。

3、转变观念,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社会上存在的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进行深入的阐述,进而从预防和制止方面提出: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救济力度;构筑防范网络,增强社会防范,不断拓宽救济范围和转变观念,提升自我保护意识等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隐蔽性、防范网络、司法救济

所谓家庭,是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结合成的亲属生活组织,人们常把家庭称为社会的细胞。它是由夫妻关系和子女关系结成的最小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共同体,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这个单位能否稳固,直接影响到社会能否安定的问题。可见家庭这个单位,对维系社会和谐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现状是不如人意的:据相关调查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的危害已波及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成为社会问题,需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首先,我们必须认识:什么是家庭暴力?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规定: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也是我国在立法上第一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后果进行了定性。然而因家庭暴力的显著特征在于其隐蔽性,传统上一直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矛盾,在预防和制止方面始终是个难点问题,本文主要围绕家庭暴力的成因还有预防与整改谈谈几点想法。 一、 家庭暴力的形成存在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婚姻基础较差。婚姻当事人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夫妻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在日常生活中出现或大或小的矛盾,双方便会失去应有的理性认识和法律意识,出现伤害对方的言行,矛盾激化后,双方为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极端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彼此,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和升级。此种现象不仅存在于第一次婚姻家庭,再婚家庭也比较严重。由于原配丈夫或妻子由于种种原因而不与自己共同生活,失去了生活的伴侣,精神上的空虚和生理上的需求是同时存在的,或是为了填补精神上的空白,或是由于生理的

需要,男女双方再次组建成家庭,这样的婚姻感情基础是不牢的,因此,生活上的磕磕碰碰自然就会多一些,再加上此种婚姻有前期婚姻作参照,夫妻双方很容易形成心理上的偏差,如是种种原因,就会使

2、男权思想较重。男权思想在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些人或家庭中仍有存在,更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以自我为中心的丈夫在家庭中保持高姿态,一旦妻子做出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为就会换来暴打,前几年梅婷主演的《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影片中安嘉和的自私与专权就是男权思想的有力表现,安嘉和的形象也是现实生活中男权思想严重这一社会现象的缩影。

3、女性自立与独立观念的缺乏和天生母性是促使家庭暴力重演的重要原因。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据调查受害方多为女性,此种行为之所以能不继上演,这与这类妻子自立与独立观念的缺乏和性格软弱有很大关系。她们受到丈夫的虐待没有自立与独立观念而往往不敢反抗或反抗不强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观念陈旧,遭受家庭暴力后总怪自己的命运不好,遇到了一个性格不好的丈夫,因此她们一味委曲求全,才助长了丈夫的放肆行为。《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的梅湘南就是生活中这类女性的一面镜子。除自立与独立观念的缺乏外,天生母性因素也是助长家庭暴力的又一个原因。有的女性被施暴后的女性,不反抗或不离不弃,原因是她们有了孩子,为了维护这个家庭的完整,为了让孩子感受到“家庭”完整的爱,所以她们忍受了这份暴力,如此以往,更加助长了丈夫的“势气”,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也更为频繁。笔者的家乡在一个偏远的小山村,那里就有这样一对夫妻。丈夫脾气暴躁,只要一有不如意就把气洒在妻子身上,扯拉妻子头发并拳打脚踢,是经常的事情。但妻子除了出口之声却无

得家庭茅盾不断,如得不到及时调解,茅盾就会升级为家庭暴力。

还手之意,仍不离不弃地守侯在丈夫身边,原因是她舍不得她的五个儿女。

4、行为的隐蔽性是促使家庭暴力不断上演的又一原因。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让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二)、客观原因

1、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导致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处于经济和社会地位强势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对象,且大都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社会不良风气是导致家庭暴力又一外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腐朽思想与陋习不同程度的波及着婚姻和家庭。债台高筑、嗜酒如命、重婚、包养二奶等社会丑陋现象的存在引发了家庭暴力,施暴者为达到自己的畸形目的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

3、生存压力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激烈的社会竞争给人们带来了较大的生存压力,当夫妻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生活来源短缺时,家庭矛盾突出,家庭暴力随之产生。特别是作为“一家之主”的丈夫一旦失业或者工作不景气,面对巨大的生活、思想和生存压力,常会通过酗酒宣泄,因为酗酒引发的家庭暴力不断发生。

4、职能部门及相关法律制度失衡的原因。所谓“清官不断家务

事”,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其隐蔽性决定了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就让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再则有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寻求有效的保护,即使通过相关部门解决,也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毕竟家庭生活是长期的,而且暴力行为的发生具有隐蔽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有些部门想管也有心无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让相关部门对施暴者无计可施。另外,我国惩治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因素,又有现实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又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我认为,反家庭暴力,主要应做三件事:一是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向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保护。在对策上应在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努力,要在号召广大妇女同胞加强自立救济的同时,加大社会救济的范围,加强司法救济的力度,这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1、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防范,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力度。

司法救助是国家救助形式,具有法律强制力,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终救济方式。我国现行法律救济途径主要表现在《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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