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宪政历史、现状及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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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政的历史、现状及改革

一、中国宪政的历史 (一)清末

1905年清廷派五大臣“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 12月11日,五名考察大臣,带着80多名随员,出洋六个月,先后考察了英、美、日、俄、德、法、意、比八国。最后朝廷根据各次考察报告,认定英国制度不切实际,不能仿效。因为它建立于传统之上,没有成文宪法,又加上英国的宪政制度对君权有严格的限制,不合清廷胃口,没有采纳。德、美、俄、德、法、意宪法虽然已有典章(成文),但由于是议会制定的,清廷认为那是强加于皇帝的,不尊重皇帝的最高权力,也没有采纳。最后认为,只有日本宪法,既是成文宪法,又绝不侵犯皇家特权(君主立宪),所以,慈禧决定采用日本式宪法,并以皇帝名义颁布,故曰“钦定”。这个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14条,附录《臣民的权利义务》9条。其中第一和第二条差不多是直接从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的第一、第三条直接翻译过来的。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尊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其他条款是:皇帝有立方权,可颁行法律,发交议案;皇帝有行政权,可设官制、招内阁、黜百官;皇帝有军事权,是陆海军统帅;皇帝有司法权,审判官由皇帝任命。这些规定,远远超过了日本明治宪法,尽管日本当时已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君主立宪政体。即使如此,清廷还规定了长达九年的所谓“预备立宪的时间表”,9年结束后即1917年才公布宪法。

辛亥革命的枪声,宣布清朝的君主立宪胎死腹中。

(二)辛亥革命时期

民国元年(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先生签署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的制定反映了当时国内政治力量较量的结果,是资产阶级革命派、立宪派以及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实力派三种力量暂时妥协的产物。《临时约法》确立了民主共和的国家制度和“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在形式上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主权在君”的原则。第一次向中国人民展示了“民主、共和”的美丽梦境。

(三)北洋政府时期

先后控制北京中央政权的军阀,为了给自己的独裁统治披上“合法”的外衣,都注意制定宪法或宪法性文件。

1、“天坛宪草”:即袁世凯刚上台不久,由第一届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于是1913年拟订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是对《临时约法》的进一步肯定和完善。这样的宪法草案当然是袁世凯难以接受的,他将该草案束之高阁,不允许交国会讨论通过。

2、“袁记约法”:民国三年(1914年)一月,袁世凯解散国会,责任内阁制遭到破坏,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大纲》,规定新约法采纳的旨在改行大总统集权制的七条原则。同年五月一日以大总统的名义颁布了《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搞的是大总统集权制,赋予了大总统与封建皇帝等同的广泛权力,是一部极其反动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但袁世凯本人并不满足,在1916年公然称帝。

3、“八年宪草”:民国八年(1919年)段祺瑞盘踞北京时炮制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4、“曹锟宪法”:民国十一年(1923年)直系军阀在直奉战争中获胜,控制了北京,1923年10月5日直系军阀曹锟通过行贿收买国会议员的办法,将其选为中华民国大总统,仅用几天时间炮制出一部〈中华民国宪法〉,于曹锟就任大总统的10月10日公布。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宪法,教科书称“贿选宪法”。

5、“十四年宪草”:是段祺瑞重掌北京政府后,于民国十四年(1925年)炮制的又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1、《训政时期约法》民国十六年(1928年)六月奉系军阀张作霖兵败关内,命丧柳条湖,其子张学良将军归顺南京国民政府。这样,国民党在形式上统一了中国,按照孙中山先生“军政、训政、宪政”建国三时期学说,蒋介石先生宣布结束“军政时期”进入“训政时期”。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训政纲领》。1931年5月5日召开国民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并于6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训政时期约法》确立了“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原则。

2、“五五宪草”: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五月五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共八章一百四十八条。公布后,拟待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国民大会正式通过。但由于次年日本侵略者发动芦沟桥事变,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不具备召开国民

大会的条件,未付诸议决,始终是一纸空文。

3、《中华民国宪法》:民国三十五年(1945年)八月,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取得了完全胜利,从1840年以来饱经战争磨难的中华民族迫切要求实现和平,反对内战,建立起一个和平、民主的共和国。于1946年11月,召开国民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于1947年1月1日颁布,同年12月25日实施。教科书上称“蒋记宪法”。在总纲中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0f the people)、民治(by the people)、民享( for the people)之民主共和国”。尽管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但这部宪法反倒是中华民族到目前为止宪法史上生命力最长的一部宪法,一直在台湾省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随着国家领导人的更替,制宪与修宪活动频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从1954年起,先后制订、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平共处982年宪法。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通过公布,起到临时宪法的的作用。《共同纲领》是共产党在还没有做到“一股独大”、全国政权没有巩固的情况下,经全国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努力,兼顾各

方利益的结果。

2、“54年宪法”: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毛泽东代表中共提出中共中央拟定的宪法草案初稿。同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一致通过,并由大会主席团正式公布,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54年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混合经济”原则等,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但是由于后来接二连三的“运动”:如57年反“右”、58年“大跃进”直至“文革”。这部宪法名存实亡,变成了一纸空文。

附 :制定该宪法时毛泽东指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参阅的宪法文件: (1) (2)

1918年苏俄宪法; (2)1936年苏联宪法;

(3)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

(4)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 (5)法国1946年宪法(可代表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

3、“75年宪法”:是由张春桥主持下起草的,是一部在极“左”路线指导下的宪法,标志着中国“左”的路线达到了顶峰。

4、“78年宪法”:华国峰代表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提前召开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的建议,1978年3月5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建国以来第三部宪法。

5、“82年宪法”: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一次重要讲话

中提出:“中央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1982年12月4日通过宪法修改草案,是建国以来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82年宪法”最大特点是规定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领导人连任两届的规定,而军委主席没有连任的限制。

中国不到一百年时间里,产生了17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而美国一部仅有七条的宪法却二百多年不变,美国由一个殖民地发展成当今世界头号强国,而我们中国尽管改了那么多次宪法依然是一个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这件事本身就值得国人深思。任何一部宪法在当时看来都具有一定现实的相对合理性,然而把任何一部宪法放在中华民族历史长河的大尺度时空范围内来看,都不具有永恒性。面对未来,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使中国真正走向世界,惠及中华民族子孙万代,就必须在宪法建设上下功夫,否则一切都是无稽之谈。

中提出:“中央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1982年12月4日通过宪法修改草案,是建国以来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82年宪法”最大特点是规定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领导人连任两届的规定,而军委主席没有连任的限制。

中国不到一百年时间里,产生了17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而美国一部仅有七条的宪法却二百多年不变,美国由一个殖民地发展成当今世界头号强国,而我们中国尽管改了那么多次宪法依然是一个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这件事本身就值得国人深思。任何一部宪法在当时看来都具有一定现实的相对合理性,然而把任何一部宪法放在中华民族历史长河的大尺度时空范围内来看,都不具有永恒性。面对未来,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使中国真正走向世界,惠及中华民族子孙万代,就必须在宪法建设上下功夫,否则一切都是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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