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政背后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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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英国宪政产生的进程、历史背景等等

LAW 英国宪政背后的历史

■ 章彦淋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0) 06-331-02

制王权、议会至上、议会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是奠定君主立宪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文件之一。在这之后,国王在立法与行政方面的权力大大衰落,议会享有了最高立法权,国王不能随意解散议会,也不能不经议会同意而立法和征税,在行政方面由内阁全权处理政务,国王不决断政务,由此开始了“国王统而不治”的宪法惯例。

权力决定责任,政治权力上的“统而不治”直接映射了国王在政治责任上的“不能为非”。所谓不能为非就是国王永远没有是非错误,国家政策中出现的一切错误均不能归咎于国王,国王永远不对国家的任何政治决策负政治责任。这似乎正是资产阶级把国王排除于政治决策圈的一种策略,想要不承担政治责任,永远保持无错误的光辉形象,那就交出你的权力,退出国家政治生活吧。

二、议会

英国的议会制度素来有“议会之母”的称号,英国算得上是最早建立议会制度的国家。从封建性质的等级会议算起,它已有700多年的历史,从资本主义性质的议会制度算起,也已有300多年的历史。

从“议会是在定期普选的基础上产生的专门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观点来看,专门为国王筹措资金的封建等级会议制度并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议会,但是从其形式上来看,这一惯例却又实为从此流传开来:参加1265年的封建等级会议的人员中,包括了贵族、僧侣、骑士与平民,贵族不屑与骑士、平民在一起开会,因此他们是分开开会的。这种形式一直到1343年,形成了议会的两院制度:由贵族、僧侣组成的贵族院和由骑士、平民组成的平民院。上议院议员是通过世袭、贵族互选、国王册封等方式产生的,下议院议员是由全国“臣民”参加的普选产生的,任期为五年。《权利法案》规定的议会至上原则为建立资本主义性质的议会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1905年,自由党执政后为了配合“自由贸易”以及对德的军备竞赛两大政策,在其控制的下议院中提出并通过了财政预算案,这一财政预算案增加了土地附加税和所得税,使得大土地所有者极为不满。由大土地所有者掌控的上议院否决了下议院通过的财政预算方案,由此引起了议会两院的对抗,两院权力划分问题正式提上了桌面。经过一番权力的争夺,1911年制定的《议会法》使得上议院失去了对下议院通过的议案的否决权,仅有对非财政预算案的延搁权:非财政预算案在下议院连续三次通过,并在上议院被三次否决以后,该案可以直接提请国王签署而成为法律。该法使得上议院的权力急速缩水,下议院的地位陡然上升。但尽管这样,上议院仍然掌控着极大的权利,因为有许多议案具有时效性,很有可能经过一年的耽搁而失去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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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研究英国的宪政历史中国王、议会

与中央政府机构三者的地位与作用,来加深对近现代英国宪政和政治文明的认识,以便在现实意义上对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制化进程和和谐社会的创建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英国 宪政 历史

与其他国家相较而言,英国宪法的构成情况是很特殊的,它由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的成文的宪法性法律文件以及执政过程中所产生的宪法惯例和判例构成的,成文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包括《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议会法》等。不成文的宪法惯例主要涉及国王、首相、议会与内阁三个方面:“国王统而不治”和“国王不能为非”、“首相主持内阁”和“首相自行主阁”以及“内阁失去信任应辞职”、“首相解散议会众议院”。在这样的宪法制度上所形成的宪政制度主要包括国王、议会以及中央政府机构。笔者通过本文欲把国王、议会与内阁结合起来作为一个互动的整体,厘定三者关系的同时考察其在宪政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求加深对近现代英国宪政的认识,以求给正在法治化进程上迈步的中国以借鉴。

一、国王

要谈论在实践中作为独立于议会的国家元首的英王的权力与责任,不得不回到 “国王统而不治”、“国王不能为非”的宪法性惯例。“国王统而不治”是指确定议会权力至上,议会权力高于国王权力的《权利法案》在1689年实施以后逐步形成的关于国王权力地位的宪法惯例。

1628年3月,为了筹措补助金的查理一世与议会退让妥协而签署了第一个限制王权的《权利请愿书》。在议会批准了30多万的款项之后,查理一世开始拒绝履行《权利请愿书》中的规定并解散了议会,英国步入了没有议会的国王专制统治时期。从这一事件足以看出当时的国王是执掌国家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最高统治者。

1685年信奉天主教的詹姆士二世上任后企图把天主教任命为国教,其大批释放天主教徒并在1687年颁发了《信仰自由宣言》。詹姆士二世的亲天主教政策引发了土地封建主和工商业资产阶级的恐慌。当时的英国土地封建主手中有70%的土地都是通过宗教改革从天主教徒那儿夺来的,如果天主教成为国教,天主教徒必将夺回自己的财产。对于工商业资产阶级来说,信奉天主教的英国将遭受法国的控制,法国商品大量流入英国,对于其必是一个重创。基于以上因素,代表土地封建主利益的托利党和代表工商业资产阶级的辉格党在1688年联合发动了宫廷政变,议会驱逐了詹姆士二世,并迎接信奉新教的荷兰执政,即詹姆士二世的女婿与女儿威廉三世及玛丽到英国执政。1689年国王威廉三世与女王玛丽共同签署的《权利法案》规定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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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首相频繁更替,轮到托利党罗伯特·皮尔上任后,其认为要让内阁稳定就必须建立与首相合作的内阁班子。当罗伯特·皮尔把这一意见告诉国王时,国王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因为首相都是由下议院中的大多数党的首领担任的,内阁当然也会从大多数当中选拔,首相自行挑选政府大臣并决定内阁成员名单后,国王则按其意见加以委任。在这之后,挑选政府大臣、决定内阁成员和内阁中的核心内阁大臣,三个层次的形成均由首相一人决定,再由国王任命,“首相自行主阁”的惯例自此开始。

1783年英国的殖民地北美独立战争大大冲击了英国,英国国内混乱不堪,一年换了三位首相。1784年小威廉·皮特也被提不信任案,按照“内阁失去信任应当辞职”的宪法惯例,内阁施政方针若得不到议会下议院的支持与信任,首相被提不信任案,内阁全体应当集体辞职。但是小威廉·皮特提请国王乔治三世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出下一届下议院,由新一届下议院决定原内阁的去留。国王应允其请求后,小威廉·皮特顺利留任首相,这就是“首相解散议会下议院”宪法惯例的由来。

研究英国的宪政历史,追溯其宪政产生的历史源头,弄清其宪法发展的路径轨迹,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把握住其中的基本理论和分析范式,以便在现实意义上通过对国王、议会与内阁在近代早期英国形成的动因、过程和特征给予历史性的考察和理性认识,这对于正在市场经济和法治化进程上迈步的中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物的人,他们对自己成为公众人物持的是一种希望和放任的态度,这不同于非自愿的公众人物。他们的这种主观意识决定了其应付出的代价,那就是接受对精神性人格权的限制。

(五)减少侵权案件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关于自愿型公众人物的规定,对于自愿型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的限制问题只是在个案中出现,如果明确的规定自愿型公众人物的人格权限制问题,可以尽可能的减少侵犯自愿型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案件。

自愿型公众人物的精神性人格权涉及到社会的公共利益,涉及到舆论监督权,同时还涉及到了大众的知情权,正是这一原因使得自愿型公众人物的人格权更容易受到侵犯。本文通过对自愿型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的必要性分析,明确了在各种与自愿型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冲突中法律天平的指向。因此,对于自愿型公众人物的精神性人格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才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持利益均衡的基础。

参考文献:

另外也有可能在议案的延搁期内,任期仅为五年的下议院到期解散,新一届下议院的议员选出后,上一届延搁期内的议案则会因为提出该议案的下议院解散而成为废案,不管其通过与否和通过多少次。

三、中央政府机构

在英国的中央政府机构中,内阁是政府的核心,首相是内阁的主宰者,当时的枢密院是名义上的最高行政机关。

签署了《权利法案》的威廉三世在位时期,议会享有最高权力,但国家最高行政事务的处理权最初是由国王领导下的枢密院行使,国王任命在任党的议员担任枢密大臣以领导会议。威廉三世因其权力被议会大大控制,所以在枢密院会议之外,他会召集几名亲信单独召开小型的秘密会议,行政权渐渐地便从枢密院转移到内阁中,这一行为形成惯例后,人们称其为内阁会议。

不懂英语的昏庸的乔治一世在位时因为常年居住在德国汉诺威领地,很少来英国参加议会,以至于1717年议会决定国王无需出席内阁会议。1721年乔治一世任命财政大臣罗伯特·沃波尔主持并领导内阁会议工作,罗伯特·沃波尔便成为了首席大臣,人们称之为“首相”,之后的首相便都是由下议院中的大多数党的首领担任,形成了“首相主持内阁会议”的宪法惯例。

1832年,英国资产阶级进行选举改革,其中许多改革政策不利于封建贵族,使得原本以妥协退让得以平衡的两大阶级矛盾激化,并动摇了政府的稳定性。在1834年期间,(上接第330页)的就是这对公共利益是有害的,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必要对自愿型公众人物的人格权进行限制。

(二)协调舆论监督权的需要

舆论监督权的行使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舆论监督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引导社会正确价值取向的工具,它也是防止和有效监督强势群体滥用权力的手段,同时它还是使公众人物时刻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的有效方法。

公众人物是大众的兴趣所在,也是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对他们的人格权进行限制,保护舆论监督权是因为他们与媒体接触频繁,他们可以通过媒体更快捷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不会因为保护舆论监督权而引起权利与利益的分配不均问题。

(三)保护大众知情权的需要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曾经是一个缺乏知情权保护意识的国家,很长的一段时间我国的国内立法对于知情权缺乏足够的认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知情权保障被提上日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体现公民知情权的各种法律文件。

在杨丽娟起诉南方周末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在保护自愿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保护大众知情权这两项权利冲突中,更倾向于保护大众的知情权,大众有权知道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这也是反腐倡廉的需要。政府官员作为自愿型公众人物有义务将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因此,为了维护大众知情权,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四)自愿型公众人物的特点决定的

自愿型公众人物是那些在主观上渴望自己成为公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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