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2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郑轨文〔2017〕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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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轨文〔2017〕129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

现将《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0日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轨道交通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城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郑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及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施工、监理单位,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置业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涉及的公司领导,按照郑州市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各施工、监理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扬尘防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为对公司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绩效工资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

(三)纪律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

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追究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扣缴违约金,记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

第三章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写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成立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建立扬尘污染治理队伍。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

(三)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见附件)进行施工。

(四)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的指挥,落实省、市规章制度和轨道公司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监理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写扬尘污染防治监理细则,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审核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二)对施工单位开复工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签署《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

(三)每日检查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做好记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四)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的指挥,落实省、市规章制度和轨道公司的相关文件。

第九条 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含置业公司)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组织,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做好负责工程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和动员,学习并落实省、市政府有关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会议精神。

(三)定期组织扬尘污染检查,排查扬尘污染隐患。按照《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服从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指挥,认真落实省、市规章制度和公司的相关文件。

第十 条 质量安全监察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切实履行公司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完善公司有关制度、标准。

(二)负责公司与各工程项目管理部、置业公司等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工作,逐级落实管理责任。

(三)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检查与考评。

(四)服从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指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动员,学习并传达省、市政府有关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会议精神。

第十一条 纪监审计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负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的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二)负责对公司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效能监察。

(三)对需要追究参建单位有关人员纪律责任时,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负责对分管工程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规定实施,对施工单位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对施工进行处罚,每条中一项处罚10000元—30000元,累加处罚超过60000元时,约谈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并建议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一项处罚5000元—10000元,累加处罚超过20000元时,约谈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并建议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被处罚时,根据具体原因,确定监理单位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若由于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被媒体曝光或被有关部门通报,对责任单位进行50000—100000元处罚,监理单位负连带责任。一季度发生两次及以

上时,给予责任单位双倍处罚并约谈其上级领导,建议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由于扬尘污染防治问题导致被媒体曝光后造成恶劣影响或建设单位被上级单位约谈的,将其计入不良记录1次,并视为年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必要时,将依据《郑 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上报建设行政部门,实施红牌警告,入黑名单和逐出本地市场等处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直接责任人。对发现的问题:1次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2次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给予诫勉谈话,并要求书面检查;3次以上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调离工作岗位。

(二)分管责任人。对发现的问题:2次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3次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给予诫勉谈话,并做书面检查;4次以上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调离工作岗位。

(三)部门负责人。分管责任人:2人(次)受到通报批评,给予其通报批评;3人(次)受到通报批评或2人(次)

受到诫勉谈话,责令其做书面检查;4人(次)以上受到诫勉处理,或1人以上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给予其诫勉谈话。

(四)根据问题的性质,可以参照第五条规定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追究:

(一)直接责任人。1个月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1次的,给予通报批评;2次的,给予其诫勉谈话;3次以上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

(二) 分管责任人。2个月内直接分管人员:2人(次)受到通报批评或1人受到诫勉处理,给予通报批评;3人(次)受到通报批评或2人受到诫勉处理,给予其诫勉处 理;4人(次)以上受到通报批评,3人(次)以上受到诫勉处理,2人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给予其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三)部门负责人。2个月内分管责任人:1人(次)受到诫勉处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做深刻检查;2人(次)受到诫勉处理,给予其诫勉处理;3人(次)以上受到诫勉处理,2人(次)以上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将其调离工作岗位。

(四)根据问题的性质,可以参照第五条规定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有效减少扬尘污染或挽回影响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处罚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和质量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纪委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纪监审计部负责,公司纪委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监察部、纪监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

附件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

第一条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一)总体要求,即“7个100%”:现场封闭管理100%,现场湿法作业100%,场区道路硬化100%,渣土物料覆盖100%,物料密闭运输100%,出入车辆清洗100%,视频监控100%全覆盖。

(二)施工现场主要通道、材料存放区、加工区等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

(三)平整场地、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外架拆除、清运施工垃圾和渣土及道路破除修复施工等作业时,采取湿法作业,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四)生活办公区地面必须平整夯实,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局部绿化处理。

(五)施工现场、围挡周边道路、办公区和生活区依据天气情况,每日早、中、晚洒水降尘。在土方施工、干燥天

气、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保证不起尘。

(六)现场排水畅通,保证施工现场无泥泞、无积水。 (七)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破损应及时修复,避免雨天污水漫流、风天尘土飞扬。

(八)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时,不得进行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产生扬尘的拆除等作业。

(九)待建空场地必须围挡,必须做到地面硬化、绿化或覆盖防尘网。

(十)施工现场设置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的,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十一)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塑料、树叶、垃圾等各类有毒害物质和废弃物,不得使用煤炭、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十二)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十三)城市建成区施工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进行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

(十四)禁止露天喷漆行为。 第二条 垃圾存放及运输

(一)施工现场设置垃圾池,生活区有垃圾桶,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

(二)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安全网内垃圾应及时清理。

(三)施工过程中散落的泥浆等必须及时清理,保证施工区域、现场清洁。

(四)渣土及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倾倒场地必须是正规、合法的渣土消纳场。

(五)渣土及垃圾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车身应保持整洁,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严禁抛扔或随意倾倒,保证运输途中不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公司、运输车辆及机械设备和驾驶人员,严禁进场进行装运作业。

第三条 现场材料、土方覆盖

(一)非作业面的裸露地面、土堆应采用密目网进行覆盖,或采取绿化、固化措施。

(二)水泥、灰土、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三)对于停止施工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土地采取覆盖或者临时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

(四)对于土方工程,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应及时固化或覆盖。

(五)及时清理盾构区间集土坑,白天施工的渣土暂时存储,夜晚适时运出,限制集土坑储存渣土的高度,视天气情况进行覆盖或洒水抑尘。

(六)道路破除或修复施工时,要随施工作业面对裸露土质及时清运或覆盖。

第四条 车辆冲洗

(一)现场施工车辆出入口必须设置洗车槽,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对车辆槽帮、车轮等易携带泥沙部位进行清洗,不得带土上路,并做到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保持清洁。

(二)洗车槽旁必须设置多级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可重复使用或排入市政管道,严禁未经过沉淀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三)车辆冲洗应填写台账,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第五条 施工围挡

(一)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围挡做到坚固、严密,不得有泥浆外漏,且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围挡材质应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砖砌筑,围挡上安装喷淋装置,并符合郑州市、公司相关文件要求。

(三)围挡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时清理,公益广告粘贴合理。

(四)外脚手架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等进行垂直封闭,防止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逸,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 第六条 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复工前对扬尘污染进行检查,确认工程符合《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

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扬尘防治要求,并填写《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

(二)对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后,签认《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

(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收到《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后,对符合开复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四)施工工地经过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合格后,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复工。

(五)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内容及程序严格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通路建设管理

(一)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保通方案预留或建设保通道路,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工程,保通路建设标准不能低于城市道路的标准。

(二)保通路要充分考虑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必须设置道路标线、警示灯、警示牌等交通设施,在具备条件的路段设置人车、机非隔离设施,保证人车、机非分离。

(三)设置保通道路时,要充分考虑交通组织和沿街单位出行需要,合理设置出入口。

(四)修建保通道路时,不准损毁原有雨污水、路灯设施,需迁改的,应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并保证原有功能正常发挥。

(五)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保通路建设工作的督导和验收,保通路未经验收的,主体工程不得进场施工。

(六)利用保通路或现有道路进行保通的路段,市政设施维护、洒水降尘和环卫保洁等工作应参照市政道路统一标准,由施工单位委托辖区专业市政管理养护单位组织实施。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保通道路的正常使用。

(七)工程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保通方案或交警部门要求在施工地段的起止点及各交叉路口,设置通行导向牌,标明通行线路或绕行方向;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八)道路封闭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保通方案或交警部门要求配备专人配合交通部门指挥和疏导交通,及时公示有关交通变动信息,并负责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九)工程结束后,按照工程设计和工程实施计划,确保正式道路和保通道路交通功能衔接正常。

(十)保通道路的导改、维修、养护严格按照《郑州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保通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实施 第八条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一)施工单位合理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专款专用。 (二)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情况。 第九条 其他要求

(一)依据在建施工项目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应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施工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方案必须经由监理工程师审批。

(二)做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制。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要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须经区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三)做到夜间施工备案制。施工工地因工艺需要,确需夜间进行施工的,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三员”现场监督到位。

(四) 各施工单位应成立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不走形式,每日自查,及时整改,并保存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积极配合相关部 门的检查。监理单位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审核施工单位防治方案,每日核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五)各施工工地进、出口应悬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三员’现场管理公示牌”,“扬尘污染治理责任标志牌”和“控制扬尘污染标准标志牌”,标明项目名称、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治理标准、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六)如有拆迁(拆除)工程,请按照《郑州市2017年扬尘污染防治集中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施工。

(七)施工工地开工前应签订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承诺书,按要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确保达标排放。

(八)土方施工作业面(如钻孔、打桩、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等)可暂不覆盖,但应采取洒水等降尘等湿法作业措施,待当天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覆盖。

(九)正在使用或正在装卸的建筑材料或建筑垃圾可暂不覆盖,但应采取防尘措施。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2017年6月20日印发

(八)土方施工作业面(如钻孔、打桩、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等)可暂不覆盖,但应采取洒水等降尘等湿法作业措施,待当天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覆盖。

(九)正在使用或正在装卸的建筑材料或建筑垃圾可暂不覆盖,但应采取防尘措施。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2017年6月20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05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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