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政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3-11-07 15:1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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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政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大坪林场,益将林场,暖水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切实保护好我县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森林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森林资源职责的重要工作内容,各乡(镇、场)和有关单位务必切实提高对加强林政资源管理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协调解决好各种矛盾。针对当前我县林政资源管理的现状,要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措施,强化管理,搞好服务,促进全县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重点

(一)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坚决制止乱砍滥伐行为。1.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对林木采伐审批实行“二榜”公示,林木采伐指标要按“单位(个人)申请→乡(镇、场)审核→张榜公示→县林业局设计→张榜公示→发放采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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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采伐”的程序发放,做到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县林业局要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县林业局提供指导服务并实行监督检查。

2.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乡(镇、场)和县林业局要把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放在首位,对采伐申请人提交的采伐作业设计等相关文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加大采伐监管力度。皆伐造林单位(个人)须按省林业厅的有关规定,向县林业局预缴每亩 元的“更新造林保证金”, 经验收合格的,更新造林保证金分三年退回,不合格的或未及时更新的,由县林业局按规定处以造林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从更新造林保证金中扣缴),代为组织造林、重造或补植。

3.严管生态公益林采伐。各乡(镇、场)要在公益林山场主要路口设立公告牌。根据《湖南省森林条例》、《湖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规定,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对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批准的文书进行抚育、更新及其它性质采伐。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毛竹除外),属更新采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采伐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属抚育采伐的由市林业局审批;由县林业局协助办理采伐证。天然阔叶林以及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生态公益林,禁止采伐。 4.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要积极开展打击乱砍滥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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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盗伐林木蓄积量2立方米以上以及滥伐林木蓄积量15立方米以上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维护好林区治安秩序。

(二)不断强化林地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林地的意识。近年来,广大干部群众对保护林地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仍有部分群众、干部意识还很薄弱,特别是在涉及招商引资利用林地的项目上,往往为了达到招商目的,轻易给项目单位许诺,不按使用林地的法律法规办事。为此,各乡(镇、场)及县林业局要进一步加大林地保护管理的宣传力度,让“征占林地必须依法,违法占用必定惩处”的观念深入人心。

2.禁止一切非法占用和使用林地行为。严禁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其他宜林地上进行毁林开垦、采石、采土以及其它毁林行为。

3.依法规范林地征占用管理。县林业局要认真实行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制度,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合理调控城镇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项目。为征占用林地项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提前介入拟征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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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的工程项目,主动帮助用地单位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县林业局要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落实林地保护措施,不得损毁批准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属物,坚决杜绝“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的行为。

4.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严格遵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禁止使用Ⅰ级保护林地。项目建设确需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为: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的通知》(湘财综[2015]44号),占用征收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为: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1)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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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按照(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界定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在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之后才可使用。要进一步加大生态公益林林地保护力度,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征占用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从严控制征占用省级生态公益林。凡是征占用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林地的,须先征求原批准建设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调整后,再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县林业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管,跟踪检查项目实际用地情况,对已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和面积进行使用,不允许超审批范围占地,擅自变更地点等非法使用林地行为。

5.严厉查处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县林业局要加大林地保护管理的执法力度,定期开展工程建设使用林地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对非法征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到5亩以上以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10亩以上的,县森林公安局要及时依法查处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补办手续代替处罚,严禁以罚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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