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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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社【2009】2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里每年根据各地就业工作实际下达就业专项资金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专项工作补助等其他支出。

三、省财政补助。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专项工作补助等资金,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困难市县和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方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对未落实或未足额落实省下达的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落实就业政策不到位,以及就业专项资金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省里将其视为扣减因素,相应减少补助。省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四、预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

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90元/人,其中属于吉政发[2008]35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为180元/人。

2、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安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合理布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对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对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业绩突出,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考核确认后,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助。

(二)职业培训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以及待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符合资质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以及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及失去工作的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及社会其他特殊群体(包括两劳释放人员和残疾人)等,参加符合资质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创业)状况,可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培训补贴申请办法

(1)符合条件的上述各类人员参加培训后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凭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2)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职业培训机构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对部分省属职业培训机构直接开展免费职业(创业)培训的,原则上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确有必要的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培训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可将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省财政可进行必要的审查监督,并根据培训实际对培训机构所在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届初高中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证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职业(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培训或就业证明等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参加创业培训的,还需提供实现创业和自谋职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可的非正规劳动组织)的有效证明,如: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创办微小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微小企业的地址和营业情况等;对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等。

2009—2010年,我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期间,培训补贴可采取“先预拨不超过50%补贴资金,后根据培训、就业情况据实结算”,直接拨付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的办法,从2011年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培训补贴标准

(1)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其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各地可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实际培训期限等,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适当予以上浮和下调,最高幅度不超过30%。

(2)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及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及社会其他特殊群体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3)对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规定补贴标准的50%。

(4)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子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和办法,以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采取培训券兑现等办法,可继续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实际培训农民工人数超过省下达计划人数的,培训补贴资金可从现有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培训机构管理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确定的人员。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33号)有关规定执行。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2008年底前核准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4050”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次性延长1年。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其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一次性延长至退休。从200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规定从享受补贴审批之日起连续计算,对审批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各地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建立就业与低保、失业联动的工作机制,避免灵活就业人员重复享受各项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自主创业的,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复印件及相关创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上述符合条件人员一次性缴纳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也可采取年末集中审核支付的办法。各地也可采取社会保险费差额缴拨办法,经审核,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及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差额缴费,其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结算核拨。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对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含小时制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全额的岗位补贴。对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具体办法可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3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全额岗位补贴的岗位聘用人员,可实行公益性岗位补贴银行折(卡)式直接支付等社会化发放办法。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A类补贴110元/人,B类补贴100元/人,C类补贴90元/人。

(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现行特定就业政策中,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助,以及用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偿还并轨开行贷款本息补助政策执行到2008年底;为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政府承债“4050”并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八)其他支出。各地在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的前提下,将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适当调整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专项工作补助等支出。

1、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2009年支出列入《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科目,以后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修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相应列入每年修改后的科目中。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为求职者、用人单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以此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中介、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用人单位和享受政府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就业状况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2、就业专项工作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相关部门开展统筹城乡就业、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专项活动、师资力量培训、就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评、就业政策宣传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印刷工本费等支出,具体补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除省级补助外,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专项工作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列入相关部门年初预算,不能列入年初部门预算且执行中确需支出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安排,并实行项目化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预算安排、整合现有各类扶持创业方面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并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4号)规定范围使用。

六、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清理核对财政核拨的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七、账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上级补助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中的“就业资金财政专户”,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八、监督管理。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违反规定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按季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人数、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人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九、《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事宜,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十、中央和省属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省财政在对各地就业补助资金进行分配时一并予以考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省属企业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十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劳动和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4]1235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 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 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 原驰蜡象, 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 看红装素裹, 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 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 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 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 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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