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医到龄退出生活补助发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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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

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做好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认定原则

第一条 县乡联动,以县为主。县(市、区)政府是落实退出村医生活补助的责任主体。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主体,乡镇(街道)为基础,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

第二条 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认定工作要尊重历史,凡县级以上政府及卫生等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发放的证书、留存的资料等均可作为认定依据。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公正真实、客观全面。

第三条 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原始资料等,如县级及其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文件资料,村卫生室执业许可证及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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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花名册或登记表,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凭证(资料),村医的从医资质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获奖荣誉证书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村医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村医工作的原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村卫生室所在乡镇的卫生院的时任领导、医务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员(不少于 4人,其中具有单位出具公职身份证明的不少于2人)。

第四条 积极稳妥,稳步推进。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坚持成熟一批、审查一批、公示一批、发放一批,实行建档立卷、动态管理,确保通过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均能享受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教育疏导工作。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处臵机制。

第二章 身份认定

第五条 申请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身份认定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

2.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从医资质或发放的相应证件。

3.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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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年已满60周岁。

4、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六条 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村医,不享受退出生活补助。

第三章 工作年限认定

第七条 工作年限系指村医在原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村医工作的实际年限。

第八条 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村医,工作满1年计算为1个工作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超出退出年龄(60周岁)的工作年限不再纳入认定范围。

第九条 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后,不愿进入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村医,在非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工作年限,以及实施基层医改以后,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工作年限,原则上均不纳入工作年限认定范围。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十条 设区市成立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开展工作。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计生(卫生)负责人任组长,卫生计生(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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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计生(卫生)部门。

第十一条 县(市、区)成立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退出补助标准的审核、确定等工作。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卫生计生(卫生)负责人任副组长,卫生计生(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计生(卫生)部门。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认定工作小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乡镇相关部门、乡镇卫生院、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摸排登记。村(社居委)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通过查阅有效原始资料等形式摸排符合条件的退离岗和在岗村医,并进行初步登记(见附件3-1),书面报送乡镇(街道)认定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3-2),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能证明其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原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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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受理登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村医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村(社居委)摸排登记资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见附件3-3)。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社居委)和村医工作的村卫生室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2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2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村医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3-4)等相关材料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审核公示。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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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各地要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及工作实施方案。附件3的表格式样和内容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或修改。

第四十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如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将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制式表格

2.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补助发放

政策问答

3. 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补助发放

表格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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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95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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