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使用说明

更新时间:2024-01-18 14:0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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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

(试行)的使用说明

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

为方便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使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指引》说明如下:

一、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型、混合型、指数型(不含ETF)、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二、《指引》不是强制执行的文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和产品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应用。

基金管理公司完全按照《指引》撰写基金合同的,将简化审核程序,无需召开产品评审会;基金管理公司在撰写基金合同时对《指引》内容进行修改的,将视情况对产品召开产品评审会。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指引》条款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的,需列明前后条文对照表,并说明理由。公司需请律师对前后条文对照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并在《法律意见书》中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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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上报文件中承诺,《指引》是基金管理公司拟定基金合同的参考文件,公司在熟悉了解《指引》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身情况和产品特点拟定基金合同,保证基金合同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愿意承担基金合同的各项法律责任并认真履行基金合同。

五、本《指引》发布实施后,《关于发布<股票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11]43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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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m5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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