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司法疑难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4-05-02 07:0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多次盗窃”司法疑难问题研究

[摘 要]1997年《刑法典》增加“多次盗窃”型盗窃罪,盗窃罪犯罪构成成为“数额犯+次数犯”。而《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与”数额较大”等新型盗窃形式加入了盗窃罪规定,盗窃的基本犯罪构成成为了“数额犯+次数犯+行为犯”,严密了刑事法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新问题:即“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和“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新型盗窃”①竞合时如何评价问题。

[关键词]多次盗窃;新型盗窃;竞合

一、案例

案例一:行为人A于2007年3月至7月间四次入户盗窃,每次盗窃财物价值400元,共窃得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后案发被抓获。行为人A既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又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司法部门是应按照“多次盗窃”型的盗窃还是“数额较大”型的盗窃定罪呢?

案例二:也是行为人A于2012年3月至7月间四次入户盗窃,每次盗窃财物价值仅100元,共窃得财物400元,后案发又被抓获。行为人A既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也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司法部门是应按照“多次盗窃”型的盗窃还是新型盗窃—— “入户盗窃”型的盗窃定罪呢?

案例一与案例二都涉及到当一行为符合一罪中两个以上基本构成要件时,即出现构成要件竞合时,应当如何选择适用问题。尽管对于案例一体现的“多次盗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型的盗窃与“数额较大”型的盗窃竞合,②司法部门大都已经有了答案,然而尚缺乏系统的论证,案例二体现的“多次盗窃”与“新型盗窃”的竞合则很少有人提及,亟待进行论证,给司法部门定罪量刑提供标准。基于以上两个问题,接下来笔者分两大部分进行分析论述,并试图得出结论。

二、“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型盗窃竞合处理

(一)“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成罪基本标准具有立法继承性

在讨论二者竞合如何处理时,有必要对“盗窃罪”的立法历程进行系统的梳理,作一次纵向比较研究。

1979年《刑法典》明确将“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的成罪标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盗窃案件越来越多,盗窃财物的价值也在不断增高,盗窃手段也不断变化,特别是“入户盗窃”和在“公共场所扒窃”型的多次盗窃行为日益增多,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x4g.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