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业务便民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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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业务便民服务指南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等行政职能,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承担商标评审案件的行政诉讼工作和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

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置综合处、案件受理处、法律事务处、案件审理一处至六处等9个职能处室。按照2004年7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批复,人员编制核定为70人。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的评审案件类型是什么?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驳回复审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异议复审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撤销复审案件)。

三、当事人提出评审申请的方式、途径是什么? 当事人提出商标评审申请有两种方式、途径:一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二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

对于国内当事人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大厅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窗口当面提出评审申请或者以邮寄方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同时,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评审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一份。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

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代理驳回复审案件、异议复审案件、争议案件和撤销复审案件。

四、当事人提交商标评审申请应当具备什么样的主体资格?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

(二)异议复审案件申请人须是原商标异议裁定案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争议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四)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争议的主体应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争议的主体应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

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

(六)撤销复审案件申请人须是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或者要求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

五、当事人提交评审申请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

(一)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案件、异议复审案件和撤销复审案件申请,应该自收到商标局决定或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异议裁定书、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二)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没有时限限定;

(三)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六、当事人直接办理驳回复审案件申请应当提交什么材

料?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办理驳回复审案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可在商标注册大厅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窗口领取或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政务网站下载):

(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 (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三)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原件); (四)依法缴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写明具体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有证据材料,还需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

(七)申请人应在申请书首页上注明是否补充证据材料; (八)证据材料超过200页的,应当制作成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或U盘形式提交。

七、当事人直接办理异议复审案件申请应提交什么材料?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办理异议复审案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可在商标注册大厅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窗口领取或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政务网站下载):

(一)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首页),就同一初步审定号异议复审案件涉及多名被申请人的,应提出一件异议复审案件申请,并在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首页)列明各被申请人;

(二)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三)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

(四)依法缴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写明具体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审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 (六)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有证据材料,还需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

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

(七)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八)申请人应在申请书首页上注明是否补充证据材料; (九)证据材料超过200页的,应当制作成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或U盘形式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电子文档副本。当事人应当留存有关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备查。

八、当事人直接办理争议案件申请应提交什么材料?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办理争议案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可在商标注册大厅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窗口领取或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政务网站下载): (一)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三)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依法缴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写明具体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有证据材料,还需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

(七)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八)申请人应在申请书首页上注明是否补充证据材料。 (九)证据材料超过200页的,应当制作成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或U盘形式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电子文档副本。当事人应当留存有关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备查。

九、当事人直接办理撤销复审案件申请应提交什么材料?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办理撤销复审案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可在商标注册大厅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窗口领取或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政务网站下载):

(一)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首页); (二)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三)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原件); (四)依法缴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帐号:

71114101826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写明具体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有证据材料,还需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

(七)对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撤销决定提交的复审,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八)申请人应在申请书首页上注明是否补充证据材料。 (九)证据材料超过200页的,应当制作成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或U盘形式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电子文档副本。当事人应当留存有关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备查。

十、当事人提交补正材料和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限是什么?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当事人撤回评审申请;经补

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出商标评审申请或答辩后可以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或答辩后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与申请书份数相同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十一、当事人办理评审答辩应提交什么材料?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规定,商标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期满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答辩材料包括:答辩通知书原件、答辩书(应当在其首页或末页显著部分声明是否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代理委托书、答辩通知书送达证据(包括答辩通知书送达信封或者送达公告等)、证据材料等。答辩材料含有证据材料的,需另附证据目录。

十二、当事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如何进行质证?

质证是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依据《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以书面形式审理案件。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对方当事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发送给对方当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采信。质证材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包括证据交换通知书、质证理由书和证据交换通知书送达证据。

十三、当事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依法享有什么权利?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商标评审期间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

(二)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 (三)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四)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裁定之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五)依法提交和补充证据材料,有双方当事人的,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证据交换,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质证;

(六)在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

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 (七)申请公开评审;

(八)在商标评审决定或者裁定作出以前,申请人可以书面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九)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当事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依法承担什么义务?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一)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二)申请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三)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参加商标评审活动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代理人权限发生变更、代理关系解除或者变更代理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四)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五)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六)当事人的商标权在评审程序中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声明承受转让人的

地位;

(七)举证责任与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复审案件除外)。

十五、当事人提交评审证据材料应符合哪些形式要求? 依据《商标评审规则》规定:

(一)书证、物证和计算机数据、视听资料应是原件、原物或者原始载体,提交原件、原物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复制件等;但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复制件等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被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或者出示有关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二)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三)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提

交外文证据的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十六、共有商标的当事人申请商标评审应符合什么要求?

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必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十七、当事人的商标发生转让或者移转时应如何进行商标评审?

申请商标评审,当事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申请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声明承受转让人的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十八、商标评审活动中当事人是否可以变更代理人?

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代理人可以申请变更代理人。申请变更代理人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交解除原代理关系的声明以及新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十九、申请人对不再要求商标评审的案件能否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二十、当事人如何在商标评审程序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更容易被仿冒侵权,因而法律对其保护的范围更广,保护的力度更大。国务院将“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名商标”作为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任务之一。截止2012年11月底,在商标评审程序中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761件。

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坚持“个案认

定、被动保护”的原则,通过商标评审程序(包括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认定驰名商标,均需报送相应的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或商标争议案件。凡通过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或争议案件认定驰名商标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或商标争议,并同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程序有:案件报送;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承办处合议组审理、委务会审定;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复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核审;公布认定结果并通报当事人所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异议

复审裁定或争议裁定等。

二十一、商标评审案件形式审查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未答 辩 或 超期 答 辩

不合格 接收申请 不 受 理 形 式 审 查 补 正 合格 补正 合格 补 正 不合格 超 期 未补正 受 理 不 受 理 视为撤回申请 异议复审、撤销 复审、争议案件 驳回复审案件 发答辩通知 形审答辩书 合格 不合格 答 辩 补 正 发证据交换 分 文

实 质 审 理 二十二、商标评审案件实质审理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承办人拟定决定书/裁定书 合议组讨论并作出初步结论 承办人实质审查 一般驳回复审、撤销复 审、异议复审、争议案 复杂、疑难、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处长审核 特别复杂、疑难、有重大影响案件 处长审核 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委务会讨论 处长点击发文 打印决定书/裁定书,交商标代理组织/直接申请人

二十三、商标评审程序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审理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合议组认为不符合认 定条件的 承办人实质审查 合议组讨论并作出初步结论 (审理处长作为合议组成员) 合议组认为符合驰名认定条件的 分管副主任核报 符合条件 主任办公会审核讨 承办人拟定决定书/裁 定书 不符合认定条件 论 符合条件 委务会审定 符合条件 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复审 处长审核 退回承办人按一般案件审查 符合条件 总局局务会核审 符合条件 承办人拟定决定书/裁定书 处长审核报签 分管副主任签发

处长点击发文

二十四、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商标评审应符合什么要

求?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评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类别分别提出评审申请。 已经在中国得到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人可以依不同情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或者申请裁定撤销在中国得到保护的该商标。裁定申请应当自该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后提出。

二十五、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与商标评审的区别是什么?

2009年1月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撤销、异议等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的行政复议,是机关内部一项重要的自我监督机制。《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规定的商标评审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二十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是什

么?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 邮政编码:100055

中国商标大楼总机:010-63219000 业务咨询电话:010-63219181

政务网址:http://www.saic.gov.cn/s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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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x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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